Kok全站官网登录

专业及社会活动

Professional and Social Activity

中国临时仲裁的潜在机会与挑战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2日
(图为袁培皓律师发表演讲)
 
2017年11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中国首届“自贸区纠纷解决与临时仲裁”论坛圆满结束,Kok全站官网登录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培皓律师作为嘉宾之一进行发言,本文为发言原文。
 
为了保证大会按时闭幕,不让大家伙饿着肚子开会,我会尽量缩短我的发言时间。今天在这里谈临时仲裁,而大会方面又把深圳来的三位发言嘉宾放到了这一组,我理解是大会组办方希望看到深圳这一创新城市能够在临时仲裁这件事上,成为天下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一、临时仲裁的“三个特定”问题
 
在谈临时仲裁在中国的机会与挑战前,我想首先回应一下前面几位嘉宾提出的如何理解“三个特定”的问题,尤其是肖永平教授提出的,“三个特定”究竟应当被翻译成特别规定(“special”),还是翻译为特指的专门规定“specific”的问题?
 
首先,我的理解是“三个特定”指的是特别规定,而不是特指的某一个具体专门的规定。由于我国司法层面上还没有承认过临时仲裁,最高院在保障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司法环境上采用了反向突破的技术手段,以一种相对宽泛的“三个特定”来催生中国临时仲裁的种子。
 
1.三个特定之“特定地点”
其中,“特定地点”就是指的我国的自由贸易区。今天,我国已经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和陕西等省市设立了11个自贸试验区。由于“特定地点”将直接影响临时仲裁中法院的司法审查,临时措施等管辖问题,所以当看到这10个自贸区有的是省一级,有的是市一级,如果临时仲裁约定的“特定地点”不能明确到某一个城市的自贸区,就有可能带来管辖权上的混乱。
 
我国自贸区覆盖的城市和片区众多,在未来选择临时仲裁的“特定地点”时,对起草仲裁协议的各地律师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仲裁法》对仲裁活动司法协助和监督的最小行政区域为某一城市的“区”。为免争议,在起草临时仲裁条款的“特定地点”时,最好细化到一省自贸区内某一城市的具体“区”内。
 
2.三个特定之“特定仲裁规则”
我认为,《通知》第9条第3款所述的“特定仲裁规则”一定不是我国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然最高院没有必要浪费笔墨重点强调“特定”二字,这也不符合最高院放开临时仲裁的本意。全球范围看,适用于临时仲裁的仲裁规则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等,其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创设了一套既可以为普通法系使用,又可以为大陆法系接受的临时仲裁规则。
 
3.三个特定之“特定人员”
《通知》第9条第3款所指的“特定人员”指的就是仲裁员。在许多施行临时仲裁的国家,临时仲裁的仲裁员指定机关可以是仲裁地的法院、某一仲裁机构、某一行业协会,甚至某一个人。由于临时仲裁在我国尚属新鲜事务,《仲裁法》中尚未对如何协助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并协助临时仲裁推进开展的事宜作出规定。为稳妥起见,建议在《通知》施行的初期,还是选择“特定地点”的仲裁机构,也就是当事人选定的某一特定自贸区内的仲裁机构来完成代指定仲裁员的工作。原因有二:(1)仲裁机构具有丰富指定仲裁员的经验,能够选择最适合特定案件的仲裁员,顺利完成仲裁程序。(2)仲裁机构对于现行《仲裁法》非常熟悉,能够保证选定的仲裁员符合仲裁地法律的要求,不会指定出不适格的仲裁员。而我国的法院还没有指定仲裁员的经验,对于特定地区特定领域的仲裁员并不熟悉,因此,笔者认为自贸区的仲裁机构比自贸区的法院作为初期的代指定机构是更加稳妥的做法。当然,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域外仲裁机构来代指定仲裁员,不过这样的选择往往意味着高昂的仲裁费用,和潜在的试错成本。
 
当临时仲裁有了一定的发展,当事人也可以完全自由约定他们所信赖和熟悉的仲裁员。当然,按照前述“特定仲裁规则”的分析,临时仲裁在我国发展到了一定阶段时,各行业协会也会是非常适宜的代指定人选机构。
 
二、临时仲裁在中国落地的问题 
 
市场经济下,一个新的事物要想发展,成长,一定是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顺应了市场的需求。在今天这样一个发达的信息时代,临时仲裁要想成功落地中国至少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临时仲裁费用的中国化
前面也有很多嘉宾谈到了临时仲裁高昂的费用,比如珠海仲裁委的吴学艇主任,石家庄仲裁委的李磊主任,以及深圳大学的陈梦老师。陈梦老师还特别提到根据Queen Mary University的研究数据,2008年临时仲裁占到全世界仲裁总量的比例只有14%,而且还有不断下降的趋势。这就需要我们反思为什么临时仲裁会在仲裁世界里,由主流变小众?
 
我想临时仲裁高昂的费用一定是当事人拒绝选择临时仲裁的一个重要原因。临时仲裁要想得到中国当事人的青睐,也必须直面经济问题。
 
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叫做全球经济的“中国化”现象。它指的是什么呢?就是说的任何产品,如果由中国人来做,被中国人掌握了核心技术,那么这个产品的全球成本就会下降至少一半。很典型的案例就是:中国高铁,大飞机、中国核电,以及马云的阿里巴巴。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中国版的临时仲裁可以大幅度降低争议解决的成本。理由有二:a.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储备了一大批具有很强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的仲裁员,供给侧充足。b. 行业协会仲裁的逐步发展,有可能促使行业仲裁成本为0元!举例说明,自贸区的银行可以成立自己的自贸区银行业协会,仲裁员由自贸区银行业协会代指定,中国银行的仲裁员今天被指定裁决了一个建设银行的案件,明天建设银行的仲裁员完全基于同样的道义,可以免费裁决中国银行的借贷案件。
 
2.临时仲裁的临时措施
临时仲裁要想在中国市场上健康发展,法院对于仲裁庭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支持要做到位,要尽快出台与“三个特定”相配套的临时措施规定。要能够让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这样的重要措施有明确的预期。
 
时间就这么多,最后,我特别高兴听到了最高院刘敬东庭长关于最高院在临时仲裁上的积极态度。希望临时仲裁这个新事物可以在中国得到来自包括学界、实务界和司法机关的关爱,大家共同努力把临时仲裁做好,做大,做强!谢谢大家。
分享 :
标签:临时仲裁

投诉电话:

  • +86-10-6652 3366

咨询电话:

  • 北京:+86-10-6652 3388
  • 上海:+86-21-6106 0889
  • 深圳:+86-755-3398 8188
  • 广州:+86-20-8551 1672
© 1995-2024

Kok全站官网登录 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Kok全站官网登录 香港分所与尼克松·郑林胡律师行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