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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天价罚款争议(二):防范系统性法律风险,加强体育律师和公司法务部作用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25日

2020年12月14日,篮球记者贾磊发布微博:

 

“此前CBA联盟针对球员、教练穿着装备违规开出巨额罚单,并规定在2020年12月14日上午10点前缴纳罚款,否则将会被停赛。而在今天辽宁与同曦的比赛中,郭艾伦首发出战。 包括郭艾伦、赵睿、胡明轩、孙铭徽、徐杰、王薪凯、张涵钧在内的球员并未缴纳罚款,并已经向CBA联盟正式递交的申诉函,抗议此次处罚过重,并且不符合程序规定。目前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已经对此正式立案进行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涉及此事的球员将不会被联盟处以停赛等处罚。”


CBA联盟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下称“纪律委员会”)正式立案调查是依法解决此事的正确路径,而通过召开听证会让案件相关当事人充分进行答辩是保障各方权益的唯一方式。根据《2019-2020赛季CBA联赛纪律准则》(下称“《纪律准则》”)第11章规定,当纪律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不管是采取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独任委员抑或是合议庭成员都有权决定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但由于《纪律准则》仅对听证会做出原则性规定,由此而来的两大类问题如何解决将是各方共同关注的焦点:

 

第一大类问题:听证会是否允许球员聘请律师出庭答辩

 

  • 在CBA联盟有法务部和外部律师,俱乐部和李宁公司均有各自的法务部和外部律师,特别是纪律委员会成员也多由律师组成的情况下,无论这些法务部和外部律师是否出席听证会,律师委员是否主持听证会,球员,球迷和媒体都会假设这些法务部和外部律师参与决策和法律文件制作。如果球员没有律师出庭代理,球员如何懂得在听证会上保障自己的权利。

 

  • 在不允许或者不鼓励球员聘用律师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如何保证处罚结果合规合法,并且不会被中外媒体和球迷指控欺负弱小,或者是保证任何球员或其随同人员不会因为受到媒体影响而反悔,挑战听证会及其决定的法律效力和公正性,直接申诉到中国篮协。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否会对各方,特别是中国篮球事业,造成“二次伤害”。

 

  • 在本次处罚因涉及外籍球员而受到中外媒体广泛关注的情况下,假设外籍球员决定出庭答辩,则其一定会聘请中国籍或外国籍律师代理,在中国球员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CBA联盟纪律委员会能否拒绝外籍球员的律师参加听证会?如果不能,中外球员在聘用律师这个问题上的“双重标准”是否会对未来的CBA引援工作带来困难,是否会对本土球员带来心理阴影,是否会授人以柄而被中外媒体,球员和球迷所诟病。

 

  • 这就是为什么在一些西方国家,特别是在美国的一些职业联盟中,如果联盟或俱乐部与球员发生纠纷,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如果不差钱请律师的大牌球员没有其代理律师出席谈判,联盟或者俱乐部一般都会拒绝与球员谈判并要求球员在自己的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才恢复谈判,就是害怕球员反悔,工会抗议,法院否认协议效力,媒体攻击而导致的各种费力不讨好。这种“重来一遍”是对联盟公信力和品牌价值的重大打击。

 

  • 如果听证会允许球员聘请律师,那么CBA联盟纪律委员会是为每一个球员单独举行一次听证会,还是为所有球员共同举办一次听证会。如果只是举办一次听证会,是否是意味着将球员视为一个群体,类似球员工会雏形,允许由球员共同聘用一位律师。如果要求所有球员只聘用一位律师,如何解决球员之间的不同利益,以及律师在代表不同球员时所产生的潜在的利益冲突;如果允许每个球员都各自聘用一位律师,如何安排全部律师一起出现在一个听证会上并且均有机会为各自的客户进行答辩。

 

第二大类问题:CBA联盟纪律委员会听证会规则:

 

  • 听证会将按照什么听证规则进行,听证规则是否可以公开。

 

  • 听证会是否给与球员及其随同人员充分机会阐述自己立场。

 

  • 《纪律准则》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对CBA公司和第三方赞助商李宁公司有管辖权。 如果这两方均挑战纪律委员会的管辖权,拒绝出席听证会的情况下,谁来证明和反驳球员所提出的球员违规行为给李宁公司所带来的损失,以及谁来证明和反驳CBA公司处罚决定与李宁公司损失的关联性和正当性。

 

  • 如果CBA联盟纪律委员会对这两方都没有管辖权,通过召开听证会所做出的决定是否有效,是否是终局并且具备可强制执行力,拒绝执行决定是否就将面临禁赛,或者该决定是否属于可以上诉到中国篮协的情形,如果属于,中国篮协是否应当举办听证会。 中国篮协听证会依照什么规则,是否有权要求CBA公司和李宁公司都出席听证会。 如果这两方仍然拒绝怎么办? 在这两方拒绝参加的情况下做出决定是否有效和可强制执行。换句话说,中国篮协如果举行上诉听证会也将面临前述CBA联盟纪律委员会同样的问题。

 

一、 律师不是万能的,但没有律师是万万不能的!

 

我们注意到《纪律准则》第五条列举了与联赛有关的15类人员可以提出举报或者依职权启动调查程序,哪怕其中有一个人提出疑问,都能阻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我们期待CBA公司法务部和外部律师能够为本次事件迅速和妥善地解决提供关键性的法律服务。

 

笔者所亲历的没有公司法务部和外部律师介入的上一次系统性法律风险的结局就很不理想。 在2001-2003年西门子赞助男足中国之队谈判中,笔者是福特宝公司所聘律师。 福特宝公司和西门子公司双方经过六个月艰苦谈判而签约,虽然西门子后来因故提前解约,但未产生任何法律纠纷。 之后个别经办人为解决中国队冠名赞助的努力失败,导致中国之队从2007年-2012年裸奔将近六年,同时将本来属于公司或者单位的“有限责任”变成了自己的“无限责任”,即在谈判时因为没有要求法务部或者外部律师参加而损害中国足球和福特宝公司利益,并导致数位高管个人付出多年的牢狱代价。

 

在中国体育界第一次系统性法律风险发生在中国竞技足球之后,第二次系统性法律风险正在中国职业篮球发生之时,相信所有的中国体育决策者,从业人士,球员和球迷,以及中外媒体和其他各利益相关方都在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

 

如何通过加强法务部作用和有效使用外部律师,吸取第一次系统性法律风险的经验教训,尽快和妥善解决本次即第二次系统性法律风险,进而避免第三次系统性法律风险的发生。

 

二、在预防和面对系统性法律风险时,是领导为律师挡子弹,还是律师为领导挡子弹?

 

世界第一大经济体的美国有人口四亿人,有律师四百万,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有人口十四亿,仅有律师四十万。 在律师费并非从领导个人口袋里支出,而是从机构或者公司预算里支出,且法务部是机构或者公司的标准配置的情况下,这两组数字表明大概率事件是,在美国是律师为领导挡子弹,而在中国是领导为律师挡子弹。


当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大型上市公司都为自己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了董事及高管责任险(D & O Insurance)分散法律风险时,当中国的一些体育协会,体育公司或者俱乐部的高管在面临法律和党纪的双重监督时,合理的律师费支出是为了保卫机构利益和保卫领导位置(保位)。 如果是逆向而为,给机构节省律师费预算而不有效使用外部律师,或者是为了精简机构而把法务部撤并,这意味着决策层在“裸奔”,把机构的有限责任变成了领导个人的无限责任,以及机构和行业的无限责任。文章前面提到的2003年中国竞技足球所经历的事件印证了这一不幸。


2017年我作为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审理了一起亚洲俱乐部诉亚足联的上诉案件 ,在瑞士洛桑国际体育仲裁院总部开庭一天之后,最终三位仲裁员一致判亚足联败诉。随后亚足联修改了章程,创设了一个独立的司法委员会,俱乐部准入审核委员会 (Entry Control Body), 亚足联任命笔者担任主任委员至今。该委员会委员均为执业律师和退休法官,其职责及规则见脚注 。

 

亚足联因为一个案件败诉而修改章程,增设独立司法委员会和完善规则,其目的就是充分发挥法务部和外部律师“为领导挡子弹”的作用,避免再次出现系统性法律风险。 这对于妥善解决现在面临的第二次系统性法律风险,避免第三次系统性法律风险,特别是对于那些准备设立中国职业体育联盟的组织者和那些已经撤并法务部的单项协会决策层来说绝对是一个值得借鉴的经验。 特别是在习总书记刚刚发表了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指示之后,建设强势法务部,有效利用外部律师具有了更重要和更紧迫的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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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CBA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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