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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OF/FOF产品视角解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9日 作者:张超

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备案指引》”)及配套材料清单,具体包括《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并修订了相关材料清单。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指引1号》”)对现行私募证券基金的备案规则进行了整合和完善。在资产管理业务转型的行业背景下,以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为代表的投资于私募证券基金的TOF/FOF等产品成为众多资产管理机构的重点业务拓展方向。本文就《备案指引1号》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和解析,以便读者了解私募证券基金的最新政策要求。

 

  • 《备案指引1号》的适用范围

《备案指引1号》第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私募证券基金的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和清算等业务,适用本指引。”

 

解读:

《备案指引》是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2月24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三个指引后,首次就私募基金备案发布指引。结合基金业协会的公告,《备案指引》发布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及《备案材料清单(2020年3月发布)》同时废止。同时,基金业协会明确《备案指引1号》是对现行规则的整合和细化。《备案指引1号》将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备案及合规性判断的重要指引及依据

 

  •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

《备案指引1号》第四条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每一层的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解读:

上述规定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哪些情形可以视为私募证券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其中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其一,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私募证券基金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是否需要核查资产管理产品的实际投资者及最终资金来源?

 

参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修订)》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不合并计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但应当有效识别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订明投资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三)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

 

综上,参考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规定,如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者为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建议有效识别实际投资者及最终资金来源。

 

其二,在TOF/FOF等产品中,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投资经理等管理人的员工进行跟投的情况普遍存在,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可以视为合格投资的具体范围。

 

其三,根据《备案指引1号》第六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符合本指引第四条第二款的投资者可以豁免签署风险揭示书和风险调查问卷等材料。

 

  • 最低出资要求的豁免

《备案指引1号》第七条规定:“单个投资者对私募证券基金的首次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合格投资者最低出资要求但下列投资者除外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投资于所管理私募证券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解读:

结合第四条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私募证券基金,可以视为合格投资者,但首次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最低出资要求;在跟投情形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既可以视为合格投资者又可以豁免最低出资的限制

 

  • 分级产品的设计

《备案指引1号》第十四条规定:“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封闭式私募证券基金可以根据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封闭式分级私募证券基金的名称应当包含“分级”或者“结构化”字样。

 

固定收益类私募证券基金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混合类、期货和衍生品类私募证券基金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2:1,权益类私募证券基金的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1:1。

 

分级私募证券基金的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若存在中间级份额,中间级份额应当计入优先级份额。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高于70%

 

分级私募证券基金不得投资其他分级或者结构化金融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分级私募证券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140%。”

 

解读:

传统分级产品(结构化产品)最大的结构特点在于先分配优先级本金及收益再分配劣后级本金及收益,通过优先与劣后的安排,为优先级提供一定收益补偿的同时放大劣后级的收益及风险。

 

2016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率先规定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1],列举了具体的禁止情形,并且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本规定执行。2016年10月2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对证监会提出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进行了细化,提出了同亏同盈原则[2]。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采纳了证监会的监管思路,明确“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此次《备案指引1号》在延续证监会及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基础上,明确了分级私募证券基金最新细化要求,即优先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低于30%,劣后级份额投资者获取收益或者承担亏损的比例不得高于70%,即如果基金整体净值小于1的情况下,优先级投资者也要承担亏损且比例不得低于30%,反之,如果整体净值大于1的情况下,劣后级投资者也要分配收益且比例不得高于30%。可以说是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对于具体比例有所适当放宽[3]

 

  • 不同份额类别的设置

《备案指引1号》第十三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设置不同基金份额类别的,应当公平对待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份额类别的划分标准等相关要素,对不同份额类别可以设置差异化的认(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及业绩报酬计提比例等,不得设置差异化的开放日、封闭期、份额锁定期、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在私募证券基金内部设立由不同投资者参与并投向不同资产的投资单元或者基金子份额。”

 

解读:

《备案指引1号》的上述规定,尊重了实践中私募证券基金对于不同销售渠道的资金进行差异化费率设置的需求,但是也明确了应当公平的对待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设置差异化的开放封闭安排以及不同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避免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不当利益输送。同时,禁止私募证券基金通过设置不同的投资单元子份额等方式进行不同投资者投资不同资产的操作,避免一个基金产品变相异化为多个产品,从而规避产品规模限制等监管要求。

 

  • 保本保收益的禁止

《备案指引1号》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证券基金不得通过设置增强资金、费用返还等方式调节基金收益或者亏损,不得以自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方式提供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产品结构等因素设置合理的管理费。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不得收取管理费。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通过约定管理费返还等方式,变相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解读:

“刚兑”或“保本保收益”虽然多存在于非标资管产品,但是证券类产品管理人出于避免产品净值的大幅波动、产品亏损影响后续产品募集等因素考虑,存在通过设置增强资金、费用回拨机制、自有资金先行承担亏损等安排对基金收益进行平滑或者补偿,《备案指引1号》的上述规定禁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上述方式变相为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的安排,践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

 

  • 业绩报酬的计提

《备案指引1号》第十九条规定:“业绩报酬计提应当与私募证券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私募证券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计提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计提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私募证券基金连续两次计提业绩报酬的间隔期不应短于6个月。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或者在私募证券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的,可以不受前述间隔期的限制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不计提业绩报酬,以投资者赎回份额或者基金清算时的净值为基准计提业绩报酬。

 

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计提比例、计提时点、计提频率和计提方法对基金业绩超出计提基准的部分计提业绩报酬的,应当以投资者取得正收益为前提,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除外

(一)以获取基于指数的超额收益为目标,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设置为某个指数,并采用紧盯该指数的投资策略;

(二)仅在投资者赎回或者基金清算时计提业绩报酬;

(三)在募集推介材料及基金合同的醒目位置明确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在亏损的情况下计提业绩报酬。”

 

解读:

《备案指引1号》关于业绩报酬计提的规定,有几点值得关注:一是同一基金只能存在一种业绩报酬计提方法,避免不同投资者采取不同计提方法进行变相利益输送;二是规定了业绩报酬计提的比例上限和最短间隔时间;三是鼓励管理人在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期间不计提业绩报酬,但未明确禁止;四是计提业绩报酬应当以投资者取得正收益为前提,除非同时满足规定的条件。

 

  • 其他关注事项

关于基金名称

《备案指引1号》第九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的名称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简称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字样,不得包含“理财”“资管产品”“资管计划”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在基金名称中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金融机构、知名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同或者近似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字样。不得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字样。”

 

关于存续期限

《备案指引1号》第十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明确、合理的存续期,不得约定无固定期限。”

 

关于开放式基金

《备案指引1号》第十一条规定:“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封闭式、开放式等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设置固定开放日,明确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征得投资者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认(申)购、赎回时间、频率、程序以及限制事项

 

私募证券基金设置临时开放日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临时开放日的触发条件仅限于因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政策调整、合同变更或解除等情形,不得利用临时开放日进行申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开放日前2 个交易日通知全体投资者。”

 

关于实物资产分配

《备案指引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私募证券基金完成清算,剩余基金财产可以以货币资金方式分配给投资者,或者经投资者同意,以实物资产方式分配给投资者。”

 

 


[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

[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规定:“一、严格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所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是指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产生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但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应当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

[3] 《资管细则》适用相关问题解答(一)(北京辖区机构监管动态2019年第1期)规定:“二、《资管新规》发布后,结构化产品是否仍应遵守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同亏同赢”,且保证收益分配与损失分担比例相同?

答:结构化产品应当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本原则,据此,上述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优先级份额与劣后级份额应当“同亏同赢”,当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大于1 时,劣后级份额投资者不得承担亏损;当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 时,优先级份额投资者不得享有收益。

(二)为拓宽资金来源,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约定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二者不要求一致。但风险与收益应当基本匹配,当结构化产品整体净值小于1 时,优先级份额分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的比例不得少于10%,且管理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承诺限定其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三)现阶段,民营企业纾困资管计划以外的其他结构化资管计划参照第(二)项执行。下一步,将加强政策跟踪评估,适时完善结构化产品设计相关监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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