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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与财富传承-简讯 | 2022.11 (No.3)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1日 作者:Kok全站官网登录 深圳分所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

本期提要

 

本期简讯内容主要聚焦于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要闻,以下是本期内容:

一、法规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通过。

2.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二、热点事件

1.《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显示,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2.深圳罗湖法院首次在探视权执行案件中引用心理疏导机制。

3.深圳宝安法院首创愈疗型家事司法模式。

4.上海长宁法院发布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判白皮书。

5.试点“满月”,上海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将再“扩容”。

6.民政部:婚俗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三、案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9期案例:姜某某、孟某某与乔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在申请变更监护人、变更抚养关系等需要确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监管责任的案件中,如监护人因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财产监管能力不足,或者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存在冲突等情况,经法院审查认定,可将被监护人财产委托第三方监管。

 

一、法规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通过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下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由之前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落实全面保障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妇女工作特点和妇女事业发展要求强化特殊保护;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强化妇女联合会等有关方面的保障职责;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

 

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离不开法治的有力支撑。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同时,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女性的职场公平一直备受关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将就业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同时完善生育保障,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障义务。

 

如何确保妇女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当下的焦点问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要求用人单位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

 

针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职责作出相应规定。违反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在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 

 

来源://www.npc.gov.cn/npc/kgfb/202211/c6f9c7091c474a1b915bd7f28c1de34b.shtml

 

2.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

2022年10月2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实施《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个人养老金是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规定的储蓄存款、理财产品、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额度上限为12000元,可以按月、分次或者按年度缴纳,缴费额度按自然年度累计,次年重新计算。

 

《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运行,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参加人领取个人养老金时,商业银行应通过信息平台检验参加人的领取资格,并将资金划转至参加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办法》规定,个人养老金产品销售机构要以“销售适当性”为原则,做好风险提示,不得主动向参加人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养老金产品。

 

来源://www.mohrss.gov.cn/wap/zc/zcwj/202211/t20221104_489352.html、//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rsxw/202211/t20221104_489360.html

 

二、热点事件

 

1.《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显示,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2022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报告显示,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165万件增长至2021年的190万件,涨幅为15%,增长速度平稳,但始终保持高位运行。其中,离婚案件稳居首位,占所有家事案件的70%左右。自2013年1月至202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1569.1万件,占全部民事一审案件的15%左右。

 

来源://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10/id/6962804.shtml

 

2.深圳罗湖法院首次在探视权执行案件中引用心理疏导机制

2022年10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首次在探视权执行案件中引用心理疏导机制,发挥心理咨询的诊疗作用,创新打造“法律服务+心理咨询”的执行方式,化解双方心结的同时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以柔性灵活的执行破解家事案件探望执行难困局。

 

2022年初,李某诉罗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年幼的婚生子女由母亲李某直接抚养,父亲罗某享有对婚生子女的探视权。然而李某拒不配合罗某探望孩子,甚至当着孩子的面与罗某发生激烈争执,导致孩子心理产生阴影。因长期无法见到子女,罗某到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拒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双方在探视子女的具体问题上“分秒必争”“锱铢必较”,矛盾尖锐。执行法官深知,唯有扭转李某和罗某的认知,才能避免给孩子带来的伤害。执行法官与心理咨询师共同制定周密的调解方案后,分别邀请李某和罗某到罗湖法院家事纠纷心理咨询室,进行说理开导。经过前期“背靠背”的调解疏导工作,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心理咨询师的辅助下,面对面进行沟通。最后,申请执行人罗某撤回执行申请,李某同意配合罗某探望孩子。因经历了离婚纠纷并独自抚养孩子,在调解中,李某情绪波动较为明显,执行法官和心理咨询师将在案后继续对探视问题进行跟踪回访。

 

罗湖法院充分利用了心理疏导机制,让父母双方接受心理咨询师的辅导,传导“夫妻情不在,亲子情永续”的理念,用法官贴切暖心的释法,以及心理咨询师的心理疏导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有效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来源://mp.weixin.qq.com/s/zLXbz8yyIjAmroJWH-Exfw

 

3.深圳宝安法院首创愈疗型家事司法模式

2022年10月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针对传统家事审判刚性有余而柔性不足的问题,宝安法院首创愈疗型家事司法模式。

 

打造愈疗型家事司法模式:一是将调解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建立家事情感纠纷智慧联调系统,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方参与的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二是将心理疏导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出台全省首份 《家事案件心理咨询工作规程》,与深圳市心理咨询师协会共建“心理疏导工作室”,由其派驻心理咨询师全流程参与当事人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等工作。三是实行愈疗型价值导向庭审方式及“五位一体”关怀模式。法官在圆桌审判庭运用家庭模式下的职权探知方式进行释法明理,重建家庭秩序;构建法官、律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同乡亲友“五位一体”家事法庭关怀模式,共同为涉案当事人提供关怀、教育和保护。四是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与公安、检察、妇联、民政、司法、公证以及社区等基层组织联动,打造反家暴“互联网+”模式,从源头预防家事纠纷;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未成年人参与庭审的家事案件中引入民事观护制度,呵护未成年人成长,帮扶困难家庭;创设幸福家庭长效机制,健全妇女、儿童、老年人杈益保障体系,助力家庭和睦幸福。

 

来源://mp.weixin.qq.com/s/cHXCJ4bmbX6x5L5UWSB5CQ

 

4.上海长宁法院发布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判白皮书

2022年10月25日,上海长宁法院发布《涉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判白皮书(2016-2022)》。

 

白皮书显示,自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上海长宁法院共计受理19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配偶间、父母子女间涉诉情况较多,全部案件均要求按照《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亦有12件案件要求禁止对申请人及其亲属进行骚扰、跟踪、接触。经法院审理,这19件案件中,6件案件支持或部分支持申请人申请,签发了保护令;4件案件驳回申请人申请;9件案件经法院准许由申请人自愿撤回。白皮书指出,驳回原因主要系未能证明遭受家暴或面临家暴现实危险。截至目前,上述案件中未发生一起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来源://mp.weixin.qq.com/s/qtRA-jbvmx-dbG3XbYO4Qw

 

5.试点“满月”,上海婚姻登记全市通办将再“扩容”

2022年10月1日,上海市民政局发布,自今年9月1日起,上海市在浦东、黄浦、徐汇、静安、普陀、闵行、松江7个区开展婚姻登记全市通办试点工作。试点1个月以来,上海全市7个试点区共办理婚姻登记10152对,其中,跨区婚姻登记1373对。

 

为扩大试点政策的惠及面,进一步便民利民,自10月16日起,在浦东、黄浦、徐汇、静安、普陀、闵行、松江7个试点区的基础上,上海将增加长宁和奉贤为婚姻登记全市通办试点区。届时,当事人双方是内地居民,且双方或一方是上海市户籍,既可以在户籍地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也可以前往浦东、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闵行、松江、奉贤这9个试点区中的任意一个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全市通办试点工作是上海市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大程度便民利民,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办理婚姻登记需求的民生工程。

 

来源://www.chinanews.com.cn/sh/2022/10-02/9865732.shtml

 

6.民政部:婚俗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022年10月26日,民政部召开2022年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

 

会议指出,2021年4月和9月,民政部分两批共确定了32个全国婚俗改革实验区,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倡导简约适度婚俗礼仪、培育文明向上婚俗文化、传承良好家风家教,教育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家庭观,治理天价彩礼等婚嫁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一年多来,32个实验区普遍提升了婚姻登记软硬件环境,推行线上和电话预约,设立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区、候登区、婚前教育室、婚姻家庭辅导室、颁证大厅,登记更加方便、快捷,环境更加温馨、浪漫,使结婚登记成为年轻人人生的美好记忆。同时,普遍设立了婚姻文化馆或婚姻文化长廊,展示传统优秀婚姻文化,优良的家教家风家训,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的爱情故事、红色婚姻文化等,对新人提高婚姻的神圣感、责任感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下一步,民政部将持续深化婚俗改革,助力婚姻家庭幸福稳定。

 

来源://www.mca.gov.cn/article/xw/mtbd/202210/20221000044611.shtml

 

三、案例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9期案例:姜某某、孟某某与乔某甲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裁判摘要

在申请变更监护人、变更抚养关系等需要确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监管责任的案件中,如监护人因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财产监管能力不足,或者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存在冲突等情况,经法院审查认定,可将被监护人财产委托第三方监管。

 

(一)基本案情

两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系夫妻关系,两申请人系被监护人乔某乙的外祖父母。乔某乙于2002年5月15日出生,其母亲孟某于2010年9月3日病故,父亲乔某丙于2012年7月23日病故。经亲属间协商,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街道人民居民委员会于2012年10月10日指定被申请人乔某甲(系乔某乙叔叔)担任监护人。2012年10月起,乔某乙随乔某甲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7月。2016年8月起,乔某乙随两申请人共同生活。庭审中,被监护人乔某乙本人到庭,表示其愿意随两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共同生活。两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与被申请人乔某甲在庭审中对被监护人乔某乙的经济款项达成一致意见,乔某甲将300000元交付给乔某乙,就此结清。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与被申请人乔某甲一致表示,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希望属于被监护人乔某乙的300000元钱款由双方共同信任的案外人韩某某代为监管。法院对被监护人乔某乙进行了心理观护。根据社会观护员出具的心理观护报告,乔某乙身体健康,但性格较弱,其已走出父母早逝的阴影。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与被申请人乔某甲之间的争执让乔某乙心灵受到不小冲击,望各方亲属能看在乔某乙年纪尚小、失去父母的情况下,减少争执,尽可能在乔某乙成长之路上给予帮助。

 

(二)裁判理由和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现被监护人乔某乙的父母皆已过世,居民委员会指定了被申请人乔某甲成为乔某乙的监护人,乔某甲尽到了监护责任。然乔某乙在生活中难免与乔某甲的亲属产生矛盾,其本人希望由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担任监护人,现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关于财产监管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乔某甲作为原监护人出于保护乔某乙合法权益出发,提议由可信任的案外人暂时保管乔某乙的银行卡,符合情理。案外人韩某某也愿意承担监管义务,考虑到两申请人文化水平有限,年岁已高,乔某乙也系未成年,其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案涉钱款系已离世的父母留给乔某乙的最后财产,确需慎重保管和处理,本案两申请人亦同意将乔某乙钱款交由韩某某监管。综合本案案情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法院具体考量如下。

 

首先,在我国将被监护人财产交第三方监管是有法律依据的。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财产形式的多样化、财产关系的复杂化、经济行为的丰富化对财产监护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以及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对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职责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被监护人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其次,关于第三方资质的问题。监管被监护人财产的主体范围可以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亲朋好友等合适成年人,或是公证机关,或是妇联、关工委、居民(村)委员会、民政等公益组织。本案中,两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和被申请人乔某甲共同选定由被监护人乔某乙的表舅韩某某担任财产监管人。法院在听取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意见的基础上,听取了案外人韩某某本人意见,其表示乔某乙系孤儿,愿意承担监管责任,由其保管该款项的银行卡或存折。法院还委托社会观护员调查韩某某的经济状况、社会表现、有无不良记录等各方面情况,确保韩某某确实具有监管乔某乙财产的能力,并会为了乔某乙的利益最大化管理其财产。

 

再次,为保证未成年被监护人利益的最大化,法院还详细解释并听取了被监护人乔某乙对财产监管方式的意见。乔某乙表示对由表舅韩某其担任财产监管人无异议,没有抵触心理。

 

最后,在各方面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法院组织两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被申请人乔某甲和案外人韩某某在法官见证下,签订了书面监管协议,明确了财产清单、监管方式、监管时间等具体内容,并由法院审核确认,以此规范财产监管人的行为,保障未成年被监护人的财产得到最好管理和维护。

 

法院还指出,监护人有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的义务。财产监管是为防止监护人与未成年人的财产利益相冲突下,监护人无法合理有效管理未成年人财产并损害未成年人财产利益或者监护人出于自身管理财产能力等因素,自愿将未成年人财产交由他人代为监管。财产监管人并非未成年人财产的所有权人,财产监管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未成年人或者监护人可以追究财产监管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监护人乔某乙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姜某某、孟某某。二、被申请人乔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300000元交付给被监护人乔某乙,该款的银行卡(存折)在乔某乙18周岁前由财产监管人韩某某负责代为保管。

 

来源://gongbao.court.gov.cn/Details/8e03f5773026c282e27ea44519d3d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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