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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教师家属要求学校补足抚恤金差额,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13日 作者:余苏律师团队
广州市A学校的张三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送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被认定为工伤。但张三家属前往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社保中心”)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时,发现实际领取到的金额远低于按张三实际工资计算的数额,原来,A学校给张三缴纳工伤保险时是按照张三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计算的,没有把张三的奖金、福利等计入,从而导致社保中心实际发放的抚恤金与按张三实际工资计算的抚恤金数额存在较大差额。张三家属一听不乐意了,强烈要求A学校一次性补足该抚恤金所有差额。
 
A学校咨询,这种情况下,A学校是否有义务补足该差额?如果要补足,是否必须一次性补足?
 
一、A学校有义务补足该差额
 
1、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2、如何判断用人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就此,需首先明确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相关要求,然后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达到该等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而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六条则明确“缴费个人按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对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求,是按职工“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计算并缴纳。而且,从立法本意来看,职工“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总额”应是依法申报的数额,如存在申报错漏甚至故意少申报、不申报情形的,则应以依法核实的应申报数额为准。
 
但如果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那么就会引发一系列实际操作难题。比如,很多用人单位会在年终的时候发放年终奖金,而年终奖金依法也应该作为职工个人所得平均分摊到当年各月中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年终奖金在没有发放之前,数额都是不确定的。另外,对于用人单位和社保中心来说,每个月即时实时调整职工的缴费数额,在技术上和时间上都难以保证。鉴于此,实践中,基本上是采取“递延”计缴的办法,也就是说,每年度的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计算。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17号)对此有明确规定“一关于缴费基数的问题  2001年,缴费单位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02年开始,当年每月报据激费(笔者注:文件原文如此,应为“根据缴费”的笔误)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
 
综上,一般来说,在广东省内的实践处理做法是,每年度的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缴费个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计算,且缴费基数原则上在一年内保持不变。
 
二、A学校是否必须一次性补足该等差额
 
由于A学校补足差额责任实际上是对于依法应发放的抚恤金的一种补偿,所以,笔者以为,原则上,如相关法律法规对抚恤金发放时间有明确规定的,则补足差额责任承担方式应参考相关规定为宜,如无相关规定,则应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目前相关司法实践也是根据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家属要求等因素进行处理。
 
1、如张三不是广州市城镇常住户籍,且其家属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8]6号)第二十二条“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书面申请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张三不是广州市城镇常住户籍,而且张三家属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则社保经办机构应一次性计发相关供养亲属抚恤金,相应地,张三家属也有权要求A学校一次性补足相关抚恤金差额。
 
2、如张三是广州市城镇常住户籍,或张三不是广州市城镇常住户籍但其家属未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在该两种情况下,社保经办机构均是按月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所以,原则上,A学校也应参考按月补足抚恤金差额。但由于A学校补足抚恤金差额责任的性质其实更偏重于补偿,所以,张三相关家属有权处分自身权利,有权与A学校就该等差额补足责任具体如何承担进行协商,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建议作为协议签署,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由于A学校未依法将应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张三奖金、福利等计入工伤保险缴纳基数,实际未为张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学校依法有义务补足张三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至于是否需一次性补足,则需视张三户籍情况及张三家属诉求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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