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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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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3年9月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7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一、法规速递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

2023年9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司法部发布《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意见》围绕6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提出56条具体举措,覆盖行政裁决工作全链条。一是围绕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法律规范、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决执行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二是围绕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提出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切实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落实行政裁决公开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三是围绕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出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模式、突出案件办理质效等3项重点任务。四是围绕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支撑体系,提出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等2项重点任务。五是围绕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提出强化行政裁决改革创新、深化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等2项重点任务。六是围绕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提出强化行政裁决能力提升、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等2项重点任务。(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发布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5年)》。《实施方案》聚焦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升级,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效益释放,为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三年发展确定了体系化的任务,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进入新阶段。《实施方案》遵循“政策普惠公平、服务普惠可及、数据普惠开放”的基本方向,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大局中主动作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行动方案》指出,到2027年,知识产权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效更加显著,知识产权强链护链能力进一步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产业高价值专利创造能力明显增强,规模以上制造业重点领域企业每亿元营业收入高价值专利数接近4件,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明显提高;知识产权运用机制更加健全,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显著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稳步提高,保护规则更加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程度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格局初步形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显著增强。(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3年9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修改以“急用先行”、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主要修改思路包括:一是贯彻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修改机构职责相关条款,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衔接;二是完善审查流程,优化审查认定、行政裁决和专用标志使用程序;三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明确生产者义务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日常监管职责;四是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提升保护水平。(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载音视频管理的通知》

近日,广电总局、工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载音视频管理的通知》。为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多样化、个性化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需求,三部委在规范车载无线广播接收终端管理方面,积极引导推动在国内市场生产、销售的所有国产汽车和进口汽车的车载终端设备配置无线广播接收模块;在规范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管理方面,强化公共服务节目供给,加强对车载网络音视频服务监管;在规范车载音视频运营管理方面,加大主流媒体优质内容生产,确保中央声音传播畅通。三部门强调要制定和完善相关国家标准等方面促进车载音视频相关产业链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车载音视频传播空间。(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国家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归口管理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已于2023年8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的重点为调整标准名称,强化合规要素,扩大覆盖范围,优化标准结构。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与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配合,加大《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GB/T 29490-2023)国家标准与《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的协同推广力度,支持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标准化工具,促进科技创新和风险防控能力同步提升,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力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专利评估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制了推荐性国家标准《专利评估指引》,已于近日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发布,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指引》提供了专利评估的基础性方法工具,有利于引导各方把握专利的制度特点和运用规律,实现评估指标更全面、评估方法更科学。《指引》在前期开展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可扩展、可操作的专利价值分析评估指标体系,包括法律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14项,三级指标27项及若干项扩展指标,科学指导许可转让、金融、财税、侵权救济、分级管理等不同场景下的指标选取和权重调整,供企业、高校、科研组织、金融机构、评估机构等主体根据实际需求和具体场景选用,在此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或综合市场信息分析,促成专利的市场定价和价值实现。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大《指引》的推广实施力度,推动完善专利评估机制,提升专利评估能力,为专利转化运用提供基础支撑,促进创新资源有序流动和高效配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

2023年9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这是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的首部经营者集中监管领域合规指导性文件,对提升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指引》体现以下特点:一是突出以服务为宗旨,《指引》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定期了解企业合规情况并给予必要支持,同时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二是突出以实效为基础,《指引》重在实现合规效果,不强制要求企业单独建立经营者集中合规制度,避免增加额外合规成本。三是突出以企业为中心,《指引》充分考虑不同类型企业管理模式的差异性以及从事投资并购的频繁程度,在合规建设方面给予企业足够灵活度。四是突出以问题为导向,《指引》首次引入案例说明,帮助企业更好理解投资并购各环节可能面临的合规风险。(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9.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反垄断合规指引》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全社会反垄断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发布《合规指引》,从中小经营者反垄断合规、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垄断行为的风险识别与防范、风险处置等五个方面加强指导。结合北京特点与执法重点,精准指导合规建设。《合规指引》专门对公用事业、原料药、建材、汽车、保险、互联网平台、境外关联业务这七类特别行业领域做出反垄断合规提醒,有针对性地培育相关主体竞争意识;从普遍适用的角度,为各类经营者、行业协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务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了合规指导,还创新性的根据中小经营者的特点,单设一章对其反垄断合规作出指导;重点关注数字经济领域,详细分析了涉及数据和算法、平台规则的垄断行为方式和表现,为经营者开展数据、算法等领域的反垄断合规工作提供参考。(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

为更好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帮助建材行业相关经营者更好识别和防范垄断风险,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促进陕西省建材行业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结合执法实践和监管实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建材行业反垄断合规指引》。该《指引》明确了《反垄断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相关责任、监管原则、相关市场界定等内容,分别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作出专章规定,对反垄断的调查和合规建设也给出一定建议。(来源: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执法案例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南京市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2018年下半年起,南京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等10家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陆续在一起讨论不低价抢夺客户、避免恶性竞争事宜,多次以开展行业自律名义或利用筹备新公司之机,通过口头约定或签署书面协议形式达成关于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和客户报备内容的协议。2019年7月,几家涉案企业达成了一份自律公约,约定民用气定价、商用气定价,同时还约定了新客户的认定、统一报备格式、新客户报备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制定违约处罚条款。2019年12月,几家公司又在南京江宁区的一家咖啡馆召开会议,强调各企业不得互相接盘、不低价抢客户,并再次明确违规处罚。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规定。当事人与其他涉案企业约定新增客户报备,不得低价接盘其他公司客户等,属于分割销售市场的行为,这种对新增客户的锁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使客户失去自由选择供应商的机会和权利,该行为损害了液化石油气经营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以及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等因素,10家企业均被处以2020年度营业额2%的罚款。(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北京市围棋协会组织会员单位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围棋协会与各区围棋协会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在北京棋院 4 层会议室组织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理事会议。会议就“北京市围棋协会围棋业余段位、级位证书及赛事服务费收费标准”征求理事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最终通过了段、级位证书建议指导价不高于 120 元,赛事活动服务费建议指导价不高于 360 元的决议。所有理事单位代表在会议纪要及决议上签字,监事单位均未提出不同意见。北京市围棋协会作为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价格变动幅度的垄断协议。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市围棋协会及其他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商品价格变动幅度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持续时间以及能够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涉案当事人分别处以一定罚款。(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贵州省金沙县远大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家涉案企业均具备相应资质,主要在毕节市金沙县经营混凝土搅拌制品生产、销售等业务,各家企业经营品种相同,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2016年11月,涉案四家企业签署《去产能自愿整合协议》约定形成新型建材经营体——金沙远大作为甲方占有47%的份额,金沙奥克和金沙节能作为乙方占有33%份额,贵州朗月作为丙方占有20%份额。2016年12月,金沙远大作为甲方和金沙奥克、金沙节能的乙方签订了《联合生产经营协议书》,双方对联合经营的生产、销售、管理、联营时限和利润分配比例进行了约定。2022年1月,甲乙又签订了《联合经营期满结算协议》,同意将联营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并对联营期间债权、债务等进行结算。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涉案四家企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达成并实施了垄断协议,破坏本应由供求关系等因素决定的金沙县商品混凝土市场,损害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历年混凝土供应合同和对应销售票据保存不齐全,不能完整统计达成协议后的销售数量,加上商品混凝土价格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产品运输距离等因素影响实时发生变化,各家企业在假定竞争状态下的收入无法合理计算,其违法所得无法科学合理计算。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责令涉案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四家涉案企业分别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3%、4%、4%、5%比例的罚款。(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先声药业收购北京托毕西药业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

先声药业从事巴曲酶原料药销售,托毕西从事巴曲酶注射液生产与销售,二者存在纵向关系。同时,先声药业正在从事巴曲酶注射液研发,与托毕西存在横向重叠。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中国境内巴曲酶注射液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对先声药业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重点从限制性条件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方面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先声药业于2023年8月25日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可以减少此项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并降低患者用药成本。(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2)》

2023年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在京举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周年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英文《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2)》,从工作综述、执法成效、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地方工作和大事记六个部分,全面展现了2022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成效。数据显示,2022年,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069件、罚没金额约6.2亿元;发挥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作用,联合开展医疗卫生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整治;举办第九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国际论坛反不正当竞争专题论坛,公布医美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2022年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了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动员部署会及启动会,公布第一批20个创新试点地区名单。在总结工作成效的同时,这场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周年座谈会还研究部署了下一步重点工作。会议强调,将着力在完善法律规则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深化公平竞争倡导等方面取得突破。(来源:市说新语)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报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案例

根据2022年中央和国家机关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安排,市场监管总局随机抽查了25个省级人民政府195个重点检查单位968件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文件。经多轮复核,18个省(区、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在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等方面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截至2023年7月,有关整改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为充分发挥案例教育引导作用,现将2022年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整改案例(27件)予以公布,以便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意识,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司法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次共发布10件典型案例,包括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和5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5件反垄断典型案例中,3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案件涉及不公平高价、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拒绝交易等4种类型的滥用行为,2件垄断协议类案件分别涉及纵向协议和横向协议。案件涉及医药、殡葬、汽车销售和建材等行业,均与民生息息相关。5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案件类型包括不正当竞争一般条款的适用、混淆、虚假宣传、侵害技术秘密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涉及的领域既包括家用电器、短视频、网络游戏、餐饮点评等生活消费领域,也包括诊断试剂等高科技领域。(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为主题发布了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4件,分别是: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监督案;周某某与项某某、李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梁永平、王正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案;上海某公司、许林、陶伟侵犯著作权案。这是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实行综合履职以来,首次专题发布知识产权检察综合保护指导性案例,旨在促进检察机关综合履行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努力破解知识产权检察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健康市场秩序,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4起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年9月12日,海南高院发布4起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分别为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这4个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宣传倡导,以司法裁判助力形成诚实信用、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让公平竞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持续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统一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来源:海南高院)

 

4.迈瑞医疗诉科曼医疗专利纠纷案获赔500万

据财联社报道显示,2023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迈瑞医疗起诉科曼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了科曼的上诉申请,维持一审原判。科曼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迈瑞医疗“便携式体征监护仪”发明专利权的STAR8000E、STAR8000H、STAR8000F、C50、NC8、NC10、NC12七款产品,并赔偿迈瑞经济损失500万元。科曼医疗在其公众号发文回应称,由于案件所涉专利的主张点集中在监护仪板卡组装的先后顺序,对组装后整机的参数和性能不构成任何影响,所涉七款监护仪型号STAR8000E、STAR8000F、STAR8000H、C50、NC8、NC10、NC12均完成了技术方案修改,修改后已不构成侵权,也不影响产品的参数和性能。未来上述所有型号将继续正常生产和销售。(来源:IPRdaily)

 

5.田中精机诉鑫华翼专利纠纷案败诉

据田中精机过往披露的公告显示,2021年,田中精机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鑫华翼公司侵犯其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田中精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鑫华翼公司停止侵害其三项实用新型专利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使用涉案专利产品,并在对应案件中索赔经济损失各500万元,就相关案件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各为1518400元,合计索赔1955.52万元。2022年4月7日,田中精机发布公告公布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三件专利的相关案件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在一审中,田中精机并未得到理想的结果,法院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随后,田中精机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田中精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近日,最高院对上述的(2021)粤 73 知民初 320号、(2021)粤 73 知民初 338 号作出判决,法院驳回了田中精机上诉,维持原判。至此,田中精机提起的三起专利诉讼中,有两起已经全部落下帷幕。(来源:IPRdaily)

 

6.尤米科尔诉当升科技专利纠纷案一审败诉

2022年8月18日,当升科技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尤米科尔提交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尤米科尔称当升科技子公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当升)的多种锂金属氧化物粉末包含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尤米科尔在中国拥有的ZL201110242474.3号和ZL201280023315.7号发明专利。尤米科尔请求法院判令江苏当升立即停止侵害两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两项专利各自索赔5389万经济损失和各自索赔150万维权合理费用。涉案金额总计11708万元。

 

苏州中院于2023年6月25日、9月1日对该案件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尤米科尔未能就其诉讼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相关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9月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尤米科尔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升科技在最新公告中表示,其9月11日收到了苏州中院就该诉讼作出的一审判决并取得胜诉。(来源:IPR daily)

 

7.隆基绿能与韩华全球专利战迎来终结

自2019年3月份起,隆基及下属子公司销售的部分产品涉嫌侵犯韩华专利权,韩华及相关子公司先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级地区法院、法国巴黎法院、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今年5月11日,隆基与韩华正式达成专利交叉许可。本次专利交叉授权后,双方有权在全球范围内合法使用相关专利技术,并承诺撤销双方之间(包括关联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诉讼及专利无效程序。随后,隆基先后收到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荷兰鹿特丹法院和海牙地方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级地区法院的撤诉,至9月14日受到荷兰巴黎法院的撤诉决定之后,对公司的德国、香港、荷兰的子公司与韩华德国子公司HanwhaQCELLSGmbH在法国的侵权诉讼撤诉予以确认。隆基与韩华的专利纠纷终于落幕。(来源:知产前沿)

 

8.叶永青侵害西尔万著作权纠纷案败诉并赔偿500万元

2019年,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西尔万(Christian Silvain)向当地媒体表示,其发现中国艺术家叶永清抄袭他的作品。克里斯蒂安·西尔万发现,叶永青抄袭了他于1980年代创作的作品。对于被指抄袭一事,叶永青通过媒体回复称:“我们正在争取与这位艺术家取得联系。”他并没有彻底撇清与克里斯蒂安·西尔万的关联,并表示对其影响至深。其后,西尔万提起诉讼,但叶永青一直没有回应,且逃避接收法院所寄的诉讼文书。2020年10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人民法院上发布了公告,将公开开庭审理,并要求叶永青出庭,否则缺席判决。2023年8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叶永青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叶永青在《环球时报》中缝以外版面发表致歉声明,向原告西尔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叶永青支付原告西尔万赔偿金人民币500万元;驳回原告西尔万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知产前沿)

 

9.擅自“盗播”奥运会开幕式,馨可鑫公司被判侵权赔偿

原告央视国际公司主张其经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独家许可授权获得涉案开幕式节目的著作权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且其进行电视传播,故就涉案开幕式节目依法享有包括广播权及广播组织权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在奥运会期间,央视国际公司发现馨可鑫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蓝鲸体育”网站及“蓝鲸体育”移动端App(以下简称涉案网站)向公众提供涉案节目的实时同步全程在线直播服务,并且其在移动端App首页显著位置进行宣传和推荐,在具体的涉案节目直播画面中故意遮挡CCTV台标、设置弹幕互动、鼓励用户对直播节目进行打赏、发红包等。央视国际公司主张馨可鑫公司的涉案行为严重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请求判令馨可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2万元,并消除影响。被告馨可鑫公司辩称,直播行为系平台主播所为,馨可鑫公司对此并不知情,且在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关停相关直播间,从中获取利益极低。

 

法院认为,东京奥运会开幕式节目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赛事公共信号基础上加以解说、字幕等创作完成,蕴含了人的智力投入,具有独创性,能够被公众感知,属于视听作品。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基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的授权及其合法电视传播行为而享有涉案开幕式节目的广播权及广播组织权。馨可鑫公司虽系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但无法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事实上,馨可鑫公司在“蓝鲸体育”移动端App首页显著位置设置宣传语对涉案节目进行宣传推广,在首页“推荐”及“猜你喜欢”栏目中推荐涉案节目直播画面的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明知涉案主播提供侵权内容。涉案主播提供侵权内容,馨可鑫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并对侵权内容进行推广宣传,二者客观上分工合作,构成共同侵权,馨可鑫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法院适用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根据涉案开幕式节目市场价值大和对外授权价格较高、馨可鑫公司的主观侵权过错明显但其具体行为受众少,影响力较小等,酌情确定经济损失50万元,支持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来源:知产北京)

 

10.“Swisse”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获赔1000万元

健合公司、诗微仕公司系“Swisse”商标的被许可人,负责“Swisse”品牌在我国大陆地区的商业宣传、商品销售。诗微仕公司曾与上海旭饮公司合作,约定上海旭饮公司使用“Swisse”品牌产品调制并推广健康茶饮,后合作终止。上海旭饮公司、健澳公司在终止与诗微仕公司合作关系后,仍持续使用“Swisse”开展茶饮门店的经营、招商加盟、宣传推广及“授权”加盟商在茶饮门店上使用“Swisse”商标。健合公司、诗微仕公司认为上海旭饮公司、健澳公司侵犯其“Swisse”商标专用权,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起诉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被告辩称其合法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没有依据,涉案侵权门店无法看出与其的关系。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高,在原告向被告终止合同并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两被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侵权故意明显;被告利用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在全国各地规模性开展招商加盟,获利巨大,且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严重损害,侵权情节严重。被告利用原告及其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大量授权他人使用涉案商标标识,具有非常明显的侵权故意。被告在2021年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后,仍继续实施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认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法院考虑到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侵权范围及侵权所获利益,酌情以原告主张的侵权获利为基础,适用2.5倍的惩罚性赔偿。(来源:知产库)

 

11.国家网信办对知网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处以罚款5000万元

根据网络安全审查结论及发现的问题和移送的线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对知网(CNKI)涉嫌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知网(CNKI)主要运营主体为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同方知网数字出版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其运营的手机知网、知网阅读等14款App存在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个人信息、未经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未公开或未明示收集使用规则、未提供账号注销功能、在用户注销账号后未及时删除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2023年9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综合考虑知网(CNKI)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的性质、后果、持续时间,特别是网络安全审查情况等因素,对知网(CNKI)依法作出网络安全审查相关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停止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并处人民币5000万元罚款。(来源:网信中国)

 

12.“养乐多”五连排包装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获赔35万元

益力多本社主张“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的单瓶容器及五连排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悦家公司、郯城分公司在乳酸菌乳饮品上使用与益力多本社“Yakult”乳酸菌乳饮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对益力多本社“Yakult”乳酸菌乳饮品包装装潢权的侵权行为。悦家公司、郯城分公司认为益力多本社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五连排包装装潢无显著性,更不具有专属性,不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二审法院认为,益力多本社系在日本登记注册的企业,中国与日本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上述国际条约的规定,被上诉人有权依据中国法律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其合法权益受中国相关法律保护。益力多本社系“养乐多”和“Yakult”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益力多本社的子公司声明其所生产的“Yakult”乳酸菌乳饮品的包装装潢相关的全部权益均归属于益力多本社和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享有并有权针对相关侵权行为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Yakult”(养乐多)乳酸菌乳饮品五连排的包装装潢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而该商品与悦家公司、郯城分公司的优菌饮品(五连排包装)的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均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且悦家公司、郯城分公司在相关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优菌饮品(五连排包装)销售页面的“商品评价”显示,实际已有消费者对两者产生了混淆,故悦家公司、郯城分公司的相关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被上诉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源:知产宝)

 

13.“F6000”商标侵权案,二审法院认定不侵权

原告徐某平诉被告深圳市苏讯新材料有效公司在胶水上突出使用了“F6000”,对第13850873号“JRF6000”商标、第28116301号“F6000”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被告辩称,原告的“JRF6000”、“F6000”使用在胶水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的常用型号或货号,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等。商标局曾就原告第10479637号“F6000”商标、第40653021号“F7000”商标作出驳回,认为该两商标指定使用于申请商品上易被消费者误认为商品的型号,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等,决定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商品与文具或家用粘合剂两者在质量、制作成分等方面存在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上、消费渠道上存在一定的关联,两者均是为了满足消费者粘合物品的需要,故两者构成类似商品。商标基本功能是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商品上使用的“F-6000”由字母、破折号和数宇组成的形式属于商品型号的通用形式,该标识使用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容易被相关消费者认作仅用于表示胶水类商品型号,不易作为商标的识别部分,也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被诉侵权产品上起到显著识别部分为外文“SUXUN”,原告注册商标起到显著识别部分为外文“JR”,另一个注册商标无外文构成,两者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被告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F-6000”的行为是对商品通用型号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标识的行为,故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侵犯徐原告涉案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来源:知产库)

 

14.为销售商品附随宣传图片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北京汉祖恒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北京兔儿爷系列文创作品的著作权人,案涉作品是原告于2021年4月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发表日期为2021年6月10日,于2022年8月30日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自愿登记。被告为原告的合作方,合同约定被告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或第三方加工、制作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但原告发现淘宝中存在大量复制和模仿原告美术作品的产品,经原告查明,被告皮玩公司为产品制造商,被告酷豹公司为销售链接提供方,被告上云品公司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原告认为三被告分工合作,互相协助实施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皮玩公司曾实际接触过原告涉案作品并为其生产相关产品,且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的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认定被告皮玩公司与被告上云品公司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酷豹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可以认定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关于原告所主张被告酷豹公司在网络店铺销售页面上使用了包含被诉侵权产品的图片亦构成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该行为并非传播该图片,而为宣传、销售侵权产品的目的,为销售而附随的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不再另行支持。(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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