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k全站官网登录

学术研究

Publications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3年4月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6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目录

 

一、法规速递

1.国家网信办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文旅部就《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3.浙江市监局发布《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四部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条垄断案件裁判要旨

6.海南省市监局就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专项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二、司法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2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3.vivo与诺基亚的专利诉讼一审败诉

4.君实生物对诺华发起专利挑战

5.华彬三大工厂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败诉

6.今日头条状告今日油条一审败诉

7.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8.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王某某、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判决书

 

三、域外实务

1.韩国最高院维持韩国公正委对高通作出的处罚

2.美国FTC向联邦法院申请禁令暂停洲际交易所(ICE)收购Black Knight

3.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对谷歌限定交易行为处罚421亿韩元

4.日本公正取引委员会对日本三家电力公司的卡特尔行为罚款1010亿日元

 

一、法规速递

 

1.国家网信办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适用面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研发、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主要为:内容合规管理,如人工智能产品需遵守法律规定,理性生成产品内容,关注违规内容等;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保护个人信息;申报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如需向网信部门申报安全评估,需对数据的合法性负责,需向有关部门提供预训练和优化训练的必要信息;提供人工智能产品的主体责任,如用户真实身份保证,采取防沉迷措施,不得歧视用户,投诉及改正措施等。《办法》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提出了较高的合规义务,也是对ChatGPT、文心一言等智能产品推出后的积极回应,为算法相关产业提供了新的指导。(来源:网信中国)

 

2.文旅部就《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4月15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明确了剧本娱乐定义和分类,设置内容监管“十不准”,设置鼓励引导方向,设置未成年人保护条款,建立内容自审制度,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对剧本实施源头备案管理,加强平台管理,强化监管措施,设置行政处罚条款。随着“剧本杀”等活动在社会上逐渐风靡,文化和旅游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会同国家消防救援局制定了《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指南(试行)》,指导行业协会制定了《剧本娱乐活动适龄提示指引(试行)》《文化娱乐行业内容自审规范》。但现在市场上仍旧存在一些剧本类的违规事项,故文化和旅游部针对剧本活动现有问题及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再次进行了细化的规定。(来源:文旅之声)

 

3.浙江市监局发布《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年3月2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包括适用范围及原则、申请主体及登记客体;登记申请,包括登记前的数据存证公证、登记申请的提出;登记审查,包括审查补正、审查公示、异议处理、发证及公告、撤回撤销;登记证书的使用,包括证书效力、证书有效期、变更备案、登记信息的公开查验;监督管理,包括规范登记行为、强化部门协同,明确规定不得骗取登记,不得非法翻印、涂改、倒卖、出租、伪造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不得滥用数据知识产权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侵犯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浙江省这一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激活数据要素潜能,规范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四部新反垄断法实施细则

2023年3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四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调整细化了违法行为表现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执法要求,增加了执法约谈的规定,增加了行纪衔接相关内容,明确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做好衔接,充实了竞争倡导的内容。《规定》的修订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总结、巩固执法经验,为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增进执法效能奠定坚实制度基础。

 

《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进一步明确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完善数字经济领域有关规定,细化对纵向垄断协议认定规则,细化组织和帮助达成垄断协议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调查程序,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充分发挥指引规范作用,垄断协议规制规则更为细化;有效回应了新经济监管需要,对数字经济等新型垄断行为规制更加精准;注重完善程序性规定,促进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完善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进一步明确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在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中增加交易金额、交易数量、控制流量的能力等因素,针对明确列举的市场支配行为,补充平台经济领域细化认定规则;健全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规则,增加界定相关市场的考虑因素,增加市场集中度作为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的考虑因素,删除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条款,将经营者行为一致性作为认定两个以上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条件,完善认定不公平价格行为的考虑因素,完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所涉及“不公平”和“正当理由”的其他考虑因素;通过保障举报人知情权,细化立案条件,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完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以及增加约谈制度等,进一步细化调查程序。《规定》详细规定了市场支配企业的行为限制和惩罚措施,能更好的确保企业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增加关于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规定,完善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处理规定,加强对受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突出公平公正监管、科学监管、智慧监管,完善简易案件程序相关规定;在审查实践中,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判断因素,规定“实施集中”判断因素,优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营业额计算,规范审查程序相关用语;在行政执法中,规范申报人和申报代理人行为,完善监督受托人选任规则,强化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法律责任承担上,完善违法行为罚款规定,明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考虑因素,加强受托人和剥离业务买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强化行纪衔接。《规定》积极回应经营者集中审查和调查的实践要求,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行政提供更为规范、科学、合理的制度性基础,优化和健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程序,保护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5.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条垄断案件裁判要旨

2023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从2022年审结的案件中精选61个典型案例,并提炼出相应的裁判要旨,分享该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分别为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存量住房买卖经纪服务相关市场的认定,中介服务市场份额的评价指标,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行为一致性的考量,体育赛事商业权利独家授权的反垄断审查,公用事业经营者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限定转售商品最低价格纵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限定交易行为造成损失的认定,反垄断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反垄断法罚款规定中“上一年度销售额”中“上一年度”的确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6.海南省市监局就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专项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4月7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招商引资公平竞争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政企合作公平竞争审查指引(征求意见稿)》。该两份指引中明确了指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审查标准、审查总体要点,不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不合理的市场退出条件,不合理的招标或采购门槛,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歧视性的市场准入条件,歧视性的招标或者采购门槛,对外地经营者的歧视性待遇,特定经营者的认定,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涉及社会保障和公共利益的招商项目等内容,针对性的细化了《反垄断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公平竞争条例》,为海南省的招商引资、政企合作等重点领域创造了更好的营商环境。(来源:海南市场监管)

 

二、司法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2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4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分别为:(1)“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明确了委托创作作品、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判断标准以及权属证据分析认定方法。(2)涉药品专利链接纠纷案,为全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对实践中出现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3)给排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案,明确了反垄断法上限定交易行为的司法认定,重在考察经营者是否实质上限制了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4)涉“青花椒”商标侵权纠纷案,明确了商标正当使用的认定标准,讲出“权利有边界,行使须诚信”的“大道理”。(5)干扰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效遏制了利用技术手段干扰、操纵搜索引擎自然搜索结果排名的行为。(6)“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侵权案,对以区块链作为底层核心技术的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属性、交易模式下的行为界定、交易平台的属性以及责任认定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7)涉“龙井茶”商标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推动地理标志保护行政执法标准与裁判标准统一,对于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规范经营者正确使用含有地理标志字样的商业标识有重要意义。(8)涉“都蜜5号”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该案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保护,促进甜瓜种业自主创新。(9)生成社交软件虚假截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打击了提供作弊、造假工具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10)罗某洲、马某华等八人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把握商标犯罪行为的实质,正确界定商标使用行为,有力打击了利用新技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23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从202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梳理出43个法律适用问题。在专利案件中,明确了权利要求解释中外部证据使用规则,权利要求修改后被维持有效的决定的追溯力,现有技术抗辩中的单一对比,现有技术抗辩基础事实的合法性,“三无产品”合法来源抗辩的认定,合法来源抗辩中合理注意义务的认定,发明创造实际发明人的认定,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侵权和解后再次销售相同侵权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专利权稳定性存疑时可引导当事人作出未来利益补偿承诺,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的认定,权属争议期间登记的PCT申请人的善良管理义务,涉4.2类声明药品专利链接案件的处理,明确了“合理的成功预期”在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具有一定缺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实用性,化学产品发明的用途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针对不确定第三人的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

 

在商标案件中,明确了商标权利人不得禁止他人对商标中地名的正当使用,在先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明确了申请注册商标应合理避让他人在先商标,英文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行政管理规范对商品和服务类似判断的影响,商标注册损害国外自然人姓名权的认定,商标注册人的在先商标对其在后商标核准注册的影响。在著作权案件中,明确了向公众提供侵权复制品侵害他人专有出版权,委托作品和法人作品的认定,符合作品认定条件的视听作品片段应当给予著作权保护。此外,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垄断案件、技术合同案件、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等均针对性梳理了法律问题。(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vivo与诺基亚的专利诉讼一审败诉

据外媒Foss Patents披露,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裁定vivo侵犯诺基亚专利。vivo相关负责人接受时代财经采访表示,正在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将评估进一步的举措。2021年至今,诺基亚在亚洲和欧洲的多个国家提起专利诉讼,涉及专利超过30个,在德国、荷兰、英国,诺基亚多项专利被判定有效且被侵权。2022年,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对OPPO下达标准必要专利EP2981103禁令,也就是禁止OPPO在德国使用案件所涉及的专利。因为这个禁令,OPPO将退出德国市场。2022年,该公司又在德国和亚洲几个国家对vivo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作为回应,vivo在中国和德国对诺基亚设备提出诉讼,还在中国就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问题对诺基亚提起诉讼。vivo相关负责人对时代财经表示,对德国法院曼海姆地区判决表示遗憾,已准备在必要时暂停相关产品在vivo德国官方渠道的销售和营销。(来源:时代财经)

 

4.君实生物对诺华发起专利挑战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期发布的口审公告,阿里拉姆制药旗下申请号为“2013800639305”、发明名称为“PCSK9 iRNA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的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公告显示,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李彩辉,为君实生物控股子公司君拓生物的知识产权负责人,案件另一方——阿里拉姆制药(Alnylam Pharmaceuticals)专门从事RNAi疗法的发现、开发和商业化。这是一项与药品专利相关的无效请求,一旦其无效宣告请求最终获得支持,就意味着该项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请求方就可以按照范围使用该项申请号下的技术和方法。(来源:IPRdaily)

 

5.华彬三大工厂侵害红牛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败诉

吉林高院认为,经过商标局备案的多份《商标许可合同》表明天丝公司对合资公司的商标许可期限至2016年10月6日止。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未经商标授权人天丝公司的许可,红牛维他命等公司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商标。华彬三被告在2016年10月6日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延续使用“红牛”字号,不属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继续使用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华彬三被告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的持续使用现有字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立即停止。(来源:IPRdaily)

 

6.今日头条状告今日油条一审败诉

2023年4月18日,“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今日油条不构成普通商标侵权,驳回了抖音公司的全部诉求。一审法院认为,被诉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在文字、含义、颜色等构成要素上不构成相同或相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于区分,现有证据未能证实今日油条公司等具有混淆故意或已造成公众实际混淆,故今日油条公司等不构成普通商标侵权。 “头条”“今日头条”属于常用词汇,使用在中欧体育 领域固有显著性较弱,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分别使用在完全不同的市场,抖音公司在餐饮领域不具有现实利益,双方在该市场上没有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今日油条公司等未对驰名商标造成弱化、贬损或丑化,亦未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情形。故即使涉案注册商标中的部分商标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今日油条公司等亦不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来源:北方新报)

 

7.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横向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4月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药科技和旭东海普均在中国境内销售氟尿嘧啶注射液,双方具有竞争关系,但双方在销售该药品的过程中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天药科技和旭东海普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双方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天药科技罚款29884312.48元,处旭东海普27171533.61元。(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4月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日照市水务集团供水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日照水务公司负责日照市主城区(包括东港区、岚山区、开发区、高新区、山海天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是日照市主城区内唯一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企业。在日照市市政府要求城市住宅小区供水直管到户改革过程中,日照水务公司以直饮水机作为经营设施,其用水性质不属于居民用水为由,向直饮水经营者收取管道接入、改造等工程费用。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为日照市主城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日照水务公司在日照市主城区的城市公共自来水供水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日照水务公司向交易相对方收取本应由日照水务公司自身承担的工程费用,属于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因日照水务公司已主动整改,将收取的相关费用已全部退还。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当事人2020年度销售额218,567,214.58元百分之一的罚款2,185,672.14元。(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

 

9.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王某某、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判决书

王某某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北京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最高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最高院认为链家公司在本案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不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的行为,也不存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没有正当理由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故链家公司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王某某权益的行为,王某某要求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域外实务

 

1.韩国最高院维持韩国公正委对高通作出的处罚

2016年,韩国反垄断监管机构公正交易委员会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以其1.0311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2亿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公正委认为,高通持有生产手机所必需的移动通信标准必要专利(SEP),将调制解调器芯片组的供应和专利权挂钩,规定不交专利费就无法使用“高通芯”,实际上限制了专利权的使用。高通2017年提起上诉,首尔高等法院2019年裁定公正委下达的10项整改命令中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的8项合法。2019年,高通向韩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终审裁决,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来源:韩联社)

 

2.美国FTC向联邦法院申请禁令暂停洲际交易所(ICE)收购Black Knight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工作人员要求美国联邦法院发布临时限制令(TRO)和初步禁令(PI),以防止洲际交易所(ICE)完成其对竞争对手抵押贷款技术供应商Black Knight的拟议收购,直到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该交易的行政挑战有所结果。在行政投诉中,FTC称,通过合并全国最大的两家住房抵押贷款发放系统和其他关键贷款人软件工具供应商,该交易将推动成本上升,减少创新,并减少贷款人对抵押贷款所需工具的选择。(来源:反垄断实务评论)

 

3.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对谷歌限定交易行为处罚421亿韩元

2016年6月至2018年4月,谷歌公司要求,那些希望获得其应用商店Google Play重点展示机会的视频游戏制作商必须承诺“独家供应”,不得同时向韩国本土应用商店One Store等平台投放产品。韩国公平交易委员认为,谷歌借此巩固其在韩国应用市场的垄断地位,在上述时间段内将其市场份额从八成多扩充到九成多,损害了One Store平台的收入和价值,致使其市场份额从15%至20%下降到5%至10%。公平交易委员会说,谷歌经分析认定One Store将对谷歌平台在韩国的销售构成较大影响,因而要求游戏制作商签订排他性协议,处罚谷歌是韩国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举措之一。2023年4月11日,韩国反垄断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通报,由于美国谷歌公司限制视频游戏制作商在谷歌以外的应用程序商店投放手机游戏产品,妨碍市场公平竞争,决定对谷歌处以421亿韩元罚款。(来源:光明网)

 

4.日本公正取引委员会对日本三家电力公司的卡特尔行为罚款1010亿日元

三家电力公司在日本电力供应自由化前,能够在各自供应区域实现一定垄断。随着电力零售市场的逐渐宽松,各电力公司为扩大现有销售区域、进入新市场等,电力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导致电价逐步下降。故中部电力、中国电力及九州电力这三家公司为维持自身利润,减少低价竞争,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该行为违反了日本反垄断法,不利于市场竞争,侵害了消费者权利。2023年3月30日,日本公正取引委员会(JFTC)对日本三家电力公司的卡特尔行为处以总额达1010亿日元(约合7.6亿美元)的罚款,这也是自1977年日本反垄断法施行以来的最高罚款。(来源: JFTC官网)

分享 :

投诉电话:

  • +86-10-6652 3366

咨询电话:

  • 北京:+86-10-6652 3388
  • 上海:+86-21-6106 0889
  • 深圳:+86-755-3398 8188
  • 广州:+86-20-8551 1672
© 1995-2023

Kok全站官网登录 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Kok全站官网登录 香港分所与尼克松·郑林胡律师行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