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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3年7月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8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目录

 

一、法规速递 

1.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3.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5.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电子诉讼材料提交指引(试行)》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集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

 

二、执法动态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当涂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永兴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邵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4.员工离职带走“软件源代码”,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

5.16家车企联合签署承诺书违反《反垄断法》

 

三、司法案例

1.君实生物再次对诺华明星降脂药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要求OPPO支付临时保证金

3.法院认为“50年协议”拆分起诉不具现实意义,驳回中国红牛的起诉

4.加多宝商标权纠纷被判赔偿3.17亿

5.新华社在先商号权益获北京高院改判保护

6.溥仪眼镜诉雍正眼镜侵权,法院作行为保全禁令

7.北京高院认定“妙潔”构成驰名商标

8.北京高院认定“七匹狼及图”构成驰名商标

9.北京高院认定“现代”构成驰名商标

10.地洲浙江未尽审慎义务肆意发函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

 

一、法规速递

 

1.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7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开展预训练、优化训练等训练数据处理活动,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涉及知识产权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训练数据质量,增强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此外,《办法》明确了数据标注的相关要求。(来源:网信中国)

 

2.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3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网络用户账号信息管理,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情况;在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动态管理涉网络暴力重点账号,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在网络暴力信息处置上,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加强对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管理,强化直播和短视频内容审核,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构等提供流量、资金等支持;在保护机制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特殊情况下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在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来源:网信中国)

 

3.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

2023年7月10日,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中央网信办强调,为加强“自媒体”管理,压实网站平台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机制,推动形成良好网络舆论生态,网络平台应当采取严防假冒仿冒行为,强化资质认证展示,规范信息来源标注,加强信息真实性管理,加注虚构内容或争议信息标签,完善谣言标签功能,规范账号运营行为,明确营利权限开通条件,限制违规行为获利,完善粉丝数量管理措施,加大对“自媒体”所属MCN机构管理力度,严格违规行为处置,强化典型案例处置曝光等措施,切实加强“自媒体”管理。(来源:网信中国)

 

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202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共20条。《规程》提出,在诉前调解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对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提供诉前委托鉴定服务。《规程》规定,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承担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的释明引导,对鉴定材料的审核确认,向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推送诉前鉴定申请以及向当事人送交鉴定书等辅助性工作,但是否启动诉前鉴定程序,需要报请人民法院同意。人民法院负有指派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对接受委派的调解组织开展诉前鉴定工作进行指导的义务。《规程》明确了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的具体流程,对诉前鉴定的适用条件、申请审查、委托办理、鉴定机构选定、鉴定费用预交、鉴定书的上传与送达、鉴定异议的提出与处理、诉前鉴定后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以及重复鉴定的规制等作出规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5.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3年7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开展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在认定条件上,明确了认定工作的对象范围、数据要求及评价基准;在认定程序上,明确备案申报、备案审核、产品认定等程序;在支持保障上,明确强化政策支持,鼓励试点探索,优化工具支撑等。国知局提到,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大工作组织力度,做好企业引导和动员,强化部门协同,尽快推动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市场主体实现专利产品备案应备尽备,确保企业正常参加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获得相关政策支持。(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电子诉讼材料提交指引(试行)》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关于以电子形式在线提交诉讼材料的倡议书。其中提到,自今年5月1日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全部类型案件中推行电子卷宗全流程随案同步生成及深度应用工作。为顺利推行该项工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率先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民事快审等案件中接收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诉讼材料。特此倡议广大当事人优先选择通过网上诉讼平台,以电子形式提交各类诉讼材料。(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制止经营者滥用标准必要专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推动知识产权与标准化协同发展,鼓励创新,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规定了标准必要专利的相关概念,分析标准必要专利是否排除、限制竞争的四原则,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因素,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许可承诺、善意谈判等内容,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情形均作出具体规定。(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集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

2023年7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集中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此次清理范围涵盖国务院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重点清理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订,确保“应清尽清”。(来源:市说新语)

 

二、执法动态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当涂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19年7月19日,当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当涂县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当政办〔2019〕20号),要求当涂县新建开发小区涉及到二次供水的,在项目实施前,开发企业应当与项目所在区域取得特许经营权供水单位签订二次供水管理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特许经营权供水单位进行施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涂县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排除、限制了该县新建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的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当涂县人民政府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印发《关于同意废止〈当涂县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批复》,要求相关部门立即停止执行。重新草拟《当涂县二次供水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座谈交流,经过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重新印发。(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永兴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9月16日,永兴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其中含有“二、健康体检机构  永兴县辖区内县级公立医院”之内容,排除、限制竞争。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体检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该县属相关单位拥有自主选择体检机构的权利。永兴县人民政府在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过程中,以发文的形式限定永兴县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选择永兴县辖区内县级公立医院作为健康检查机构,剥夺了体检单位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健康检查机构的体检服务平等参与权,妨碍了该区域体检服务市场的公平、充分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永兴县人民政府积极主动纠错,及时整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废止上述《通知》,消除不良社会影响。(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邵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10月13日,邵阳县人民政府召开2022年第15次县长办公室会议,形成《县长办公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十二项含有“原则同意由县财政局牵头将广告资源一体化经营、教育营养餐一体化经营、人力资源一体化经营和县城物业(保洁)一体化经营等四个方面进行第一批财政性资金统筹整合试点工作,通过购买服务授予县某集团公司”之内容。

 

湖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邵阳县人民政府以开展财政性资金统筹整合试点为由,通过发布《会议纪要》的形式,将邵阳县广告资源一体化经营、教育营养餐一体化经营、人力资源一体化经营和县城物业(保洁)一体化经营,指定授予邵阳县某集团公司,直接排除、限制了现有的经营者和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经营企业参与相关市场公平竞争的机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具有排除、限制邵阳县相关市场竞争的效果,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调查期间,邵阳县人民政府积极配合调查,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整改事项,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并组织各部门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员工离职带走“软件源代码”,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

重庆航畅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27日,主要进行房屋托管软件系统的开发。2018年6月14日,刘某华与重庆航畅公司签署《保密、知识产权转让和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对“计算机程序及软件(无论是源代码或目标代码)、数据库、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技术文档、客户名单和客户、供应商名单、合作方、定价、营销”等秘密信息保密。2020年6月8日,刘某华弟弟刘某广独资成立重庆趣房科技。1个月后,刘某华从重庆航畅公司离职,接着全资收购重庆趣房科技,并变更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0%持股。重庆趣房科技随后开发出“趣管房”房屋信息管理系统,2021年8月该系统上线运营。

 

渝中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软件源代码作为商业秘密中的技术信息,要满足3个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在这起案件中,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认定重庆航畅公司具备这3个要件。而重庆趣房科技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华,明知“全房通”系统源代码所有权归重庆航畅公司所有,仍违反保密协议和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全房通”系统源代码,用于系统开发和经营并因此而获利,其行为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来源:知产财经)

 

5.16家车企联合签署承诺书违反《反垄断法》

2023年7月6日,在2023中国汽车论坛上,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携一汽、东风、上汽、长安、北汽、广汽、中国重汽、奇瑞、江淮、吉利、长城、比亚迪、蔚来、理想、小鹏、特斯拉等中国主流汽车企业高层,现场联合签署《汽车行业维护公平市场秩序承诺书》。7月8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声明》,表明其已知晓承诺书中“不以非正常价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涉及“价格”表述,表意不当,有违《反垄断法》精神,将上述条款从承诺书中删除,并敦促16家及其它汽车生产会员企业,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指南、规章,自主定价、公平竞争,共同为产业规范健康创新发展贡献力量。(来源:知产库)

 

三、司法案例

 

1.君实生物再次对诺华明星降脂药发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公告信息显示,阿尔尼拉姆(Alnylam)旗下申请号为“2018101431120”,发明名称为“PCSK9 iRNA组合物及其使用方法”的专利被发起无效宣告请求,将在2023年7月18日进行两场口审。该专利持有方为Alnylam,这是一家研发基于RNA或RNAi干涉为新型治疗手段的生物制药公司。早在2019年,诺华耗资97亿美元,收购了拥有Alnylam旗下Inclisiran全球独家许可的The Medicines。公告显示,该无效宣告请求人为李彩辉,其为君实生物控股子公司君拓生物的知识产权负责人。一旦君实生物发起的无效宣告请求最终获得支持,就意味着该项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请求方就可以按照范围使用该项申请号下的技术和方法。(来源:IPRdaily)

 

2.印度德里高等法院要求OPPO支付临时保证金

当地时间7月3日,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发布了一项命令,要求OPPO在四周内支付临时保证金。德里高等法院的判决文件并未显示保证金总金额,但判决文件显示,该金额相当于诺基亚2018年与OPPO所签订专利许可协议金额的23%,对应于OPPO印度销售额占全球销售额的百分比。本次判决是因为OPPO涉嫌侵犯诺基亚的三项标准必要专利(SEPs),其印度专利号分别为No.286352、No.269929、No.300066。法院表示,其有权在SEP案件中发布命令,要求OPPO支付临时保证金。临时保证金并不意味着完全阻止OPPO使用这些涉诉专利,旨在平衡SEP实施者相对于专利权人的“不对称优势”。但如果OPPO不支付保证金,诺基亚将因其专利被使用却不能获得任何许可费遭受重大损失。法院同时强调,临时担保令不能禁止OPPO公司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来源:IPRdaily)

 

3.法院认为“50年协议”拆分起诉不具现实意义,驳回中国红牛的起诉

2023年6月27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红牛”)诉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简称“泰国天丝”)、北京市怀柔区乡镇企业总公司(下称怀柔乡企)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4民初713号]作出了有利于泰国天丝的裁定。法院认为,中国红牛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其诉讼请求为将不具有独立性的合同条款单独拆分要求予以司法确认,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且直接导致其诉讼请求为不具有诉的利益,因此,中国红牛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法院决定依法裁定驳回中国红牛的起诉。(来源:裁判文书网)

 

4.加多宝商标权纠纷被判赔偿3.17亿

7月10日,加多宝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加多宝凉茶”公告,加多宝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商标权纠纷案的一审判决。该一审判决认定加多宝公司共同侵权,判决加多宝公司赔偿3.17亿元。加多宝称,对此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并将立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加多宝认为,本次广东省高院的重审判决与2019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精神是不相符的,其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多宝认为,此一审判决不会对加多宝产生任何影响。(来源:加多宝凉茶)

 

5.新华社在先商号权益获北京高院改判保护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新华通讯社提交的相关历史沿革资料、相关报道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新华”作为新华通讯社的商号在“图书出版;新闻记者服务”行业领域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新华”与新华通讯社的商号“新华”完全相同,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图书出版;无线电文娱节目”服务与新华通讯社的“新华”商号所使用的“图书出版;新闻记者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高度重合,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致使新华通讯社的在先商号权益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构成前述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益之情形。原审法院及被诉裁定相关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来源:裁判文书网)

 

6.溥仪眼镜诉雍正眼镜侵权,法院作行为保全禁令

原告中雅有限公司享有“验光配镜”、“眼睛行”服务上的“溥儀眼镜”商标权,被告雍正眼镜(武汉)有限公司享有“验光配镜”、“眼睛行”服务上的“雍正眼镜”商标权。原告认为被告在经营的眼镜行中使用了“雍正眼镜”图文标识以及“雍正眼镜”字样,与涉案商标在整体视觉、字体、英文要素等方面高度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上述使用“雍正眼镜”字样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故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在品牌定位、市场评价等方面的区别,如不停止相关被申请行为,将会对中雅公司的商誉及品牌美誉度等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且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当损害,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故裁定雍正眼镜立即停止在其开展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与申请人中雅公司享有的第6678671号商标、 第9670050号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来源:知产库)

 

7.北京高院认定“妙潔”构成驰名商标

北京高院认为,脱普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通过其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妙潔”在“保鲜膜”商品上已经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因此,“妙潔”在“保鲜膜”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妙洁”与 “妙潔”除“洁”字繁简体差异外,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高度近似,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妙潔”的复制、摹仿。此外,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浴室防滑垫、防滑垫”等商品与“妙潔”核定使用的“保鲜膜”等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虽属于不同群组,但上述商品均为生活日常用品,在消费群体等方面重合度较高,具有一定关联。宋莲沣作为生活日常用品经营者,与脱普公司同属同行业经营者,申请注册与“妙潔”基本一致的诉争商标,显然存在恶意。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应予无效宣告。(来源:裁判文书网)

 

8.北京高院认定“七匹狼及图”构成驰名商标

北京高院认为,根据七匹狼公司提交的证据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可知,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七匹狼公司在服装类商品上对引证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使用,引证商标亦曾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受保护记录,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由字母“CaiKaLang”及狼图形构成,引证商标由汉字“七匹狼”、字母“SEPTWOLVES”及狼图形构成。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对比可见,两商标起显著识别作用的图形部分均为狼,图形设计手法近似,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接近,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裤、内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赖以驰名的服装商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属于同一群组,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类似,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的注册人非但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反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摹仿引证商标注册本案的诉争商标,且威友公司除诉争商标外,还申请了多件狼图形商标,基于上述情形,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行为非正当,主观恶意明显。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七匹狼公司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来源:裁判文书网)

 

9.北京高院认定“现代”构成驰名商标

北京高院认为,“现代”一词虽属于既有词汇,但经过现代公司的持续宣传和使用,引证商标“现代”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在汽车等商品上达到驰名状态。诉争商标标志为“现代梦-MODERN DREAM-及图”,完整包含标志“现代”,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构成对该引证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等商品,和“现代”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均属于运载工具,在商品功能和消费群体方面相近,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使其误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系由现代公司提供,或和现代公司存在联系,致使现代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维持一审判决。

 

10.地洲浙江未尽审慎义务肆意发函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

南京蓝泰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蓝泰公司”)是一家在智能交通产品等领域获得多项荣誉及专利的公司。地洲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地洲上海”)、地洲智慧能源(浙江)有限公司(下称“地洲浙江”)与蓝泰公司在智慧发光斑马线产品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地洲上海是地洲浙江的控股公司。地洲公司在知悉蓝泰公司即将在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我爱发明》栏目组免费录制专题片后,地洲浙江在没有专利权的情况下以专利权人名义向蓝泰公司及栏目组分别发送函件,编造蓝泰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等虚假、误导性信息,导致蓝泰公司丧失节目组的免费录制机会。在前述两次发函行为之后不到一个月内,地洲上海又再次以同样内容向蓝泰公司的客户发函,导致蓝泰公司丧失与该客户的交易,此后业务开展也陷入困境。地州浙江、地洲上海发送的告知函传播了虚假信息,贬损了蓝泰公司的商誉,导致蓝泰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地洲上海、地洲浙江未尽审慎义务,不依客观事实肆意发函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蓝泰公司的商业信誉,更是违背了法律和商业道德,严重扰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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