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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3年6月

发布日期:2023年06月30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目录

 

一、法规速递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执行新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3.澳门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试点项目将正式实施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二、执法动态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重庆市巴南区八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司法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及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2.2022年度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专利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

4.珠海冠宇专利争议案,ATL5个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无效

5.美国法院认定大疆公司侵犯德事隆公司专利,大疆判赔20亿人民币

6.TCL中环与通威股份就叠瓦专利起争端

7.员工偷偷下载“源代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

8.北京高院认定“多芬”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9.北京高院认定“大疆”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10.《金庸群侠传》游戏侵权,畅游公司获胜诉判决

11.艺名“一颗小葱”可参照姓名权予以保护

12.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与深圳我爱网络技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13.直播账号昵称“杜子一”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保护

 

一、法规速递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商标评审案件审查审理工作制度》,其中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新增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2023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规范》明确,中止的原则为以必要为原则,只有案件审理中涉及在先权利的确定等情形对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才中止审理。《规范》规定了七种明确应当中止的情形和三种视具体案情可以中止的情形。(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执行新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2023年6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3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3年7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适用本标准。除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之外,检索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标准保持不变,具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收费标准》。(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3.澳门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试点项目将正式实施

2023年6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澳门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试点项目将正式实施》。根据该试点项目,自2023年7月1日起,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据澳门特区商法典设立的公司和澳门特区的其他法律实体或组织,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和深圳代办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使符合相关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可在内地获得优先审查。该试点项目所适用的发明专利申请需为澳门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技术领域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的技术领域,相关申请分类号落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范围。澳门特区申请人可通过当面提交或邮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服务窗口提交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材料,但不能向两家代办处重复提交同一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请求。(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2023年6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相较于2015年制定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重点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扩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内涵。将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三类垄断行为均纳入调整范围。二是健全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实施垄断行为的认定规则。根据2022年修订的反垄断法,结合知识产权的特点和监管实际,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有关垄断行为的认定、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量因素及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具体类型等予以完善细化,增强规则的指引性、可操作性。三是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典型、特殊垄断行为的规制。如完善专利联营有关规定,禁止专利联营实体和专利联营的成员利用专利联营从事垄断行为;加强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有关垄断行为的规制,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专利挟持”。(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2023年6月1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以期指导企业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反垄断合规意识。《指引》分为总则、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主要规定、重点合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保障和附则共六章、35条。本次指引明确提示重点关注的六种经营者集中类型,再次强调“抢跑”行为不正当性及法律后果,通过案例形式明确“是否申报”以及“何时申报”的问题,鼓励建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从效力上看,《指引》仅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提供一般性指导,不具有强制性;从内容上看,《指引》从各方面对经营者集中合规要点进行了全面、清晰的梳理,可成为各企业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工作的实用指引。(来源:反垄断视点)

 

二、执法动态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

2023年6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此次发布的中英文版《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2)》主要从工作综述、执法成效、行业执法、法治建设、公平竞争政策、国际交流、地方工作和大事记八个部分,全面系统展现了2022年我国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和取得的积极成效。报告提出,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反垄断局)将更加突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导向,更好统筹创新发展和开放安全等多元目标,更准聚焦增进民生福祉,更大力度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踔厉奋发,担当作为,推动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呈现新气象、展现新作为,助力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商业秘密保护是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内容。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连续多年部署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2018年至2022年共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5万余件,其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344件。2023年6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2023年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四川安东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等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二)广州市格霖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三)徐某及上海恒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系列案;(四)重庆趣房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五)苏州复丝络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京中燃公司滥用在南京市江北地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及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具体如下:(一)向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搭售增值产品;(二)向开发商和非居民用户收取不合理的工程安装费;(三)实施上述行为没有正当理由;(四)上述行为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南京中燃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向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搭售增值产品,向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商和非居民用户收取不合理燃气管道工程安装费行为均存在违法所得。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南京中燃公司滥用其在南京市江北地区管道燃气供应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实施了搭售燃气保险、燃气报警器、燃气具、金属波纹管等增值产品以及附加向开发商和非居民用户收取不合理工程安装费的交易条件行为,违反了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之规定。责令南京中燃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9,563,108.91 元,并处 2018 年度销售额 2%的罚款 20,837,566.20 元。(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华能日照热力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市公共管网供热是城市内居民生活和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必需品,居民和经营者对区域内的公共管网供热提供者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华能日照公司是日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城区供热规划范围内公共管网供热的唯一提供者,当地居民和经营者对当事人的公共管网供热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华能日照公司限定开发建设单位采购安装当事人的用热计量装置,对企事业单位的供热收费方式实施差别待遇等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华能日照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和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对华能日照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 2019 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的罚款4,259,822.05 元。(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在处理涉及会员企业投标报价的投诉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质疑和投诉程序向采购人成都市审计局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协会网站、协会官方 QQ 群、电话等方式,通知本行业会员单位参加约谈会议,牵头草拟并组织、要求其会员单位签订《关于撤销“成都市审计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项目”投标文件的申请》,组织会员单位联合抵制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定点采购的交易。各会员单位原本对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自由参与、公平竞争的关系因当事人组织签订的撤销申请而受到限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实施的上述行为,严重制约了会员单位在参加招投标项目方面的自主选择权,严重排除、限制成都市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竞争,破坏了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不利于行业的长期发展,违反修改前的《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决定对成都市工程造价协会处以罚款30 万元。(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组织省内相关企业参加了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的省际民爆物品市场秩序维护公约签署会,约定“控产保价”内容限制、剥夺了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和根据市场供求安排民爆产品产销量的正当权益,排除限制了民爆产品市场竞争;细化明确了参与协议企业向与其合作省份销售的年销售量和销售价格。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的行为构成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达成垄断协议,构成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价格达成垄断协议。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的行为违反了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和2019年审议通过的《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的规定,对爆破器材行业协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7.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重庆市巴南区八家保险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支公司这8家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学平险承保机构,达成并实施了学平险垄断协议,限制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八家公司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在巴南区教育委员会管理的中小学、幼儿园、职教中心、民办学校中划分片区和学校承保学平险、统一保费保额的行为损害了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八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排除、限制了八家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破坏了巴南区学平险行业竞争秩序,改变了巴南区学平险市场结构,导致消费者无法享受竞争带来的质优价廉的服务和商品,从而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8家公司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16 年度销售额 1%的罚款。(来源: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三、司法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及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

2023年6月24日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一周年。2023年6月2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及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侵权责任纠纷等,以更好的支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保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典型案例包括:(一)多元化解决涉众型体育行业矛盾纠纷——朱某等二百余人与某体育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二)体育活动培训协议的免责条款依法无效——齐某与某文化公司、郝某健康权纠纷案;(三)未成年运动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雷某与某体育公司合同纠纷案;(四)帆船比赛中发生的碰撞适用自甘风险规则——某设备公司与某刀模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五)赛事主办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孙某等四十三人与某传播公司合同纠纷案;(六)侵害赛事组委会特殊标志专有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亚运会组委会与某置业公司、某科技公司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七)体育赛事转播应获得合法授权——某数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行为保全案;(八)运动员持工资欠条起诉可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李某与某俱乐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2022年度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2023年6月16日,第二届“版权产业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东湖论坛”在武汉召开。会上,中南大学网络文学研究院院长、二级教授欧阳友权发布了2022年度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分别为:(一)卢某等五人利用爬虫技术非法获取电子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二)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三)海南阅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四)天津字节跳动网络有限公司诉天津启阅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创阅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五)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六)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其他权利纠纷案;(七)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八)天津字节跳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臻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时光荏苒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动景公司小说搜索结构侵权纠纷案;(九)华著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巧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十)朱茹月与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罗某、某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来源:知产财经)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专利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

2023中关村论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论坛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展示中心成功举办。论坛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专利授权确权十大典型案例,十大案例对于明确裁判规则、树立行业指引具有重要意义,集中体现了化学、药品、生物、通信等新技术和新产业中专利授权确权司法裁判的新思路和新规则。具体案例为:(一)泰拉科斯萨伯补充实验数据案,明确了药品领域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规则;(二)全国首例GUI外观设计权无效案,对于现有确权规则在GUI这一新型外观设计保护对象上的具体适用进行了积极尝试;(三)孟山都生物序列专利驳回复审案,对采用不同撰写方式的生物序列类专利的支持性问题进行了充分阐释;(四)阻燃剂专利驳回复审案,涉及“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推定的举证责任”问题,对于明确相关情形下专利申请人的举证义务具有指引意义;(五)利格列汀晶型专利权无效案,涉及已知化合物晶型专利的新颖性判断问题,对于专利布局中关联专利的信息披露顺序及范围具有重要指引意义;(六)苹果、高通发明专利权无效案,涉及国际知名科技企业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亦针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这一修改方式进行了深入分析;(七)玛巴洛沙韦前体化合物专利权无效案,玛巴洛沙韦是目前全球唯一的“单剂量”口服抗流感药物,本案针对马库什化合物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说明;(八)朋友圈公布技术信息案,对于不同情形下,“需要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信息是否构成现有技术/设计”给出了判断规则;(九)国际纺织品集团发明专利权无效案,是司法实践中为数不多以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主张创造性,并被法院支持的案例,对于以技术效果强调创造性的专利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十)光学细胞与华为发明专利权无效案,涉及不同研发阶段技术问题的认定,对于在创造性判断中准确认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具有规范意义。(来源:知产前沿)

 

4.珠海冠宇专利争议案,ATL5个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布无效

2022年7月8日,珠海冠宇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 ATL 《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ATL称珠海冠宇产品涉嫌侵犯其 ZL201210405678.9、ZL201510564696.5、ZL201811308831.X、ZL201811108529.X、ZL201620821929.5及 ZL201621440703.7 号专利。ATL认为请求福州中院判令珠海冠宇立即停止制造、使用、销售、出口涉诉专利相关的电芯产品,赔偿ATL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等。前述共计6个案件,每个案件诉请的赔偿金额为1,100 万元,合计共 6,600 万元。

 

2023年5月11日,珠海冠宇收到福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珠海冠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 ATL“一种卷绕式电芯”(专利号:ZL201621440703.7)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电芯产品,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TL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0 元;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中的120,000元。珠海冠宇不服上述福州中院的一审判决,并已于2023年5月19 日上诉,目前该案件正处于二审阶段。

 

2023年6月9日,珠海冠宇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561243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上述 ATL 起诉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的涉诉专利 ZL201621440703.7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截至目前,珠海冠宇与ATL之间的6个专利争议案件中已有5个ATL 的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来源:湾区知识产权动态)

 

5.美国法院认定大疆公司侵犯德事隆公司专利,大疆判赔20亿人民币

2021年,德事隆公司以大疆侵犯其两项专利为由,在美国德克萨斯州法院对大疆发起诉讼,称大疆部分具有自动悬停功能的无人机工作方式与其专利技术相同,并向大疆索要3.67亿美元(约合25亿元人民币)的高额赔偿。2023年4月21日,美国德克萨斯州西区地区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定,裁决大疆侵犯了德事隆US8014909和US9162752号专利,赔偿金额合计2.789亿美元(近20亿人民币)。

 

从本次裁决结果来看,陪审团一致认为大疆侵犯了德事隆909专利的第1、7、10、11项权利要求,以及752号专利的第13项权利要求,其中909专利赔偿金额为3070万美元,752专利赔偿金额为2.482亿美元。目前看来,这起案件一审的判赔虽比德事隆最初的索赔金额少了不少,但该数额依旧庞大。不过,该案的最终走向如何还未能下定论。据中国证券报日前报道,大疆在否认“拒绝支付罚款”“退出美国市场”等传闻外,还表示将对该案进行上诉。可见,本次的裁决只是双方专利战中的一个节点,后续怎么发展,还需要看上诉后的结果。(来源:IPRdaily中文网)

 

6.TCL中环与通威股份就叠瓦专利起争端

2023年6月15日,TCL中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参股上市子公司Maxeon通知,因通威太阳能(合肥)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Maxeon在欧洲专利号为No.EP3522045 B1(“叠瓦式太阳能电池组件”)的专利。Maxeon的子公司已经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知识产权,并在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对通威股份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主张权利。

 

据了解,涉案专利No.EP3522045 B1(“叠瓦式太阳能电池组件”)是Maxeon 用于制造 Performance 组件所使用的专有基础性叠瓦电池组件技术。该技术创新受到超过200项国际专利和专利申请的保护,包括电池和组件设计以及关键制造设备和工艺。Maxeon已在超过100多个国家安装叠瓦组件,是业内安装量最多的叠瓦组件技术的领先者。

 

6月16日,据媒体报道,通威股份对该案件表示:“公司较早就已从事叠瓦产品研发生产,并在包括德国在内的欧洲市场推广。根据本次诉讼现已收到的文件资料,暂无证据表明公司存在侵犯Maxeon方有关专利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并已聘请德国当地的律师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来源:湾区知识产权动态)

 

7.员工偷偷下载“源代码”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判刑

某芯片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为合作关系,共享服务器内的研发数据。程某是某芯片公司原技术工程师,负责芯片硬件开发编程工作,配有公司服务器的登录账户,并具有查看、使用服务器内研发数据的权限。2021年6月,程某发现服务器存在漏洞,又觉得公司待遇低,便想窃取公司的研发数据,以备未来到其他公司工作时使用。程某多次绕开公司终端监控软件监管,将研发数据下载至其办公电脑,再传输至其个人电脑,还部分复制到个人移动硬盘。期间,程某先后通过上述方式盗窃某芯片公司及某科技公司研发数据378个,其中包括了系统源代码。经鉴定和评估,程某盗窃的某科技公司源代码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436万元。

 

东莞第二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在公司仅负责编程工作,其在无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下载、传输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特别严重,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东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但因权利人二审出具了谅解书,故从轻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来源:知产前沿)

 

8.北京高院认定“多芬”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联合利华对黄燕兰于2014年3月6日年申请注册的14123039号“多芬”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商评字[2018]第101331号《关于第14123039号“多芬”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联合利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诉争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涉及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所用原料、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存在显著区别,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14123039号“多芬”商标予以维持。

 

联合利华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判,法院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联合利华公司品牌英文“Dove”与作为“多芬”形成了对应关系,“Dove/多芬”的个人护理类商品在中国境内已经多年进行较大规模宣传、经营销售,多次获得行业奖项、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多芬”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香皂、洗发剂、沐浴用洗剂”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是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贬损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的。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联合利华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做出裁定。(来源:知产宝)

 

9.北京高院认定“大疆”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

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对睢宁恒一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申请注册的17343146号“大疆”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296667号《关于第17343146号“大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大疆科技公司提交的媒体报道、广告宣传、销售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大疆科技公司引证商标一经其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航空器”商品上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诉争商标“大疆”与知名且独创性较强的引证商标一“大疆”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睢宁恒一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审判,法院认为根据大疆科技公司提交的销售证明、广告宣传、所获荣誉、在先判决等证据可知,大疆科技公司“航空器”产品销量较大,且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推广,同时被司法认定为“航空器”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综合考虑本案证据,依据驰名商标“按需认定”的原则,本院认定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航空器”商品上达到驰名的程度。

 

法院认为,核定使用商品虽不属于类似商品,但二者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合,属于关联程度较高的商品,且考虑到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摹仿程度等因素,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便部分相关公众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但相关公众的前述联想,亦会割裂引证商标一与大疆科技公司提供的“航空器”商品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导致减弱大疆科技公司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损害大疆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睢宁恒一公司的诉讼请求。(来源:知产宝)

 

10.《金庸群侠传》游戏侵权,畅游公司获胜诉判决

畅游公司获得了金庸先生《天龙八部》、《鹿鼎记》等共计11部作品的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及改编后游戏软件商业运营开发的独家授权,其认为移动端游戏《金庸群侠传》(简称涉案游戏)侵犯了其独家移动端游戏软件改编权,遂将涉案游戏的开发、运营和推广公司——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爱九游公司、当乐公司共计四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开发、运营、推广涉案游戏的行为侵害了畅游公司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乐公司与爱九游公司属于不同游戏推广方,亦经营完全独立的游戏网站,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二者之间互相就对方公司经营的游戏网站的侵权行为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亦并不相同,故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北京知产法院改判: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共同赔偿畅游公司经济损失1000000元及合理开支170000元;当乐公司就经济损失中的230000元、合理开支中的40000元与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爱九游公司就经济损失中的440000元、合理开支中的75000元与扑雷猫公司、月球漫步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11.艺名“一颗小葱”可参照姓名权予以保护

华音鼎天公司、红点星公司越权使用周某聪的艺名“一颗小葱”,周某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周某聪姓名权行为,在QQ音乐及网易云音乐平台首页发布澄清声明,并向周某聪支付损害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华音鼎天公司在2020年和2021年的相关宣发活动侵害了周某聪对于“一棵小葱”等特定名称享有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姓名权的保护对象不限于本名,艺名作为姓名的衍生概念也被纳入与本名同等保护的客体范围,保护姓名权的本质在于保护基于自然人与其姓名的符号标识之间的联系而产生的利益归属,该利益既包括精神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一棵小葱”在国风音乐领域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一棵小葱”等特定名称与周某聪之间能够建立对应的联系并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周某聪有权就“小葱”“一棵小葱”“一棵小葱本葱”等主张参照姓名权的保护。

 

法院认为,从双方合作情况来看,在周某聪与华音鼎天公司合作之前,周某聪已经与“一棵小葱”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从消费者或者特定领域公众的感受来看,无论是“一棵小葱”还是“一棵小葱”团队,其指向的均是有周某聪参与制作的音乐作品。但是华音鼎天公司在2020年和2021年宣发的相关音乐作品均不再有周某聪参与,这就会使消费者或特定领域公众对于这期间“一棵小葱”产生混淆与误认。故华音鼎天公司在2020年和2021年的相关宣发活动侵害了周某聪对于“一棵小葱”等特定名称享有的权利,酌定华音鼎天公司向周某聪支付经济损失3万元。(来源:知产宝)

 

12.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与深圳我爱网络技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我爱网络公司在“我爱广告任务网”设置针对百度搜索的任务专题等方式,帮助或诱导他人发布搜索任务、点击搜索任务,干扰百度搜索的客观排序,并从中非法获利。百度网讯公司认为我爱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破坏百度搜索生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爱网络公司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是百度网的运营主体,我爱网络公司是被诉网站的运营主体,双方均从事互联网行业,且我爱网络公司提供的被诉服务依附于百度网的搜索服务,故可认定双方具有竞争关系。同时,我爱网络公司的被诉行为服务效果与百度公司的付费推广相似,一定程度上可替代百度公司所提供的付费推广业务,会影响到百度公司的竞争利益,故被诉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我爱网络公司运营针对搜索引擎进行人工制造虚假点击量数据的交易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利益,破坏了互联网搜索引擎行业的竞争秩序,我爱网络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不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的其他具体条款,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并无不当。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我爱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来源:知产宝)

 

13.直播账号昵称“杜子一”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保护

雪蜜公司通过员工或亲属在抖音平台注册“杜子一”等相关账号。2021年5月1日,雪蜜公司与雷苗签订《主播合作协议》,约定雷苗根据雪蜜公司运营需求,作为表演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在线演艺及直播带货活动”,协议期限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2022年5月2日,雷苗在抖音账号“杜子依依宝(抖音号85256509858)”发布视频“除了我这个新号杜子依之外任何冒充杜子一私信你给你发产品链接让你购买产品都是骗子。”雪蜜公司认为雷苗及杜子依贸易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法院起诉请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使用与“杜子一”相同或相似名称进行经营活动,并赔偿雪蜜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二审法院认为,通过抖音等平台直播带货,是新经济业态下一种全新的商业销售模式。直播账号在其中作为一个市场经营主体的虚拟经营场所而存在,其账号昵称中的显著识别部分,如本案的“杜子一”,对于消费者而言起到主要识别作用。主播的表演客观上可能使账号昵称与主播之间形成一定的关联,但当其作为专门用于直播带货的账号昵称时,该昵称即成为经营主体市场活动的一种商业标识。因此,对专门用于直播带货的抖音账号昵称的归属问题,应准用有关商业标识权属认定的规则而非人身权的规则进行认定。“杜子一”并非雷苗在双方合作前即已拥有的昵称,双方合作所涉全部直播账号及昵称等均由雪蜜公司提供。合同双方对于其权属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涉案全部直播账号及昵称等均由雪蜜公司所有。

 

雪蜜公司原代理销售“递欧”“C2U”品牌化妆品,而雷苗与杜子依公司经营相同业务,构成直接竞争关系。雷苗发布视频的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侵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权利基础、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和情节等酌情确定赔偿经济损失18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43000元,并无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参见: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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