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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全站官网登录 《仲裁法》修订建议系列文章(一):最高人民法院“三个特定标准”助力 《仲裁法》引入和实施临时/专设仲裁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01日 作者:刘驰、赵喆

在司法部于2021年7月发布了题述修订稿征求各方意见之后,笔者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6年和2021年两次提出以“特定地点,特定仲裁规则和特定人员”三个标准在全国自贸区内引入临时/专设仲裁,为全面实施《仲裁法》规定的临时/专设仲裁提供了实践数据和经验。 本文首先介绍最高法院提出的“三个标准”,其次讨论中国引入临时/专设仲裁的法律目标和商业利益。

 

  • 最高法院2017年和2021年规定

 

201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2016年最高院意见”),其中第9条第3款规定:

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可以认定该仲裁协议有效。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的,应报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审查。上级法院同意下级法院意见的,应将其审查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作出裁定。

 

202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2021年最高院意见”)第19条中规定:

“加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加强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建设。探索引入国内外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学习借鉴国际一流纠纷解决规则和纠纷解决机构管理经验,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支持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 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申请和执行。支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相关争议进行仲裁。恪守国际公约义务,依照《》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落地运营。”

通过这两份意见,我们可以看到以下几点:

 

  1. 最高法院早已在为修订后的《仲裁法》引进境外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临时/专设仲裁进行法律基础设施准备。 最高法院内部关于是否引进的论证已经完成,目前已经进入到如何引进和实施的实际操作阶段,可以说是正在为《仲裁法》实施细则准备数据和经验。

 

  1. 对于临时/专设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认定归人民法院,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这说明虽然临时/专设仲裁与机构仲裁相比属于边缘性仲裁,案件数量并不一定很多,但是影响可能很大,因为临时/专设仲裁赋予了仲裁当事人相当程度的自主选择权,人民法院如何承认和执行中国境内临时/专设仲裁裁决关乎中国仲裁制度的独立,完整和权威及与国际仲裁制度的接轨。

 

  1. 目前在自贸区范围有限度实行是因为《仲裁法》尚未完成修订,不排除在《仲裁法》修订完成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在《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我们假设最高法院的立场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之间”,包括中国企业和外国在华企业,在满足“特定地点,特定规则和特定人员”的条件下均可以通过临时仲裁解决纠纷。 这意味着除非另有后续规定,中外个人当事人尚不能使用临时/专设仲裁。

 

二, 引进临时/专设仲裁的法律目标

 

前述两份意见已经明确表明了最高法院的立场,即在承认临时/专设仲裁是机构仲裁的补充,而非主流选择的同时,《仲裁法》需要从立法上向仲裁当事人提供临时/专设仲裁的法律选择。 笔者认为,因为中国在提升国内仲裁公信力和国际仲裁竞争力方面的最大战略利益在于通过引进境外仲裁机构和临时/专设仲裁,第一从数量上把商事仲裁市场做大,通过培育一个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可以互换和互动的活跃及宽松环境吸引更多国际商事纠纷到中国仲裁;第二从质量上把国内仲裁业务做精,并在这个过程中解决可能发生的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培育的断层,促进中国商业争端解决习惯与国际惯例接轨,改善中国营商环境,实现依法办事和依法治国!

 

 

之前我们在讨论如何提升中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时,各方往往纠结于如何找到实施路径,《仲裁法》修订稿提供了最佳路径:

 

  1. 境外仲裁机构进入中国必须放下身段,用“技术转让换市场”,现场办案提供有体系和培训的“机构”经验,而不是之前中国律师参加庭审或者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工作所提供的单一和碎片化的“个人”经验。

 

  1. 中国仲裁机构在外国同行竞争下必须挺直身板,两者相遇中线后携手成长。 通过长期参加和定期观摩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的真实案件开庭所学到的实战经验绝非模拟法庭和到海外参加有中国当事人参加的个别庭审学到的经验所能达到。

 

  1. 临时仲裁作为经过百年验证的成熟民间争端解决方式进入中国,可吸引很多原本有中国联系但不打算在中国仲裁的跨国公司案件在中国审理。 相对于临时仲裁进入中国初期可以预见的不确定性,引进临时仲裁将增加中国仲裁市场的活跃度和成熟度,将向全世界当事人和律师展示中国提升其营商及法治环境的决心和制度建设的前瞻性!

 

  1. 《仲裁法》中引进临时/专设仲裁还解决了困扰中国法律界多年的双重标准问题,即外国临时仲裁裁决可以通过1958年《纽约公约》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因为中国法律不承认临时仲裁,因此没有涉外因素的中国当事人无法享受到临时仲裁的好处。现在《仲裁法》引进了临时/专设仲裁,解决了外国仲裁裁决的超国民待遇, 增加了中国当事人的选择权和受益可能,是“一石多鸟”。

 

三, 引进临时/专设仲裁的商业利益

 

在最高法院发布两个意见及中国立法引进临时仲裁之前,如果某个与中国有联系的争议的外国当事人,出于保密或者其他考虑不愿意选择中国机构仲裁的话,他们唯一的选择就是到国外仲裁,要么选择国外机构仲裁,要么选择国外临时仲裁,反正是除了裁决需要在中国法院执行之外都和中国无关了。 但是一旦中国允许临时仲裁,对于这些外国当事人来说,只要中国临时仲裁的条件优于或者等于外国的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理论上他们会首选中国临时仲裁。

 

这就意味着这些案件不是“批量生产”而是“量身定做”,量少但质高。 对于中国而言,最差的结果就是只赚到了场地费,旅馆费和餐饮费,中间的结果是还额外赚到了仲裁支持费,如辅助人员报酬,翻译费和其他服务费等,最好的结果就是进一步还赚到了仲裁员报酬,律师费及其他法律增值费,扩大了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市场规模和影响力,同时刺激了市场消费和培养了高端涉外仲裁人才。

 

综上,《仲裁法》引进临时/专设仲裁将为商事仲裁各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多赢的选择。

 

作者信息:

刘驰律师为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他在长期涉外法律执业中,始终致力于钻研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业务。在国际项目及争议解决、外商投资并购及体育影视娱乐等领域有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刘驰律师为下列机构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CIETAC),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SH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WIPO). 他还是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CIARB Member)。此外,刘驰律师曾在数家中外律师事务所工作,并曾任中外跨国公司的法务总监,并担任数家北京著名法学院客座教授及讲师。

 

作者下一篇文章将讨论最高法院的“三个标准”可能包括什么内容,如何按照这三个标准操作完成临时/专设仲裁。 第三篇文章将介绍中国籍仲裁员及高素质涉外仲裁人才如何在新《仲裁法》框架下提升自己并与外国仲裁员和律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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