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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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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3年11月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一、立法动向

 

1.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11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

 

作为保证专利法有效实施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订自启动开始就一直备受业内关注。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立即启动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工作,形成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今,随着修正草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的审议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正式公布指日可待。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对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对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更好地激励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和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来源:法制日报)

 

2.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 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

近日,最高法发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书》,并在2023年金鸡百花电影节首届知识产权保护论坛上介绍相关情况。

 

针对当前涉电影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成因,最高法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实现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强化版权意识,严格实施著作权法,加强电影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在全行业强化尊重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及表演者等主体的权利,规范署名范围、署名顺序,统一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称谓,正确、清晰表达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三是善用技术措施,创新许可机制,积极采用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新技术,完善电影作品多渠道多业态的授权许可机制。四是在电影作品的传播中,积极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

 

据悉,发出该司法建议,是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深做实能动司法,运用法治方式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在2023年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首次举办“电影知识产权保护论坛”,并由相关行业组织发布保护知识产权的倡议,是司法建议推动形成的成果。(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三条规定 规范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

11月15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定》共十三条,突出确有必要原则,明确做好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要坚持质量为本,坚决摒弃唯数量论,更不能“一哄而上”“为发而发”;明确同级本地原则,发现的综合治理问题需要异地主管机关采取措施的,可以提出工作建议,层报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强调调研沟通;注重协同落实。(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4.最高人民检察院研发共享系统 加强食药环知领域办案信息共享

近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食药环知”领域信息共享工作协同提升监督办案质效的通知》。

 

据悉,为加强“食药环知”领域监督办案信息共享工作,最高检研发了“检察机关食药环知办案信息共享系统”(下称“共享系统”)。“共享系统”通过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获取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食品、药品、环境资源、知识产权等领域38个罪名的案件的侦查监督平台数据和不起诉信息,在最高检与公安部内网之间实现数据交换。

 

《通知》明确,最高检、公安部各相关业务部门将依托“共享系统”,对“食药环知”领域38个罪名的监督办案数据定期、不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就数据反映出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沟通会商,共同查找问题症结,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协同提升“食药环知”领域办案质效。《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要依法规范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及时准确发现侦查违法违规事项,严格规范依托“侦查监督平台”,选择监督方式、制发监督文书,切实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5.国家知识产权局拟出台《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就<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 “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经营或代理行为、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6.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指引》

11月3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指引》。

 

《指引》主要明确了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概况、在国际局审查程序中的注意事项、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程序中的注意事项、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收费等方面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7.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

11月3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发布《关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指引》。

 

《指引》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相关要求及判断要素、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及产品的常见情形、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及形状和/或构造的常见情形、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判断涉及技术方案的常见情形、有关客体判断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答复注意事项等方面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8.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

10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座谈会暨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启动会,系统总结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成效,深入分析当前形势,部署开展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

 

市场监管总局明确,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新增北京市东城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省唐山市、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黄浦区、江苏省南通市等15个地区。(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9.北京市发布互联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11月8日,北京市监局网站公布《北京市互联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

 

《指引》共十条,主要为企业提出以下指引:一、构建商业秘密管理体系,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商业秘密全流程管理。三、划定商业秘密类别与级别,规范企业文件保存和传输流程。四、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加强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建设。五、加强培训和考核力度,增强员工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六、加强企业人员管理,明确员工保密任务与泄密责任。七、搭建泄密预警机制,排除商业秘密泄密风险。八、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应对商业秘密泄密情形。九、收集侵权行为证据,确定商业秘密侵权损失。十、通过司法行政等途径,积极解决相关争议。(来源: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执法动向

 

1.市场监管总局前10月公布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605件

据了解,今年前10个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605件,绝大多数为简易案件,涉及境内企业间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最多,而实体经济制造业是经营者集中涉及的主要行业。

 

据介绍,今年前10个月公布的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从案件类型看,绝大多数是简易案件,共547件,占比90%;非简易案件仅有58件。二是从主体构成看,经营者集中涵盖了各类经营主体,境内企业间集中案件数量最多,为344件,占比57%;其次是境外企业间集中案件,为193件;境内外企业间集中案件为68件。涉及国有企业的集中案件282件,占比47%,涉及外企参与集中案件267件,涉及民营企业参与集中案件235件。三是从行业分布看,涉及实体经济制造业的案件数量最多,为236件,占案件总数的39%。其他占比较高的行业包括批发零售、交通运输、水电气热生产供应、房地产、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四是从交易类型看,涉及同行竞争者的横向集中案件312件,涉及上下游企业的纵向集中案件248件,没有横纵向关系的混合集中案件124件。从交易模式看,涉及股权收购的案件数量最多,为350件;其次是合营企业,为279件。五是从企业注册地看,境内企业间集中主要来自上海、北京、广东、浙江等省市,境外企业间集中主要涉及美国、法国、日本等国家。(来源:中国经济网)

 

2.市场监管总局曝光一批打击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虚假登记注册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虚假登记注册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执法震慑,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选取以下案件予以曝光:山东北方欧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中润(深圳)交通安全统筹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中粤信通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案;江阴市吉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河北领域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仿冒混淆不正当竞争案;山西中锦博业物资有限公司虚假登记注册案;国电投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虚假登记注册案。(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博通公司收购威睿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对博通公司(以下简称博通)收购威睿公司(以下简称威睿)股权案(以下称本案)进行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集中对下游用户企业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等方面,深入分析了此项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认为此项集中对全球和中国境内非公有云虚拟化软件市场、光纤通道适配器市场、存储适配器市场和以太网网卡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因此,鉴于此项经营者集中在非公有云虚拟化软件、光纤通道适配器、存储适配器和以太网网卡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根据申报方提交的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集中。(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4.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11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发布了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杭州市萧山区商品混凝土销售市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当事人等21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和限制商品生产销售数量的垄断协议。

 

公告中显示,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对杭州市21家混凝土生产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立案调查。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分别处以2017年度销售额2%~5%的罚款,合计174083801.02元(约1.74亿元)。(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5.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

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座谈会。

 

会议明确,双方同意建立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加强数据信息共享,研究建立案件线索通报和调查取证衔接机制,开展典型案例交流,加强研讨与培训,相互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共同促进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司法形成合力,提升反垄断工作质效。(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6.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湖南今年已查办“两反”案件255件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 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系列新闻发布会优化营商环境专场。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朱贤国在会上介绍,今年来,湖南加强竞争秩序监管,加强市场专项整治,查办“两反”案件255件,查办假冒伪劣、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市场乱象案件13289件。

 

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是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土壤。今年以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着眼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严肃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市场乱象,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助力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和重点民生保障仗。(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海氏电器实名举报京东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海氏董事长:反垄断局已受案

11月3日,海氏烘焙董事长庞喜存独家回应称,反垄断局已经受理了海氏对京东的实名举报。

 

此前10月24日午间,京东采销人员在朋友圈喊话李佳琦称,京东被品牌商海氏投诉某款烤箱价格低于李佳琦直播售价,违反了他们与李佳琦签署的“底价协议”,要求京东赔偿巨额违约金。

 

24日下午,海氏和美ONE否认存在“底价协议”和“二选一”的说法。同时,海氏称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名举报京东,指出京东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并针对京东采销人员在朋友圈喊话李佳琦一事发布声明称,要求京东恢复正常价格。(来源:九派新闻)

 

8.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征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域垄断突出问题线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强化特定行业领域反垄断治理,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领域垄断突出问题专项排查整治,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以下问题线索:

一是经营安责险业务的相关经营主体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相关保险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和参与垄断违法行为。

 

二是在特定区域相关市场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保险经营主体,实施限定交易、差别待遇、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垄断行为。

 

三是相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安责险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主要包括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行为。(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9.浙江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成效显著

2023年11月10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透露,今年以来,该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紧紧抓牢民生关键点,聚焦五方面打好“组合拳”,纵深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共立案调查民生领域市场垄断案件5件,办结1件,罚没款1.74亿元;立案调查行政性垄断案件8件,办结4件。(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临时保护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方法专利构成专利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近期审结一起涉及临时保护期届满后方法专利侵权纠纷案,明确了方法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及使用方法专利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等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中集某公司等三原告系专利号为201510465803.9、名称为“罐式容器装配台及装配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靖江市某装备公司购买了被诉侵权的罐式容器装配台并使用该装配台制造罐式容器产品,且在专利授权后仍继续实施。中集某公司等三原告以靖江市某装备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合法来源抗辩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制度在专利法中的具体体现。合法来源抗辩并不适用于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不应突破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使用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其次,就使用者于涉案专利临时保护期内购买专利侵权产品而言,合法来源抗辩实质上受到产品物理条件的限制,使用者并不能无限期实施专利技术方案。最后,合法来源抗辩不能及于以使用专利侵权产品的方式实际构成侵权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延伸性不同。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延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但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仅及于产品本身而不延及该产品的使用方法。在产品专利的保护范围本身不能延及于专利产品的使用方法的情况下,合法来源抗辩亦不能延及相关侵权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靖江市某装备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30余万元。

 

该案的裁判对因专利获得授权而临时保护期届满后,继续实施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构成侵权以及方法专利侵权不适用合法来源抗辩等相关法律难点进行了明法析理,有效保护了专利权人特别是方法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临时保护期届满后各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具有积极指引作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2.最高法:权利行使应当秉持善意、审慎行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北京某科技公司甲与被上诉人李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甲的“一事两诉”等行为构成滥用权利,不仅应当驳回其在本案中有关诉讼请求,还应当承担对方当事人因诉讼而产生的合理开支。该判决指出,对于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权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判令其承担对方当事人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是我国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但是,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边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当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行使诉权,但诉讼行为应秉持善意、审慎行事,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权利人故意以“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一事两诉”等方式滥用权利行为,人民法院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规制,并可视情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判令其承担对方当事人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在维持原判的同时,加判北京某科技公司甲赔偿李某在二审中主张的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00元。

 

 本案对依法规范批量维权,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讼权利、防止滥用权利等,具有积极参考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3.最高法:侵权人对外宣称的经营业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福州某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建筑技术公司、张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上海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积极推广的第三代点挂安装技术产品配件,上海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在2017年宣称其累计施工面积已达200万平方米以上,且其通过宣传册和官方网站对相关工程案例进行了宣传展示,上海某建筑技术公司副总经理在2019年2月24日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对第三代点挂施工工程进行宣传展示。

 

上海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对上述事实虽持有异议,但是并未提交有效反证证明其实际施工量,其主张夸大宣传依据不足;上海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亦不提交其实际使用的锚栓配件,其主张未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综合考虑上海某建筑技术公司和张某经营规模,因其侵权时间长、侵权范围广、侵权恶意明显,以及福州某科技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依法对福州某科技公司主张的250万元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4.最高法: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反垄断审查

在上诉人上海某设备制造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某变压器开关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中,涉及专利号为200610019247.3、名称为“一种带有屏蔽装置的无励磁分接开关”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2015年10月,武汉某变压器开关公司起诉上海某设备制造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该案以下简称2015年专利侵权纠纷),2016年1月,双方经协商自行签署《调解协议》(实为和解协议),武汉某变压器开关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2015年专利侵权纠纷案的起诉,并获得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专利侵权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缺乏实质关联,所涉产品超出涉嫌侵权的产品范围,其核心并不在于保护和行使专利权,而是以行使专利权为掩护,实际上追求分割销售市场、限制商品生产和销售数量、固定价格等效果的,可以认定为横向垄断协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5.最高法: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的三种主要情形

在上诉人四川某化工公司与上诉人山东某化工公司、宁波某咨询公司、宁波某设计公司、尹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涉及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技术秘密即加压气相淬冷法年产5万吨三聚氰胺(即蜜胺)生产反应系统(以下简称涉案技术秘密)。四川某化工公司认为,上述四被诉侵权人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共同侵权且侵权获利巨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从主观过错角度,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其二,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结合实施的行为,即数个行为人虽主观过错程度不一,但各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具备其一,即可认定构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6.最高法:起诉期限可从企业名称变更前的同一主体提起行政诉讼之日起计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M公司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裁定明确,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变更前的主体名称提起行政诉讼实际系名称变更后的同一主体的行为,未超出起诉期限,故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M公司与E公司为同一主体,仅名称发生变更。M公司虽未在行政审查阶段办理著录事项变更,导致行政诉讼的起诉人与复审请求人、专利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在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内说明公司名称变更情况,但鉴于本案系涉外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需要经过公证认证程序,当事人在未能及时准备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为避免超期起诉,以其在先使用的名称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行为存在一定合理性。且当事人在补交公证认证文件期限届满前提交了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足以证明前后名称指向同一主体,故应当认定以E公司名义于2019年11月2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实际系M公司的行为,该起诉时间未超出专利法规定的起诉期限,对其诉权应予保障。

 

从本案裁判结果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外方权利人的主张,进一步彰显对中外当事人一视同仁的平等保护司法理念。同时,在审查行政诉讼起诉人主体资格时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坚决避免“机械司法”“程序空转”等问题,努力使司法裁判“文本法”的适用符合人民群众感受的“内心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7.最高法: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不宜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南京某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某科技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不宜支持原告无锡某科技公司要求被告南京某科技公司赔偿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不宜支持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权利人赔偿律师代理费等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其次,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涉及的具体争议来看,亦不存在律师代理费转付的基础。第三,专利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不宜对专利权行使方式施加严格限制或者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判令权利人承担责任。最后,如果专利权人存在权利滥用、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致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的,受损害方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了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不适用合理开支反赔制度,亦指明了若专利权人存在权利滥用或者不正当竞争而致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的救济渠道,对于此类纠纷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8.最高法:涉GPL开源协议争议的软件权利人即使未开源,亦有权针对侵权行为维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启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某、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GPLv2协议系许可合同,但在GPL开源框架权利人并非诉讼当事人情形下,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宜在诉讼中对涉案软件是否全部或部分受GPLv2协议约束、涉案权利人是否违反GPLv2协议、以及涉案权利人是否因此需承担任何违约或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审理。

 

在软件尚未被开源、该软件著作权人认为其软件不受GPLv2协议约束、被诉侵权人则依据GPLv2协议提出不侵权抗辩的侵权纠纷中,软件开发者自身是否违反GPLv2协议和是否享有软件著作权,是相对独立的两个法律问题,二者不宜混为一谈,以免不合理地剥夺或限制软件开发者基于其独创性贡献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对于在开源框架基础上经二次开发形成的独立软件,在计算侵权损失过程中,应着重考虑二次开发部分在整体软件作品中所占比例,合理地剥离软件中的已开源部分,仅计算涉案软件中涉案权利人有独创性表达的开发部分,遵循比例原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9.最高法:通过微信群就价格变动进行意思联络和信息交流可构成垄断协议项下的“其他协同行为”

“其他协同行为”属于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因其不直接体现为明确的协议或决定,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行政查处和司法认定上存在难度。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判决了一起混凝土企业协同行为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对“其他协同行为”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进行了分析阐释。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中,茂名市某混凝土公司等19家涉案企业围绕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变动及变动幅度,专门建立微信群并通过聚餐等线下方式进行一系列的意思联络、信息交流,包括提议涨价、披露提价情况并互相督促,其中虽有部分企业在微信群内没有明确披露其实际交易中的具体提价情况,但是其参与微信群就足以了解群内其他企业的价格调整情况,且没有对价格调整提出异议,群内其他企业也有理由相信没有披露具体提价情况的企业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同样的提价行为,相关交流信息让加入微信群的企业之间形成了某种心照不宣的默契,便于其实施相关调价策略。而且,参与微信群的涉案企业事实上均在同一时期不同程度地调高了各自的供货价格,其被诉行为具有一致性,且不能对该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同时,根据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被诉行为产生了反竞争效果。因此,茂名市某混凝土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项下的“其他协同行为”,涉案19家企业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

 

本案明确了垄断协议中“其他协同行为&rdquo;的构成要件,合理分配了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同时,本案对反垄断罚款基数的“上一年度销售额”中“上一年度”作出原则性阐释,既尊重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效果,维护反垄断执法威慑力,也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基准和方法依法作出指引。(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10.北京互联网法院:AI绘图工具使用者对AI生成的图片享有著作权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人工智能生成图片(AI绘画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据悉该案为AI生成图片相关领域著作权第一案。

 

原告李某使用AI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于小红书平台;被告系百家号博主,发布文章配图使用了原告该AI生成的图片,原告遂起诉。

 

北互审理认为: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

 

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来源:知产库)

 

11.全国首例!成都知产法庭认定NFT(数字藏品)销售、转售行为法律性质

 2021年1月11日,原告王某某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由美术作品改编而成的动态视频,时长23秒,该视频系权利作品,可供免费下载。被告海南某科技公司未经王某某许可,在其运营的数字藏品电商平台网站铸造并发售了30个由上述权利作品生成的数字藏品(NFT),首次发售金额为599元/个。前述数字藏品发售后,可以进行转售,海南某科技公司按比例从转售成交金额中共计收取了综合服务费4万余元。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铸造数字藏品的行为符合以信息网络的方式传播作品的特征,海南某科技公司铸造数字藏品的行为侵害了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数字藏品一经铸造就永久分布式的存储于选定的区块链上,数字藏品的发售、转售不属于著作权所辖范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一审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全国首例针对数字藏品销售、转售行为法律性质进行认定的案件。元宇宙背景下,科幻数字文娱产业从概念市场向产业市场转变,科幻作品的衍生产品开发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宽,NFT即其中较为典型的衍生产品开发方式。本案的裁判,激发了NFT市场活力,保护了交易安全,同时也明确了NFT应回归商品的客观价值规律,积极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促进行业应用场景优化,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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