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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全文对照及评析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0日 作者:刘思铭 薛健

一、引言

 

据国内媒体报道,11月9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一案在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田惠宇被指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审批、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1亿元。无独有偶,11月10日,中信银行原行长孙德顺受贿一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孙德顺被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同时判令其在死缓两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另据国内媒体不完全统计,截至2023年11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共披露87名金融系统干部被查,包括银行机构53人,省联社10人,保险机构7人,金融集团2人,证券机构1人,以及曾在其他金融机构任职的多名人员。

 

随着金融反腐工作的深入开展,自10月底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结束以来,该项工作正加速进行。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迁移刑事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遏制涉刑案件高发态势,11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金规〔2023〕10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并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从体系编排上看,《新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任务要求、监督管理及附则共5章40条,相较于2013年11月1日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监办发〔2013〕257号,以下简称《老办法》),《新办法》在结构及内容上均有一定幅度调整,目标之一即为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职责,充分调动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主观能动性,着力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为方便读者学习理解《新办法》主要内容,作者团队以逐条对照的方式梳理、评析成文,不妥之处,望请指正。

 

二、逐条对照及分析

 

 

 比较评析:相较于《老办法》,《新办法》将保险业纳入调整范围,同时新增《保险法》作为立法依据,确保规章制定的合法性。

 

 

比较评析:《新办法》以定义方式明确了银行机构和保险机构范围,将《老办法》中参照适用机构范围扩展到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并将上述机构转移规定在《新办法》附则第三十八条中,从立法技术上看,《新办法》编排结构更合理,主体更明确,边界更清晰。

 

 

比较评析:关于防控目标,《新办法》将《老办法》中“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调整为“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更加重视各层级、各部门、分支机构及人员在风险防控上的制度性、整体性及协调性。

 

 

比较评析:因《老办法》中所称定义,已在《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0号)中被细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并作出细致规定,故《新办法》为免赘述并未援引,而是顺应形势,新增了加强党的领导与基本原则两项内容。相较于老原则,新原则内涵更加丰富,且各原则在正文中有具体体现。

 

 

比较评析:为夯实银行保险机构责任,《新办法》以第六条新增方式强调了法人的主体责任。又因2023年原银保监会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替代,故本次《新办法》对监管主体作出相应调整,同时新增了行业协会防控职责,要求其对会员单位开展相应的沟通、宣教、协调、指导工作。

 

 

比较评析:考虑到银行保险机构经过长期发展,组织架构已较为完善,《新办法》并未将设立董监高及制度体系要素作为重点强调,而是结合风险产生、发展的客观规律,从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的时间维度,强调了组织体系、层级及分工对风险防控的重要性。

 

 

比较评析:《新办法》对董事会职能调整主要有五点:(一)将董事长个人负责制,调整为董事会集体负责制;(二)将专门委员会从应当设立改为可以设立;(三)将专门委员会职责从法定改为由董事会授权决定;(四)免除了董事会对高级管理层议定职责的权利;(五)强调董事会顶层设计、监督功能,减少对考核、审查等具体事务的参与。

 

 

比较评析:与对董事会调整类似,《新办法》将监事长个人负责制,调整为监事会整体负责制。

 

 

比较评析:《新办法》对高级管理层防控职能调整主要有四点:(一)将行长或总经理个人负责制,调整为高级管理层集体负责制;(二)将高级管理层职责从董事会议定改为法定;(三)将应当设立的合规总监职位调整为行长助理;(四)将合规总监主要职责并入高级管理层职责范围。

 

 

比较评析:因合规总监岗位调整,《新办法》不再规定合规总监与合规部门之间的领导关系,同时细化了合规部门具体工作,新增了整改问责、信息化建设、培训教育等职责。《新办法》对制度建设、分析研判、风险评估等职责表述更为具体、准确。

 

 

比较评析:《新办法》将具体业务部门细分为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明确了两部门和牵头部门之间的配合关系,规定了两部门各自职责,有利于将具体工作落到实处。

 

 

比较评析:《新办法》将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审计范畴,在董监高三重防范的基础上增设审计纠错机制。同时,在合规总监调整为行长助理的背景下,通过牵头部门内设风控专员,分支机构内设防控岗位,将原来的一人纵深管理调整为多人“神经元”式管理,与《新办法》中“全面覆盖、联防联控、各司其职”的原则相呼应。

 

 

比较评析:《新办法》细化了《老办法》中制度内容,对其中三项制度内容作出要素式规定,为三项制度建立、执行筑牢基础。

 

 

比较评析:《新办法》在此段落,并未与《老办法》一致,规定与授信等具体业务相关内容,而是强调须加强对顶层干部,以及底层岗位的监督,《新办法》第三条中“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和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原则相呼应。

 

 

比较评析:新、老办法均强调了信息技术的重要性,但相较于《老办法》对信息适时、准确的侧重,《新办法》更看重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所能提供的分析、思考价值。

 

 

比较评析:虽然《新办法》将董事长、监事长、行长负责制调整为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负责制,但并不意味着出现问题时其个人责任可以完全免除,甚至在问责机制健全、公开的情况下,认定某项行为是否构成失职、渎职会更加清晰、明确。如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亦在所难免。

 

 

比较评析:相比于《老办法》对考核、激励机制不合理可能引发的违规担忧,《新办法》更加强调激励机制对风险防控的正面引导。

 

 

比较评析:相比于《老办法》侧重对检举制度建立和对检举人合法权益保护,《新办法》更强调对检举事项真实性的核查,力求及时化解风险,实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目标。

 

 

比较评析:《新办法》对业务培训形式、内容规定的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删除了《老办法》第二十一条中与劳动规章制度有关内容,而将出现频率较低的洗钱、涉黄、涉毒等违法内容调整为金融业务中较为常见的关联交易、异常户处理、公章滥用等事项。

 

 

比较评析:《新办法》将对风险防控工作的检查权、评价权赋予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确保了检查过程的公正性、准确性,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原则。

 

 

比较评析:《新办法》在此段落,并未与《老办法》一致,规定与检查相关的具体内容,而是新增了风险评估机制,明确了具体工作的最低标准,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每年报告时间,以此将风险评估常态化。

 

 

比较评析:《新办法》对整改、追责措施规定的更加具体,既有针对于机构的通报、调级举措,又有针对于个人的约谈、问责机制,同时明确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予以行政处罚,对监管机构而言更具操作性。

 

 

比较评析:新、老办法在此段落,均强调了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责,与“融入日常”原则相呼应。

 

 

比较评析:从内容上看,银保监发〔2020〕20号文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案件定义、分类及信息报送;第三章案件风险事件定义及信息报送;第四章案件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等内容。相比于新、老办法侧重对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该办法更侧重于具体案件的处置过程,对金融机构而言,同样值得认真学习。

 

 

比较评析:如前所述,相比于《老办法》在正文第二条规定参照适用机构,《新办法》将其规定在附则部分,结构更为合理。

 

 

比较评析:因监管主体变更,《新办法》作出对应调整,又因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确有差异,故为保新政落地生根,本次《新办法》赋予了派出机构可通过制定细则,在框架内调整的权利,同时也为地方银行保险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有效沟通畅通了渠道。

 

 

比较评析:鉴于《老办法》已施行10年,各机构对风险防控工作已纳入日常,且《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3年8月4日公开征求意见,各机构对《新办法》变动之处已有预期,故本次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将有助于政策快速落地,实现目标。

 

三、结语

 

通过对比不难发现,本次《新办法》更加突出法人主责,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在刑事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进一步明晰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边界,强调了银行保险机构对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当完成的主要任务,细化了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但归根结底,所有具体工作均围绕“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这一根本原则,而最终目标则是指向金融安全。

 

10月30至31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要清醒看到,金融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有的还很突出,经济金融风险隐患仍然较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高,金融乱象和腐败问题屡禁不止,金融监管和治理能力薄弱。会议强调,金融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胸怀“国之大者”,强化使命担当,下决心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以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11月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就在头版刊文,强调要以强有力的监督为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据此可见,金融反腐工作并不会因为时间持久而减弱力度,相反,向全领域深水区的攻坚,或许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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