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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全站官网登录 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资讯2022年度季报 第三期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27日 作者:外商投资团队

尊敬的各位客户、业界同仁:

欢迎参阅北京市Kok全站官网登录 律师事务所为您呈现的《Kok全站官网登录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2022年度季报》第三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及施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也在逐步推进,更开放、包容、也更具时代特征的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有鉴于此,我们拟对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持续关注。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我们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动态进行了共计12期的月度推送;2022年,我们将每季度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重要立法动态进行季度推送。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领域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文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解读等,欢迎您的关注与指导。

 

本期季报主要内容包括:

1、新增、新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修订;2)《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3)《关于加快邮轮游艇装备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新增、新修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关于外商投资的重要地方性法规:1)《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的决定》。

 

2)关于稳外资: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和<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的通知》;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全省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3)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与保护:1)《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自由便利专项提升方案&gt;的通知》;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规划的通知》;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建设独立综合性节点滨海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5)《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决定》。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营商环境优化:1)《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通知》。

 

5)关于外商投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3)《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4)山东省《关于推进全省金融业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5)山西省《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信用河南建设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7)《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大力培育人工智能产业行动方案(2022-2025)>的通知》。

 

3、新增司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4、新增征求意见稿: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gt;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草案)》;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新一轮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政策举措的公告》。

 

一、新增、新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5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9月2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构建内外一致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依据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外资银行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提交资料时,如要求由授权签字人签署,授权签字人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不再要求一并提交该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2)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筹建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受理、审查、决定机构作出决定的期限由6个月内修改为4个月内,与中资银行申请同事项的决定期限相一致;

 

3)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因其他原因申请变更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的,申请资料中不再要求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机构出具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4)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关闭一级分行或者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其受理、审查和决定均由银保监会承担,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不再进行该申请事项的受理和初审;

 

5)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直接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并自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发行;如在24个月内再次提交额度申请,则原有剩余额度失效,以最新批准额度为准。同时,发行人应自资本工具、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监管机构有权针对已发行的资本工具是否达到合格资本标准进行认定。

 

6)修改了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申请核准所需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包括: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但拟任人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的,无需说明拟任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拟任人为董事长或行长(首席执行官)且章程已对其职责作出规定的,无需再提供申请人对拟任人的授权书;拟任人无需再提供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而应提供履职情况的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自然资规〔2022〕1号)

1、公布日期:

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8月25日公布。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中明确,需要从事相关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由被委托的测绘资质单位承担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相关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业务及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与支持。

 

同时,《自然资源部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重申,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地面移动测量、导航电子地图编制等属外资禁入领域。取得这些专业类别测绘资质的内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关于加快邮轮游艇装备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2〕101号)

1、公布日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于2022年8月17日联合公布。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关于加快邮轮游艇装备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在促进开交流合作”中提出,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高水平对外开放,深化船舶工业领域双多边交流合作机制,学习借鉴先进国家邮轮游艇产业政策和法规标准,鼓励邮轮游艇行业协会、企业、高校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合作。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创造广阔投资空间,研究将邮轮游艇装备有关产业列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吸引全球邮轮游艇研发设计、专业配套设备、服务企业来华投资合作。

 

二、新增、新修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外商投资的重要地方性法规

1、《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

1)通过日期、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8月30日通过并于2022年9月5日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出台背景:

深圳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在促进外商投资和提升外商投资服务等方面具有先发优势。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提出,到2025年,深圳经济实力、发展质量要跻身全球城市前列,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但是,对标国外先进城市以及深圳先行示范区的建设要求,深圳市在外商投资便利、权益保障以及政务服务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改善和提升的空间。据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建成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同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以法治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外商投资便利、保护和服务,营造更加开放公平营商环境,深圳市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深圳外商投资条例》”)。

 

3主要内容:

《深圳外商投资条例》分为六章共46条,包括总则、投资准入、投资便利、权益保障、政务服务、附则等六个方面,以外商投资准入与经营的生命周期为脉络,着眼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关切,细化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固化了深圳市外商投资实践成果,在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等方面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外商投资工作部门职责要求:在深圳市层面,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外事等部门对深圳市在境外开展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进行统筹、指导和服务;市、区商务等部门应当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加大投资环境宣传,促进外商投资。在各区层面,鼓励结合自身区域优势和产业特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活动。同时,加强与国际友好城市、友好组织以及其他境外城市、地区在投资经贸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境外驻深投资促进机构等的沟通合作。

 

2)细化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制度:规定深圳市、区商务部门应当结合本市产业布局、各区战略定位等特点,加强对外商投资的规划引领;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禁止在国家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制定外商投资准入的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在准入方面适用同等条件;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许可准入事项,由外国投资者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同时,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深圳市重点发展领域内进行投资,例如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

 

3)完善外商投资便利化措施:鼓励外国投资者在经济特区内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其升级为亚太总部、全球总部。同时,在公共服务供给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融资、资金结算等方面规定了多项便利化措施。此外,考虑到新冠疫情的特殊情况,规定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办理经营活动相关事项,相关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办理或者无法现场提供资料原件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可以采取在线办理等替代方式或者通过接受公证、认证文件等方式提供便利。

 

4)强化外商投资企业权益保障:进一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回应外商投资企业关切,结合深圳实际,对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作、举报投诉等方面法律、法规作相应的补充细化,例如:针对外商投诉,对一般投诉事项,规定投诉处理工作部门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与广东省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对复杂确需延期的投诉事项,规定办结期限为50个工作日,相比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缩短了10个工作日。此外,《深圳外商投资条例》在外商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政策、平等参与标准与法规规章的制定与修改、争议解决,以及更加便利或者优惠条款适用等方面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5)优化外商投资政务服务:《深圳外商投资条例》推进外商投资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在强化外商投资服务机制、吸引外籍高层次人才、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编制和发布外商投资指引、外商投资营商环境评估、重大外资项目服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涉外商务人才培养、外商投资信息报送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优化规定。

 

2、《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的决定》

1)通过日期和施行日期: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的决定》。修改决定通过后,原条例更名为《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投资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修订背景:

长期以来,江苏省高度重视港澳投资者在江苏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成功做法。2011年以来,江苏省先后成立了江苏省港商投资企业服务协会,设立了江苏省港澳法律专家服务团,成立了南京港澳仲裁院,出台了《关于深化苏港澳多领域合作若干措施》及百项实施指南,2014年12月1日起,原《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年第15号)开始施行。自实施以来,原条例为保护和促进港澳同胞来江苏省投资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港澳投资在江苏省保持增长态势,在江苏省利用外资方面占有重要地位。为适应新经济形势、促进交流合作、持续保护和鼓励港澳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江苏省投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同胞投资条例》作出修改。

 

3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江苏省保护和促进香港澳门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江苏省港澳投资条例》”)共54条,包括四方面内容:鼓励和促进港澳投资,保护港澳投资者和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强化政府服务,以及争议处理与纠纷解决机制,其中,《江苏省港澳投资条例》新增加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结合“十四五&rdquo;规划,突出苏港澳优势互补,进一步落实CEPA。鼓励在金融、会展、健康、文旅等领域投资。

 2)鼓励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和规划的实施。

3)鼓励港澳投资者参与本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具有世界聚合力的双向开放枢纽。

4)加强产业导向,促进港澳投资朝着优化结构、拓展深度方向发展,推动港澳投资高质量发展。

5)加强投资促进体系建设,促进港澳投资,推动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

6)强化政府服务,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7)推进落实内地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税收安排协定,以及其他税收优惠。

8)强化对港澳投资者、港澳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保护,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9)鼓励港澳投资企业加强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交流合作,共同开展国际标准研制。

 

(二)关于稳外资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规〔2022〕12号)

1)印发日期和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26日印发,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上海市2022年3月发布的《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以下简称:“《抗疫助企21条》”)和2022年5月发布的《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沪府规〔2022〕5号)(以下简称:“《经济恢复重振50条》”)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受疫情影响,全球经济发展面临挑战。“稳经济”在我国成为贯穿全年的关键词。国务院于2022年5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提出了包括稳投资促消费在内的六个方面共33项具体政策措施。2022年8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落实好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同时,再实施19项接续政策,以形成组合效应,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落实国家稳经济一揽子政策的接续政策措施,加力巩固全市经济恢复发展基础,全力打好经济恢复和重振攻坚战,在已发布的《抗疫助企21条》和《经济恢复重振50条》基础上,上海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了《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着力助行业促发展、着力强主体增动能、着力扩需求稳增长、着力优环境强服务等四个方面共22项措施。

 

其中,“着力扩需求稳增长”方面指出要推动外贸外资保稳提质,就外资部分,要求选取一批制造业领域标志性外资项目,加强“全流程”跟踪服务和全方位要素保障,推动项目尽早落地建设。修订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等纳入总部认定和支持范围。进一步支持外资企业在沪设立研发中心,在引进海外人才、提高研发便利度、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方面加力增效。开展长三角区域性“一带一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试点,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资讯、投资贸易对接、金融咨询、法律咨询、企业培训、海外响应支持等服务。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和<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的通知》(琼府办〔2022〕41号)

1)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9月16日公布,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要求,全力克服新一轮疫情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造成的影响,高效精准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多措并举推动全省经济恢复提振,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海南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同时,因2022年8月海南省暴发新一轮新冠疫情以来,企业生产经营遭受了重创,复工复产压力巨大,海南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已出台多轮助企纾困措施基础上,再次实施助企纾困特别措施升级版,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帮助企业能开张、可运营、谋发展,据此,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

 

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行动方案》中提出了“实际利用外资全年增长15%的行动目标;具体措施方面,《行动方案》提出要提高吸引外资举措精度”:强化海南省促进外贸外资平稳发展工作专班协调机制,保障外贸外资领域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全面落实并争取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政策范围。依托外交部海南自由贸易港全球推介活动开展招商引资,适时策划举办香港、澳门专题推介活动。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巩固全省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十八条措施>的通知》

1)印发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9月29日印发。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稳经济系列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巩固全省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十八条措施》,提出了六个方面共18项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加大稳外贸稳外资力度”方面提出要“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1)借助河北省内外重要经贸活动平台,组织系列招商活动,签约一批合作项目。

2)加强对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支持服务,确定一批重点项目和企业,协调解决要素保障等方面的困难问题。

3)建立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冀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4)支持外资在河北省设立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享受无差别待遇;大力推进科技开放合作,持续实施“外专百人”计划,吸引优秀海外人才来冀创新创业。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22号)

1)印发日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8月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北京市出台的一系列稳经济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推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实现惠企政策“主动办”“加快办”“方便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特制定《北京市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包括五方面共34条具体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该文件提出要“提高外资企业开办便利度”:加快推进外籍人员身份认证数据信息的对接共享,实现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在线身份认证,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

 

(三)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促进与保护

1、《关于印发<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自由便利专项提升方案>的通知》(京商资发字〔2022〕6号)

1)公布日期:

北京市商务局于2022年8月5日公布。

 

2)出台背景:

为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按照《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20〕10号)要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以更大力度探索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规则,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投资准入准营体系,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辐射带动全市投资自由便利水平持续提升,北京市商务局制定并印发了《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自由便利专项提升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提升方案》”)。

 

3)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专项提升方案》以八个“突出”八个“引领&rdquo;为主线,提出了22项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自贸试验区投资环境,向外国投资者充分展现北京自贸试验区的高水平开放,以辐射带动全市投资自由便利水平持续提升。具体内容如下:

1)突出开放压力测试,引领市场准入制度改革:聚焦生物医药、增值电信、汽车金融、自动驾驶等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开放压力测试;优化自贸试验区外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探索制定北京自贸试验区重点领域外资企业投资清单指引;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融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试点,包括便利企业跨境融资、完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优化在华境外个人薪酬购汇手续等内容。

 

2)突出“准入即准营”,引领涉企经营许可改革:以告知承诺制为基础,形成企业开办便利新示范,包括试点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探索电子营业执照领取统一授权办理、实行“一照多址”“一证多址”“一业一证”改革等内容;依托自贸组团政务服务大厅,打造智慧政务样板间,重点提升跨部门、跨层级联办事项网上办理功能;围绕演出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等行业展业需求,全方位提速审批效率。

 

3)突出先行先试,引领土建工程全环节改革:探索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土地配置自主权,鼓励自贸试验区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支持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支持对不同类型项目开展工程建设审批分类改革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水电气热“一站式”服务创新。

 

4)突出法治建设,引领高标准投资权益保护:完善自贸试验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形成高标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深化投资退出制度改革,包括创新除名、代位注销,实施企业注销“一次办”等。

 

5)突出特色精准服务,引领投资促进体系创新:创新招商引资新模式;优化全周期投资服务体系,在自贸试验区各组团高标准推行“管家式”服务;构建特色产业发展政策体系;依托自贸组团“产业新地标”“城市新空间”,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6)突出跨部门协同,引领企业出海护航体系夯实:以自贸试验区为试点深化“走出去”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境外投资备案效率,对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相关证书;完善“走出去”专业服务平台,搭建多层级渠道双向投资促进机制。

 

7)突出辐射带动,引领全市和京津冀新一轮改革开放:推动一批已在自贸试验区试点的创新举措拓展到全市、谋划一批京津冀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举措。

 

8)突出制度建设,引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强化与投资自由便利相匹配的安全制度体系、在金融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形成“北京示范”。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22〕13号)

1)印发日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5日印发。

 

2)出台背景:

2020年8月30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同年9月24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揭牌,在湖南开放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湖南自贸试验区设立一年多来,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改革创新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大力实施“强省会”战略,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中的重要载体和纽带作用,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国发〔2021〕12号)为契机,湖南省人民政府广泛收集相关诉求,深入研究《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积极借鉴上海、广东、天津、江苏等自贸试验区先进政策和经验,在此基础上起草并最终形成了《深入推进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3)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分为促进贸易投资创新发展、加快开放通道建设、激发改革创新要素活力、切实推动改革创新落地落实四个方面,共提出了15项创新举措。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若干措施》在促进贸易投资创新发展”方面提出了2项具体举措:

1)促进外向型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外资投资先进制造业,引入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快建设自贸试验区总部基地,挖掘楼宇经济潜力。探索实施新设企业纳税便利化举措。争取国家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退税政策试点。推进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点。

2)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落实将外商投资(含港澳服务提供者)旅行社业务许可依法下放至自贸试验区。

 

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7号)

1)印发日期:

云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6日印发。

 

2)出台背景:

建立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云南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战略举措。《“十四五&rdquo;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主要依据《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6号)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云政发〔2021〕4号)编制,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到2035年,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高标准建设自贸试验区的基本蓝图和行动纲领。

 

3)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规划》除前言部分外,共分为五章,包括:建设成效和发展环境、总体要求、发展任务、保障措施和环境评价说明。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规划》在第三章“发展任务”的第二节“打造更高水平制度创新试验田”中提出要实现“投资领域改革新突破”,具体内容如下:

 1)构建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体系,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全省投资创业和吸收外资的首选之地。

 

2)在区内严格执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严格落实&ldquo;非禁即入”。

 

3)持续提升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机制,健全外商投资促进体系,完善外商投诉机制,为外商提供更加优质服务,增强其投资信心和决心。

 

4)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进一步放宽以服务业为重点的准入限制,扩大教育、医疗等领域对外开放,破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隐形准入壁垒,建立便捷、有序、高效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5)抢抓与RCEP国家合作的机遇,积极推动与RCEP国家在投资领域的深度合作。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加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加大对港澳投资开放力度。

 

6)推动自贸试验区对外投资高质量发展,拓展和延伸境外投资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对外投资企业提质增效,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构建全面、立体、高效的境外投资风险管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4、《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建设独立综合性节点滨海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发〔2022〕8号)

1)印发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7日印发。

 

2)出台背景和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的“五个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巩固产业发展势头,完善城市功能配套,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临港新片区重要增长极作用,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加快建设独立综合性节点滨海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包括三部分共23项具体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该文件强调要深化国际数据港建设”,加快信息服务业对外开放,根据国家部署,放开外商投资互联网数据中心等增值电信Kok全站官网登录-中欧体育 准入限制,完善云计算等新兴业态外资准入与监管制度。

 

5、《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的决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9月2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就外商投资领域,《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本次修改的重点及亮点主要包括:

1)扩大对外开放,重点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离岸贸易、航空航天、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保税维修、航运物流、跨境电商等业态开展先行先试;

2)完善了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更新了相关表述,强调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3)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4)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等。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营商环境优化

1、《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青政〔2022〕43号)

1)印发日期和施行日期:

青海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9日印发,自2022年9月18日起施行。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就外商投资领域,《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在“全力打造开放包容的国际化营商环境”任务中提出要“促进外商投资便利化”,具体要求为:

1)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外资企业信息报告制度,确保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立全省外资项目库,面向更多国家和地区推介青海重点合作项目。

3)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机构,不断完善外资企业投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构县级以上全覆盖。

 

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通知》

1)公布日期: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18日公布。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安徽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如下:

1)《安徽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通知》要求“加快建设统一的商品和服务市场”,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提高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

 

2)《安徽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对本地区本部门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等。

 

(五)关于外商投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22〕9号)

(1)印发日期、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商务局于2022年8月8日印发,自2022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出台背景:

2021年2月7日,《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深府办规〔2021〕2号)印发、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扩大开放,提升利用外资规模和质量,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在深圳设立地区总部和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集聚更多的高端要素、高端资源、高端人才、高端项目,为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第十条中关于“实到外资”的分档奖励政策,深圳市商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针对性和可操作的管理规定,以保障支持政策落地。

 

3)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七章共20条,包括总则、申报条件、支持方向和标准、项目申报、初审和审核、项目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管管理以及附则。其中,《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申报单位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

1)申报单位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一是申报单位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已被深圳市商务局认定为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二是申报单位未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三是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本奖励;四是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2)除基本条件外,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的专项条件:一是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跨总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完成到资,并已投入至实际建设或生产经营;二是申报单位申报奖励对应的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应在申报奖励的上一自然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以商务部口径为准,下同);三是申报单位上一自然年度纳入深圳实际使用外资统计的金额须不低于2000万美元;四是申报单位已通过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年检。

 

此外,《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关于实到外资分档奖励政策的具体支持方向和标准:一是支持方向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行业领域;二是对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指年度累计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予以分档奖励,具体支持标准为: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000万(含2000万)—3000万美元的,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3000万(含3000万)—5000万美元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奖励;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600万元人民币奖励。

 

2、《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22〕34号)

1)印发日期、实施日期: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局于2022年7月28日印发,自2022年8月15日起实施。《关于本市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通告》(京人社发〔2020〕15号)同时废止。

 

2)出台背景:

2020年,国务院批准北京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在《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中提出“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改革要求。2021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06号),授权北京市制定发布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为深入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深化&ldquo;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职业技能培训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规范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和“两区”建设任务要求,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3)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共37条,从管理原则、机构设立的条件和程序、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变更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监督与管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举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予以规范。该《管理办法》的创新特点及具体内容如下:

1)拓宽了外商投资办学的形式:在原有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基础上,外商可在北京市全市范围内单独投资举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支持外商以多种形式投资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市场。

 

2)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放宽外资准入标准和条件,给予外国投资者国民待遇,在设置标准、审批层级、审批流程、监督管理等方面,均与北京市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相一致。

 

3)优化改革审批服务:深化&ldquo;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将外商投资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环节采取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实现材料齐全当场办理,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履诺检查、违诺失信惩戒、“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等制度共同组成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同时在课程教材、预收费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3、《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1)公布日期: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9日公布。

 

2)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办法》(深金监规〔2021〕1号)有关规定,在深圳市设立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对于在境外募资基金且仅有境外投资者作为出资股东或合伙人的试点企业,参照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执行,深圳市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其他要求按照现行制度保持不变。

 

4、山东省《关于推进全省金融业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

1)公布日期: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于2022年8月9日公布。

 

2)主要内容:

为促进全省金融业扩大开放,提升金融业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山东省商务厅等部门发布了《关于推进全省金融业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拓展金融业利用外资领域,加快落实国家在金融业领域的开放政策,不断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来鲁发展。

 

2)加大吸引境外金融资本投资力度,强化与国际重要金融机构的联系对接,发挥区位优势,积极招引日韩金融机构落户山东省;鼓励有条件的市在全球金融中心城市举办金融招商推介活动;拓展境外招商渠道,吸引更多境外优质金融资源进入山东。

 

3)促进境内外金融机构集聚发展,支持各市积极打造金融聚集区,深化本地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发挥金融产业集聚效应。

 

4)加强服务保障,鼓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大力引进和支持外资金融机构落户发展。

 

5、山西省《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22〕66号)

1)公布日期: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24日联合公布。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五大重点任务和六项政策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文件提出了拓宽投融资渠道”的政策措施,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山西省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信用河南建设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32号)

1)印发日期:

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13日印发。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就外商投资领域,《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信用河南建设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要完善跨境投资信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包括:

1)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外投资项目不再审批,实行信息报告制度。

2)在跨境投资年度检验、行政告诫、行政处罚时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促进投资人依法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3)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7、《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大力培育人工智能产业行动方案(2022-2025)>的通知》(沪自贸临管委〔2022〕91号)

1)印发日期: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8月12日印发。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就外商投资领域,《关于印发<临港新片区大力培育人工智能产业行动方案(2022-2025)>的通知》提出要推进制度创新赋能”,进一步探索放开增值电信业务外商投资股比限制,试点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B21)等业务对外资开放。

 

三、新增司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22号)

1、公布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

1)研究制定法律查明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适用等司法解释,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2)优化涉外民商事纠纷诉讼管辖机制,研究制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司法解释。

3)加强司法协助工作,完善涉外送达机制,推动建成域外送达统一平台。

4)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实质化运行,健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信息化平台,实现调解、仲裁和诉讼有机衔接,努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高地。

5)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依法维护外商投资合同效力,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6)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依法保护“走出去&rdquo;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四、新增征求意见稿

 

(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1、公布日期和征集截止日期:

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7月29日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29日。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分为七章,包括总则、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附则等。就外商投资领域,《征求意见稿》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的原则,明确了外资准入条件,并基本保持了中外一致。《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设立财务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设立的具体条件如下:

1)外资跨国集团直接设立财务公司的,除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净资产的要求外,其余要求与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中资企业集团一致,外资跨国集团在净资产方面应满足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相关财务指标要求以外资跨国集团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合并口径的收入、利润等指标为准)。

 

2)外资跨国集团通过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除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净资产的要求外,其余要求与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中资企业集团一致,外资投资性公司在净资产方面应满足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二)《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草案)》

1、公布日期和征集截止日期: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22年9月23日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为自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草案》分为九章,包括总则、区域规划与布局、国际化商务服务、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综合交通枢纽、产城融合、服务与保障、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及附则。其中,《草案》第三章“国际化商务服务”第二十九条明确,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商务区设立投资性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投资性公司给予金融、人才、通关等方面便利。支持优质投资性机构进驻商务区。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为商务区内的投资性机构提供服务,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管控。

 

(三)《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新一轮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政策举措的公告》

1、公布日期和征集截止日期:

浙江省商务厅于2022年9月19日公布,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自2022年9月25日。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开征求新一轮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政策举措的公告》共提出了十个政策举措,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提出了要加大制造业外资招引”,加快自贸试验区油品、数字等产业链制造业外资项目落地和增资扩产。加大对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要素协调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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