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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3年12月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9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一、立法动向 

 

1.国务院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出六十九项修改

12月21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决定》共六十九条,主要完善专利申请制度、专利审查制度,加强专利保护、专利服务,并新增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特别规定,与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相衔接。《决定》明确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完善以电子形式提交和送达各种文件的相关规定;细化优先权相关制度,明确在一定期限内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中部分内容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延迟审查制度;新增专利权期限补偿专门章节,明确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条件和时间要求、补偿期限计算方式以及补偿范围等;增加强制代理例外规定,等等。(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两部门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12月21日,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公布《关于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目录》共包括24项禁止出口技术与110项限制出口技术,明确了相关技术的行业领域、编号、技术名称、控制要点。其中,禁止出口技术主要包括激光技术用大功率大尺寸钕玻璃制备工艺技术、稀土萃取分离工艺技术、稀土金属及合金材料的生产技术、我国使用的卫星及其运载无线电遥控遥测编码和加密技术、航空燃气轮机核心机的设计技术和制造技术、抗辐照技术工艺、遥控核化侦察机器人制造技术、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信息传输加密技术,以及具有伦理争议且可产生重大危害,用于对含有遗传物质的人体生殖细胞进行编辑的基因编辑技术等。《公告》另外明确,属于军民两用技术的,纳入出口管制管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3.两部门联合发文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

1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反垄断“三书一函”制度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行政建议书》,应发出《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形,明确对经营者存在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风险,或者行业协会存在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风险,或经营者存在未依法申报、违反审查决定等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风险,或经营者存在未能充分履行中止调查承诺义务或者行政处罚整改要求风险的等情形,市场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国家认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换版有关工作要求的公告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起草、国家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54)归口管理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GB/T 29490-2023)已于2023年8月6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相较于上一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此次修订突出了标准的合规属性,为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了参照标准。(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5.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

12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过渡办法的公告》。

 

《过渡办法》共十七条,主要明确强制代理例外相关情形的适用规则,明确优先权恢复、增加或者改正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明确援引加入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明确分案申请提交副本、PCT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和优先权恢复相关内容的适用规则,明确保密审查期限、电子形式送达文件送达日、诚信原则的适用规则,等等。(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6.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2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专利审查指南》。现公布修订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及其后公布的相关局令、公告同时废止。(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7.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其中第三条提到,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包括:(一)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二)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三)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四)所提出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五)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六)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七)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8.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实施规则

12月21日,国家知产局网站公布《关于专利权期限补偿和专利开放许可相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专利权人、因相关专利存在侵权纠纷或者已经提出相关药品注册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三款作出的关于是否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作出的关于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是否予以年费减缴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是否予以公告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9.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继全面推进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后,又启动开展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

 

试点地方包括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湖北五省。信用试点评价对象覆盖试点地方辖区内全部商标代理机构和其备案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行百分制,对应设置A、B、C、D等四个等级,并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因素,设置附加加分项,增设A+等级。(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1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

12月1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3年立案工作情况并发布《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

 

为更好服务保障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便利涉外案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专门力量,编写发布了《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仪军庭长介绍,此次编写和发布《涉外案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办理参考》涉及美、法、德等6个国家,在总结以往审查涉外案件公证认证文件经验的基础上,分别介绍了证明文件名称、样式、办理步骤等内容,并设置有“文件示例”,直观展示司法实践中不同国家主体提交的真实样本,供办理者参考借鉴。(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

为引导当事人在诉讼中更好地完成举证责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021年对外发布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的基础上,针对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新问题和市场主体的新需求,修订完成了《解答》。《解答》全文共计61条,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法定构成要件,第二部分是商业秘密诉讼主体,第三部分是侵权行为,第四部分是民事责任,第五部分是程序事项。《解答》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全流程中的问题进行梳理和解答,更加直观、具体地为当事人完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提供了有效指引。(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2.北京市知产局发布《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

12月1日,北京市知产局网站公布《北京市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指引(试行)》。

 

《指引》主体部分共五章,涉及数据知识产权创造、数据知识产权运用、数据知识产权管理、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涉外数据知识产权等五个章节,立体化覆盖了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工作的各流程、各环节,衔接数据基础制度先行区创建工作,将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与数据资产交易有效对接、与数据要素的司法保护有效衔接。(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13.上海公布25条工作要点 共建高水平改革开放知识产权强市

12月20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公布《上海市人民政府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建高水平改革开放知识产权强市2023—2025年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共五方面25条内容,提出打造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样板区”、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新热土”、知识产权服务“优势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先行区”,明确要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工作试点,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试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强化知识产权数据资源治理和共享,完善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额等数据统计和共享机制;深化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探索开展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等。(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14.江苏高院出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工作指引

2月1日,江苏高院网站公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工作指引(试行)》。

 

《工作指引》共20条,明确下列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1)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摄影、美术、音乐或文字等作品的著作权案件;(2)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商标权案件;(3)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4)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合同案件(不包括技术合同案件);(5)其他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江苏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执法动向

 

1.国知局发布第二批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案例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蓝天”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各地重拳打击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截至目前,约谈专利、商标代理机构7400余家,责令整改4500余家,作出警告和罚款处罚930余件,吊销代理资质、停止代理业务33家机构,罚没金额4000余万元,在行业内引起强烈反响,形成了全国范围内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代理行为的持续高压态势,行业秩序明显好转。

 

国家知识产权局现发布第二批“蓝天”专项整治行动警示案例,集中在专利代理方面,包括无资质专利代理、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出租出借专利代理资质、接受利益冲突相关方委托、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未办登导致申请人权利丧失、行贿等违法行为。警示行业内各类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共同营造良好行业环境。也提醒广大创新主体提高警惕,选择具有正规专利代理资质、信誉良好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2023年1月—9月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取得成效

2023年1月—9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等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市场治理,积极发挥行政执法震慑力,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1月—9月,各类专项行动共查处相关案件42万余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2.98万件,针对侵权假冒高发多发的重点实体市场开展执法行动约1.98万次。(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分别对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药生化),以及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汇海)、武汉科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科德)、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康制药)滥用中国注射用硫酸多黏菌素B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实施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制剂的行为进行了认定和处罚,罚没款合计12.19亿元。(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纠正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7月26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通过制定文件,设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库,要求入库企业注册在本镇,影响了其他具备合格资质的承包施工单位平等参与该区域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印发文件要求部分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属中小建筑业企业建设或者承接,排除、限制了外地建筑业企业平等参与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6.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建德市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9月27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建德市人民政府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制发文件强制要求进驻建德市范围内开展天然气经营的企业注册地必须在该市的行为,排除、限制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外地企业参与相关市场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源: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7.吉林省市场监管厅纠正通化市自然资源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4月23日,吉林省市场监管厅依法对通化市自然资源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认为,当事人制定印发文件设置不合理的“多测合一”名录库,限定建设单位仅可选择名录库内测绘单位开展相关测绘活动,排除、限制了测绘市场公平竞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8.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纠正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7月24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制定印发文件,要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合作企业(伙伴)中标人须在五华辖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或控股的合资项目公司,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来源: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9.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区域联动构建经营者集中审查协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助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深化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地区协作、增进行业了解、提升企业申报意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放眼审查覆盖区域,不断加大区域协作力度,发挥属地监管优势,推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联动开展,引导资本高效有序流动和健康发展。(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河北省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新闻发布会召开

近日,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河北省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新闻发布会。

 

省市场监管局着眼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法履职尽责,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以来,全省查办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229件,罚没款1784.08万元。唐山市成功入选第二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司法动向

 

1.最高法: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主题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能动司法,“抓前端、治未病”,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规律的裁判规则、裁判方式,积极发挥知识产权裁判的规范引导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确定八件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与竞争各个领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满足创新主体司法保护需求。(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2.最高法:保密措施及使用商业秘密的认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件,确认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了商业秘密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1.权利人证明其已经对其请求保护的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若被诉侵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经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则应当认定权利人请求保护的商业信息具有秘密性和保密性。对于保密措施的要求应具有合理性,即权利人采取了与其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价值等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通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即可,而非万无一失、绝对安全。秘密性和保密性也是相对的,不能苛求权利人采取天衣无缝的极端保密措施,只要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能为他人所识别并达到合理的强度,这样的保密措施就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2.关于商业秘密的“使用”,意味着涉案商业秘密被应用于产品设计、产品制造、市场营销及其改进工作、研究分析等。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通常有三种,一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二是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改进后使用,三是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后两种使用方式通常称之为改进型使用和消极使用,虽然在这两种情形下,被诉侵权人在最后生产环节实际使用的信息与涉案商业秘密会存在一定差异甚至完全不同,但其在产品设计、改进或研究分析等环节中依然使用了商业秘密,因此可能节约了研发成本或者采取了针对性策略,并据此获取不当竞争优势,应当认定构成使用商业秘密。

 

该案二审判决明确了认定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要求应具有相当性和合理性。侵权人使用商业秘密的方式既包括直接使用,也包括改进型使用和消极使用。该案判决对于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3.最高法: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中被警告侵权产品的确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一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了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中被警告侵权产品的确定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目的在于使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有渠道摆脱因受到警告所处的不安状态,从而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基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之诉的法律目的,首先需要查明权利人的警告所涉及的行为和产品范围,以明确警告给被警告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范围。在大部分情况下,权利人的警告对侵权产品会有明确具体的指向。如果权利人的侵害专利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被警告侵权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警告人因该警告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产品范围内,结合被警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案件所应审理的具体被警告侵权产品。

 

该案二审裁定阐释了在侵权警告未明确其所指向的具体被警告侵权产品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确定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被警告侵权产品的审理范围,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利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4.最高法:计算机软件侵权中“部分复制”行为的认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件,对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所谓的“部分复制”行为及其责任承担作出了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使用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对构成侵权行为的“部分复制”作出进一步解释和限定。原则上,任何能够体现著作权人独创性表达、相对独立的软件内容均受软件著作权保护。通常情况下,一个单独代码文件在整个软件中实现相对独立的功能,属于独创性的表达。复制权利软件的数量或者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但因其直接影响损害后果、反映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故不同数量或者比例的侵权复制行为将影响侵权责任的确定。

 

该案判决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部分复制”问题明确,复制行为的数量和比例并不当然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但影响侵权责任承担的确定。该案对于澄清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参考价值。(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5.最高法:以图纸作为技术秘密载体时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

 在上诉人北京某设备研究所与被上诉人顾某、古某、杭州某电子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以图纸作为技术秘密载体时如何确定技术秘密内容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业秘密权利人起诉他人侵害其技术秘密的,应当对其所称技术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及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等事实负初步举证责任。而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完成该特定初步举证责任后,有关技术秘密的秘密性、侵权行为等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由被诉侵权人承担。

 

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图纸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因此本案中北京某设备研究所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是明确的,其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当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采取不正当手段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6.最高法: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审理范围

在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慈溪市某塑料制品公司、黄某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的审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确认不侵害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亦应要求权利人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权利人主张多个权利要求的,原则上可以首先审查争议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人所主张的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审查结论是争议产品技术方案不落入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当然亦不落入援引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审查结论是争议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则通常还需要对争议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人所主张的其他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主张争议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的,还应对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并对争议产品是否使用的是现有技术进行认定。(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7.最高法: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参照适用“先行裁驳、另行起诉”

在上诉人某制药会社与被上诉人浙江某药业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药品专利链接诉讼参照适用“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中可以起诉的纠纷是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的,如果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则该类纠纷不具备审理的基础。针对某制药会社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审查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二审法院判决确定该审查决定发生法律效力,涉案专利权应当自始无效,故某制药会社起诉的条件不再具备。鉴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制药会社的起诉,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故原审裁定的结论应予维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8.最高法: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在上诉人姚某与被上诉人嘉兴某旅游制品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公司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假冒专利行为的侵权定性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假冒专利的行为与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并不相同。首先,二者的行为方式不同。《专利法》规定的侵害专利权,一般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在《专利法》第十一条中予以规定,而假冒专利并不实施专利技术方案。其次,假冒专利行为与侵害专利权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不同。侵害专利权行为所指向的是基于技术方案的专利权,而假冒专利行为侵害的是《专利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标明专利标识的权利(即专利标记权)、国家专利管理秩序以及社会公众利益。最后,假冒专利行为与侵害专利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同。即假冒专利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应为规制侵权行为的一般民事法律。而侵害专利权行为所侵害的是专利权人的权益,依据《专利法》承担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9.最高法:不得使用无效宣告请求人未主张的证据结合方式判定专利创造性

 在上诉人石家庄金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沈阳隆基电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不得使用无效宣告请求人未主张的证据结合方式判定专利创造性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全面审查专利有效性的义务。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由于采用不同的证据具体结合方式评价创造性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故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从无效宣告请求人罗列的证据中自行选取证据结合方式,则超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10.最高法:维权应注重打击侵权源头,“诱导侵权”“陷阱取证”“误导性和解”“一事两诉”等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

在上诉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滥用权利的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地法院审理的有关系列案件情况以及本院初步检索统计数据信息显示,从全国范围来看,润德鸿图公司及柏瑞润兴公司已经提起数千件侵害涉案专利及相关商标的侵权诉讼且主要选择起诉小微零售商,并已经累计获取巨额赔偿。因此,作为有专业团队和充分维权经验的权利人,其更应采取有利于实现专利法、商标法立法目的的诉讼方式与诉讼策略,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保护自身专利权与商标权,更应注重打击侵权源头,重点通过起诉制造者以有效维权并取得赔偿;而不宜仅选择经营小五金、日用杂货小微零售商为被告,更不应以“一事两诉”等非诚信方式滥用权利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润德鸿图公司在关联公司已经与小微零售商达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的和解协议后,又再行提起本案诉讼,难谓是正当行使权利。(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11.北京高院发布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中英文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近日,北京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法院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三十年白皮书(1993-2023)》和30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案例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垄断、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各领域。其中,北京法院在“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案、“爱奇艺”VIP视频账号不正当竞争案等案件中,对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态势及时响应、积极探索,不断完善互联网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源: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12.持续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北京知产法院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12月1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专项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

 

在十大典型案例中,行政案例涵盖了商标法绝对条款和相对条款的适用,规制主体包括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代理机构,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恶意注册的判断维度和认定标准。民事案例既包括对商标权人滥用权利行为的规制,也包括对侵权恶意明显、侵权后果严重的侵权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3.北京知产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谢甄珂庭长发布了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分别为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侵犯蛋鸡新品种配套系商业秘密案、侵犯电路板设计商业秘密案、侵犯房产档案数据软件商业秘密案、产品终端消费者被诉侵犯商业秘密案、侵犯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商业秘密案、侵犯学员ID商业秘密纠纷案、侵犯数据商业秘密案、“冒名顶替”原单位关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以及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14.重庆一中院就OPPO诉诺基亚全球费率案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OPPO诉诺基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案号:(2021)渝01民初1232号】作出了一审判决,确认了诺基亚2G、3G、4G及5G标准必要专利组合全球性的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许可费率。该判决系我国司法机关作出的首个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费率判决。

 

法院认为,诺基亚2G-5G专利组合的合理许可费应当为:5G多模手机单台许可费:第一区:1.151美元/台;第二区(中国大陆地区)及第三区(除第一、二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0.707美元/台;4G多模手机单台许可费:第一区:0.777美元/台;第二区(中国大陆地区)及第三区(除第一、二区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0.477美元/台。

 

此外,重庆一中院在判决中认可了OPPO的主张,确认了手机行业的5G标准全球累计费率为4.341%-5.273%。(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5.全国首例法院认定数据交易买受人商业秘密侵权案

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业秘密纠纷案。

 

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数据交易中,买受人无法在合同订立时准确预知数据具体内容,也无从判断是否涉及他人商业秘密。但诉争两造为同业竞争主体,具有类似的外贸经营模式,三某公司在发现数据涉及竞争企业每次出口的具体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特殊组合信息时,必然知道数据信息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据此判决,数据交易买受人明知数据涉及他人的商业秘密仍予接收并使用的,应当与数据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来源: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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