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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月刊 | 2023年10月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31日 作者:刘良勇团队

一、立法动向

 

1.国务院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

10月19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关于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行动方案》共五方面十五项内容,提出要梳理盘活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以专利产业化促进中小企业成长,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强化高校、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激励,强化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产业化的政策导向,加强促进转化运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标准建设知识产权市场体系,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服务链条,畅通知识产权要素国际循环,等等。《行动方案》明确要加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政策支持力度,开展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探索创业投资等多元资本投入机制,通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企业专利产业化的资金支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来源:中国政府网)

 

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并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rdquo;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ldquo;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依法公开。”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将其中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改为“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六、删除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七、其他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23年1-9月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

2023年1至9月,全国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rdquo;工作主题,主动融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诉源治理,促进矛盾化解,切实把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落到实处、把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落到实处。全国法院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持续稳中有升,司法审判工作稳中有进,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力度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作用进一步凸显。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收案37.1万件,增长1.61%,其中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及侵权纠纷较去年同期增幅较大,分别为42%和27%。新收技术类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1.7万件,同比增长56.70%,其中,新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6725件,同比增长260%,新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6438件,同比增长31.6%,需要进一步加大诉源治理,强化综合治理侵权源头。针对引证商标效力常常引发行政诉讼,审理周期较长的问题,知识产权审判坚持能动司法,对有关诉讼模式进行改革探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衔接协作。引证商标专用权消灭或变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直接撤销被诉裁决,并根据引证商标新的权利状态重新作出裁决。(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印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的函》

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关于印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的函》。

 

本批典型案例共30个。在案例11中,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深化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坚持高位谋划推进,通过纳入知识产权地方条例,加强法治保障,制定实施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上线多跨贯通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系统构建集存证公证、登记服务、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于一体的数据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路径,强化部门协同和市县联动,确定14个试点市县,建立常态交流、月度晾晒、季度总结机制,形成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浙江方案”。(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5.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

10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关于第二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的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名录》共60个,包括昌平草莓、七里海河蟹、大厂肥牛、深州蜜桃、锡林郭勒羊肉、赛罕亚麻籽油、旅顺海带、清原龙胆、黄松甸黑木耳长白山人参、延寿大米等等。(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6.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转让程序指引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关于商标转让程序的指引》。

 

《指引》为帮助经营主体了解商标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及审查流程,引导商标转让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转让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注册商标,防止因商标转让导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而制定,明确了商标转让的基本要求及需注意的各方面风险。(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7.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指引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关于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指引》。

 

《指引》共四条内容,明确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内涵、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的审查程序、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审查程序的例外情形、商标注册同日申请程序的注意事项。《指引》强调,商标注册申请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交的使用证据应当真实有效,不得提交虚假证据,证据之间不应相互矛盾,应积极主动行使权利,避免与关联主体提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8.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法》共48条,主要对技术调查官的定位、职责、聘任、权利和义务、指派与调派、程序与规范、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办法》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全国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聘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参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办法》增加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的职责及程序性规定,可辅助办案人员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及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等规定。明确了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情形下,技术调查官也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等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9.中国外交部发布《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国生效实施。

 

《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框架下适用范围最广、缔约成员最多的国际条约,旨在简化公文书跨国流转程序。11月7日起,中国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的公文书,仅需办理《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送其他缔约国使用,无需办理中国和缔约国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中国外交部是《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主管机关,并为本国境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受外交部委托,中国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及部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可为本行政区域内出具的公文书签发附加证明书。办理附加证明书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请登录中国领事服务网(//cs.mfa.gov.cn)或各相关地方外办网站查询。

 

中国附加证明书将使用贴纸形式,加贴银色国徽印鉴。中国外交部以及各相关地方外办签发的附加证明书支持在线核验,具体可登录//consular.mfa.gov.cn/VERIFY/。

 

居住国外人员可关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官网查询相关信息。(来源:中国外交部)

 

10.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

9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的通知》。

 

《分类体系》适用于对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统计监测,适用于各地方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结合实际需要开展相关产业专利统计分析工作,瞄准新兴数字产业和前沿技术领域,重点选取人工智能、高端芯片、量子信息、物联网、区块链、工业互联网和元宇宙等七类关键数字技术,明确技术边界并划分技术分支,构建技术分支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参照关系。(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11.上海市场监管局发布《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

为支持鼓励平台经济健康规范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国际合作与竞争新优势,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互联网平台企业竞争合规评价指引》,并正式发布《关于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指导鼓励平台企业建立竞争合规管理体系的通知》,以高水平常态化监管助力服务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指引》搭建竞争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合规管理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引导平台企业定期开展竞争合规自评。评估形成的书面报告作为企业建立竞争合规自我改进机制的依据,定期报送市反垄断和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在评估评价、问题发现、疑难会商、规范改进、精准服务等方面,强化合规管理及竞争监管的交流互动。

 

《指引》落实平台企业主体责任,突出强化公平竞争合规激励督促和指导平台企业加强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加强合规激励。

 

自评“A”级及以上的,经反垄断执法部门复核后,积极鼓励并服务平台企业探索创新,支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合规评估,服务平台企业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加快提升国际竞争力。

 

进一步优化常态化监管机制,运用合规承诺、约谈提醒、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引导平台企业合规经营,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在境外反垄断诉讼和调查的应对指导、竞争合规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自评“B”级及以下的,视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性问诊把脉,及时规范改进;对投诉量较高的企业重点关注,涉及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局)

 

12.上海印发实施意见 加强医药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10月11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医药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实施意见》共三方面十五项内容,明确上海市医疗保障局指导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建立完善企业自主承诺制度,加强防范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正在申报阳光平台挂网的相关药品,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发明专利、医药用途发明专利侵权异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专利证明文件、相关药品涉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证据、侵权比对分析等证明材料。如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相关药品侵犯专利权的行政裁决、人民法院认定侵权的生效判决或者申报企业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作出的三类声明的,也应当一并提供。药事所收到异议后,通知申报企业在三日内提交答辩意见,异议提出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补齐上述证明材料。相关产品因涉及专利侵权被撤网、取消中选资格后,相应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宣告无效后进入后续司法程序,相关产品申报企业向药事所提出涉案产品恢复挂网、恢复中选资格申请的,药事所可以商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就上述决定、判决结果与涉案产品的相关性提供参考意见。(来源:上海市政府)

 

1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通过

10月9日,贵州人大网站公布《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条例》共五章二十六条,专章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明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来源:贵州人大网)

 

二、执法动向

 

1.国务院办公厅面向社会征集垄断问题线索

为推动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促进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国务院拟于11月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对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甘肃、宁夏等16个省(区、市)、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实地督查。为实现督查提质增效与减轻基层负担并举,国务院办公厅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以下问题线索:一是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方面的问题线索;二是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方面的问题线索;三是影响扩大国内需求方面的问题线索;四是影响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问题线索;五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到位方面的问题线索。同时征集有关地方和单位行政效能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方面相关问题线索,以及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如掌握以上方面的问题线索,可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反映。对其中有代表性的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将及时转有关方面核查处理,国务院督查组将进行抽查复核。(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甘霖率团出席第八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

2023年10月11日至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反垄断局局长甘霖率团出席印度主办的第八届金砖国家国际竞争大会并访问印度、哈萨克斯坦和巴基斯坦。

 

大会期间,甘霖出席大会开幕式,在全体会议上发表主旨演讲,阐述中国垄断协议宽大制度、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有关做法和经验,并介绍反垄断立法执法最新进展;出席金砖国家竞争机构负责人会议,就进一步加强在《金砖国家竞争机构竞争法律与政策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合作等议题交换意见;与金砖国家竞争机构负责人共同签署《金砖国家竞争机构负责人德里联合声明》;出席大会闭幕式并致辞,强调要继续深化金砖国家竞争领域合作,为深化国际经贸合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出访期间,甘霖与印度竞争委员会、哈萨克斯坦竞争保护和发展署、巴基斯坦竞争委员会进行了交流,并与哈萨克斯坦竞争保护和发展署签署《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哈萨克斯坦竞争保护和发展署竞争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纠正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2年8月2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0月以来,当事人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通过持续发布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载专用设备产品名单,并制定《关于印发网约车车载专用设备技术标准及供应商资质要求的通知》,限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的经营者购买、使用其指定的供应商设备,排除、限制了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截至调查前,文件仍在执行。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属于竞争性市场,当事人通过制定文件、发布名单,直接指定产品型号和供应商,排除了名单之外设备供应商的进入,限制了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认识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积极整改,消除不良影响,主动废除上述文件、名单。同时,当事人通过强化竞争政策理论学习,强化存量文件清理,加强内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等措施,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纠正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3年7月20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下发《关于加强全市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要求全市物业管理企业或个人在其指定的铜仁市物业协会参加物业项目经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2022年7月26日至28日,铜仁市物业协会举办了2022年“物业项目经理”和“物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培训班并收取培训费。2022年8月15日,当事人下发《关于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的通知》,将是否持证上岗、进行继续教育、建立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企业员工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内容纳入行政检查事项。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下发通知要求全市物业管理企业或个人在其指定的铜仁市物业协会参加培训,并部署行政检查巩固限定事项,损害了铜仁市物业项目经理、从业人员培训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主动整改,废止和修改相关文件,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声明。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并向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司法动向

 

1.江苏法院涉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近年来,江苏法院牢牢把握新时代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关键,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不断提升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衔接,厚植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法治土壤,推动全社会传承好、发展好、利用好中医药这一宝贵财富,助力中医药现代化、产业化。

 

为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尊重中医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大力推进中医药技术文化保护、传承、创新与发展,让更多中医药成果惠及广大民众,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与保障。(来源:江苏高院)

 

2.成都法院涉科幻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融入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进一步提高成都世界科幻大会司法服务和保障能级,10月16日,由成都中院主办,郫都法院承办的“守护创新·法治助力成都世界科幻大会知识产权保护”主题活动在郫都举行。成都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咏梅出席活动并致辞。活动上,成都中院发布“成都法院涉科幻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19-2023),以期为区域内科幻产业创新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裁判指引。

 

本次活动一共发布了7件涉科幻产业典型案例,系成都中院从两级法院万余件已生效知识产权案件中精心挑选而出,涵盖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合同等多类案由,覆盖科幻产业全链条,具有极强代表性。(来源:成都中院)

 

3.最高院:当事人的诉前约定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ldquo;奥黛丽”辣椒植物新品种的侵权纠纷上诉案。该案二审判决明确,侵权人与品种权人就有关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对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作出的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将之作为重要参考。

 

该案明确,基于举证难度以及诉讼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在意思自治的范畴内,当事人完全可以对侵权赔偿数额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包括侵权方对协议签订之前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也可以包括侵权方对协议签订之后未来发生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人与品种权人就有关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纠纷达成和解,对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作出的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将之作为重要参考。(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4.最高院:惩罚性赔偿的赔偿基数可以裁量确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涉及“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侵权纠纷上诉案,在权利人已经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明确赔偿基数和倍数的情况下,根据其提交的证据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该案二审判决指出,虽然惩罚性赔偿需要以确定的赔偿基数为前提,但是对于赔偿基数的计算精度不宜作过于严苛的要求,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和案情裁量确定合理的赔偿基数,即,可以在计算赔偿基数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酌定公平合理的赔偿基数。(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5.最高院:中国法院对OPPO诉IDC全球SEP使用费具有不容辩驳的管辖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上诉人交互数字公司(InterDigitalInc.)、交互数字控股公司(InterDigitalHoldingsInc.)与被上诉人0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0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中国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一旦作出FRAND许可承诺,其面临的许可选择原则上已经不再是是否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问题,而是具体以何种条件许可实施的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议主要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合同缔约纠纷,同时亦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提起侵权责任之诉。因此,在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的管辖方面,专利权授予地、专利许可实施地、专利许可合同磋商地、可供扣押财产或执行财产所在地,均可构成该纠纷管辖的地域连结点。本案中,作为许可标的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OPPO公司实施专利的制造行为发生在中国,可以合理预见双方达成许可协议后,该协议的主要履行地也在中国境内,故中国无论是作为专利权授予地,还是专利实施地,抑或是涉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磋商地和可合理预见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纠纷均与中国具有适当联系,因此,中国法院对本案具有不容辩驳的管辖权。(来源:知产宝)

 

6.最高院:专利无效后,对调解书已履行部分显失公平应当如何认定

在上诉人尚某与被上诉人柳州市某制品厂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案中,尚某系名称为“纸碗或纸杯的筒纸片排版方法”、专利号为200810233502.3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专利权人。2018年10月31日,尚某以柳州市某制品厂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1月16日,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一)柳州市某制品厂支付尚某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22万元(于2018年11月16日支付12万元,于2019年8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二)尚某许可柳州市某制品厂在2018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涉案专利生产同类型的产品。同日,柳州市某制品厂依据前述约定,向尚某支付了许可使用费12万元。柳州市某制品厂未履行其余约定。2018年10月30日,案外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第39740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以下简称涉案无效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经过司法程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州市某制品厂遂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主张涉案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应对涉案调解书具有追溯力,尚某应返还费用12万元及其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基于专利的特殊性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该款中“已执行”“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的执行或者履行内容具有可分性或者阶段性时,不仅包括已经全部执行或者履行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还包括已经部分执行或者履行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部分。因此,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部分履行或执行的判决、调解书以及合同部分,同样不具有追溯力。涉案调解书是对尚某与柳州市某制品厂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双方自愿达成的以专利许可使用为形式的和解协议的确认,该协议约定了分期履行义务,其中第一期款项于2018年10月31日已经履行完毕,该部分的履行时间在涉案无效决定的决定日前,该无效决定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没有追溯力。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专利权人明知其专利技术不具备专利性而取得专利权或者明知其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等情况,依然向他人主张权利,则属于该款中“专利权人的恶意”。本案中,首先,涉案专利系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不存在明显不具备专利性的情形,也无证据证明尚某存在故意规避法律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专利权的行为;其次,虽然案外人是在涉案调解书生效日之前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但是,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时无效宣告程序尚未进行实质审理,在柳州市某制品厂未就专利权有效性提出质疑或查询的情况下,尚某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情况未进行主动说明,尚难认定构成恶意。因此,基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尚某存在恶意。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当专利被宣告无效之日前已支付的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转让费与许可使用费总金额之比,明显高于专利被宣告无效之日前实际使用专利技术的期间与整个许可使用期限之比的,则属于该款中“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当然,对于是否存在返还的情形,应由被许可实施专利的人或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根据在案材料可知,涉案调解书是对双方当事人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自愿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确认,许可费用金额亦略低于涉案专利的其他侵权纠纷案判决的金额,柳州市某制品厂也未能举证证明该金额明显超出正常范围。同时,涉案调解书是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中达成的以专利许可使用为形式的和解协议,柳州市某制品厂在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之日前已支付的12万元与许可使用费总金额22万元之比,相对于柳州市某制品厂在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之日前已实际使用涉案专利技术的期间与涉案调解书约定的许可使用期限之比,尚属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因此,尚某不返还柳州市某制品厂已经支付的12万元许可费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7.最高院涉GPL最新判决:未开源的软件权利人有权主张侵权责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就上诉人某通信公司、某网络公司与被上诉人某科技公司及一审被告刘某某、吴某某、谢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通信公司、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科技公司“OfficeTen1800系统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因某科技公司实际损失与某通信公司、某网络公司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性质与情节、涉案软件经济价值较高、被诉侵权行为表现出较强计划性、涉案软件是基于OpenWRT系统软件二次开发的成果、被诉行为持续时间、权利人为制止侵权实际支付费用等多种因素,判定某通信公司、某网络公司应共同赔偿某科技公司50万元。该处理并无不当,酌定数额亦无明显畸高,且已考虑到OpenWRT系统软件等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予以认可。(来源:裁判文书网)

 

8.工业领域的美术作品侵权不得将实用性产生的价值纳入赔偿范围

近日,上诉人上海爱麒实业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上海禾沣实业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与上诉人宁波浩英宠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丁某东(原审被告)、牛呗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关于AFP宠物网球发射器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一般构成要件:一是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除了同时满足作品的上述一般构成三个要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要件:一是由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二是具有审美意义;三是属于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亦即该艺术品的结构或形式。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其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两者物理上可以相互分离,即具备实用功能的实用性与体现艺术美感的艺术性可以物理上相互拆分并单独存在;两者观念上可以相互分离,即改动实用艺术品中的艺术性,不会导致其实用功能的实质丧失。在实用艺术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不能分离的情况下,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AFP宠物网球发射器系以宠物形态为素材的由线条、色彩构成的立体造型,呈上小下大的圆桶形,底部有蹲坐的动物腿部、脚掌造型,整体轮廓线条自然流畅,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安排与选择,具有一定美感,具备一定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在认定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应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即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且被诉侵权人有接触权利作品的高度可能性。本案中,AFP宠物网球发射器的公开时间早于被诉侵权产品,浩英公司、丁某东、牛呗公司具有通过正当途径接触爱麒公司、禾沣公司的美术作品的条件。AFP宠物网球发射器与被控侵权产品相比,两者仅在出球口的耳朵设计上有细微区别,构成实质性相似。浩英公司、丁某东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爱麒公司、禾沣公司就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复制权。丁某东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牛呗公司在亚马逊网站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且展示相应产品图片,侵害了爱麒公司、禾沣公司就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涉案作品虽然具有独创性,但其独创程度并不高;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科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作品应用于工业领域的,著作权人获得的赔偿不能偏离其智力创作成果对工业产品价值的贡献程度,应充分考虑其兼具艺术性与实用性的特征,不宜将实用性产生的价值归属著作权人。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爱麒公司和禾沣公司支出了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浩英公司、丁某东的赔偿金额为15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牛呗公司赔偿金额为30000元(含维权合理费用),并无不当。(来源:裁判文书网)

 

9.全国首例!演员孙红雷诉游戏公司声音侵权案一审宣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3万元

近日,成都互联网法庭对其审理的全国首例影视剧台词声音权纠纷案进行宣判。

 

该案因二被告游戏公司分别在其运营上架的网络游戏中使用原告演员孙红雷影视剧声音片段而起。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开发并设计案涉游戏,客观上构成对其声音权益的侵害,并且此款游戏中使用原告的人格元素塑造坏人形象,同时侵害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遂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声音和肖像作为标表自然人的人格标志,具有人格权属性。二被告未经孙红雷本人同意,也未取得孙红雷许可使用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同意,在开发、制作、运营的游戏中使用其声音,构成声音权益侵权。但游戏中人物形象设计来源于影视作品角色设定,在游戏制作中未明显偏离原剧设定。在客观表现上案涉游戏角色指向的是影视剧人物,一般公众的理性认知并未将反派形象的游戏角色识别为孙红雷本人的社会认识和评价,基于识别指向关系的中断,不构成一般人格权侵权。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来源:裁判文书网)

 

10.电视剧《狂飙》剧名及剧中元素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

近日,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陕西德利联合餐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碑林区凹串串老火锅(下称“两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宣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原告所主张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是否能够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电视剧作为一种文化商品,是大众精神生活领域的消费对象,具有商品属性。因此电视剧的名称属于商品名称。原告提供的电视剧播放界面、版权声明等能够证明原告享有对涉案电视剧的全部财产性著作权。原告提供的爱奇艺风云榜页面的弹幕数量、新浪微博“狂飙”超级话题主页截图的讨论次数、阅读量、豆瓣电影评分、评价人数,均能够证明涉案电视剧在电视剧受众群体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提供的人民网文章、央视新闻客户端文章,均来自于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权威媒体,文章中对于涉案电视剧的收视率、市场价值均进行了高度评价。根据上述事实,《狂飙》作为在播出期间段收视率第一的电视剧,不同于其他实体形态的商品,其在大众层面的影响力已经超出了电视剧本身。因此,《狂飙》电视剧的名称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并不必然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因为单独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并不一定指向特定的商品。但《狂飙》中的男女主角作为电视剧中的核心人物,推动剧情发展,牵引观众情绪,是足以与《狂飙》电视剧具有高强度关联的。因此,《狂飙》中的男女主角独立出电视剧,依然可以唯一确定地指向该电视剧,男女主角的人物形象也成为《狂飙》电视剧商品的一部分。原告所主张的“强盛集团”、“白金瀚”场景名称,相较于男女主角,则处于较为弱化的地位。但被告在使用“强盛集团齐聚3-4人餐”、“白金瀚爱恨双人餐”的店面顶部配图或商品配图中均使用了《狂飙》中男主角或女主角的形象,上述联合使用行为,对转化为餐饮消费者的观众而言,是能够将配图形象与套餐名称相互联系,从而指向《狂飙》电视剧的。因此,《狂飙》电视剧中男女主角及场景名称元素的联合使用能够指向《狂飙》电视剧,从而会联系到电视剧的出品方和权利人。

 

需要说明的是,《狂飙》电视剧的火热现象在现今百花齐放的电视剧市场中并不常见,甚至不是每年都会有一部类似《狂飙》般火热的电视剧出现的。因此,本案对于《狂飙》电视剧中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的知名度、指代性、影响力、市场转化率的分析与论述,不代表着凡是电视剧商品都能对于其人物形象、场景名称等产生商品化的权益。

 

被告作为餐饮行业,在网上销售平台上使用了动漫化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来命名自己的餐饮套餐商品,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结合本案中,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动漫化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作为自己的商品名称,且在商品配图上注明了“联名推荐”字样,主观上具有明显恶意。关于联名行为,在当今的市场行为中较为常见,往往是不处于同一行业的品牌进行联合,同时扩大两个品牌在各自商品市场领域的知名度。因此,并非在一个行业才存在联名行为,被告使用的动漫化的电视剧人物形象及场景名称元素以及“联名推荐”字样,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为《狂飙》电视剧的出品方与被告进行了商业合作,共同享有二者知识产权的扩大化影响。这种行为已足以构成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来源:裁判文书网)

 

11.全国首例以“伪装普通平台商家”方式非法获取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系中国知名电商平台“京东商城”运营主体。京东公司依托自身大数据及技术优势推出了与电商营销解决方案相关的数据产品“京准通”,通过大数据分析与特色算法模型,提炼整合出预测型、统计型、特色分类型数据内容,以可视化方式呈现,帮助商家精准定位营销投放人群。针对广州鱼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珍异宝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伪装成京东商家,以注册成为“京准通”平台用户方式擅自获取“京准通-DMP”提供的数据内容作为自身运营“京店宝”平台数据内容向其用户付费提供事宜,京东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前述三主体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2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认定广州鱼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久点共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珍异宝科技有限公司擅自获取并使用京东公司“京准通”数据产品数据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1)三被告立即停止针对“京准通”平台数据产品及内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25.88万元,共计125.88万元;(3)三被告共同在“京店宝”首页(网址:www.jingdianbao.cn)显著位置连续7天刊登声明,就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消除影响。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现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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