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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与财富传承-简讯 2023.09(总第13期)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13日 作者:Kok全站官网登录 深圳分所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

本期提要

 

本期简讯内容主要聚焦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要闻,以下是本期内容:

一、法规速递

1.最高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4.杭州市卫健委发布《杭州市育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二、热点事件

1.三部门推动落实首套房贷款“认房不认贷”政策措施。

2.陕西高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3.最高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4.沪深交易所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相关主体“离婚式”减持行为。

 

三、案例分享

1.人民法院报2023年8月14日第三版:母亲给的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贷?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那么,父母的出资什么情况下属于赠与?什么情况下属于借贷?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宗案件中,结合证据,并考虑到公序良俗和公平原则,认定涉案购房款性质为借贷,应当予以返还。

2.广东高院官微2023年8月19日案例:“夫妻档”开公司,债务也共担吗?

通常情况下,夫妻婚后设立的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公司全部股权属夫妻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夫妻股东个人财产的,夫妻应当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法规速递

 

1.最高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3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共五方面二十六条内容,主要完善提级管辖机制,规范民事、行政再审提审机制,完善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保障机制,细化明确了提级管辖、再审提审的具体情形。对于提级管辖,下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属于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具有诉源治理效应、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由上一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等情形之一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认为不宜由本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决定提级管辖。

 

来源://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07882.html

 

2.《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3年8月28日,《增值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次审议稿拟作六方面主要修改:第一将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充实完善小规模纳税人制度;第二细化明确简易计税的具体情形;第三进一步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项优惠政策的范围和要求;第四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自主选择留抵税额的处理方式;第五规定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第六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相关税收立法授权条款。

 

来源://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08/t20230829_431298.html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

2023年8月9日,国家发改委网站发布《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下称《标准》)。

 

《标准》包括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九方面共22项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其中,“劳有所得”主要包括就业创业服务与工伤失业保险服务,“病有所医”主要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险服务与计划生育扶助服务,“住有所居”主要包括公租房服务与住房改造服务。《标准》明确了相关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以及牵头负责单位等。

 

来源://www.ndrc.gov.cn/xwdt/tzgg/202308/t20230809_1359264.html

 

4.杭州市卫健委发布《杭州市育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2023年8月7日,杭州市卫健委网站发布《杭州市育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

 

《办法》明确,补助类型分为孕产补助和育儿补助两类,采用一次性发放现金形式。孕产补助补助对象为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怀孕(生产)二孩、三孩的杭州户籍孕(产)妇。补助标准为:怀孕(生产)二孩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怀孕(生产)三孩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按其子女的孩次分别计算。育儿补助补助对象为:同一对夫妻自2023年1月1日起生育二孩、三孩的家庭,且新出生子女户籍登记在杭州。补助标准:生育二孩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生育三孩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按其子女的孩次分别计算。

 

来源://wsjkw.hangzhou.gov.cn/art/2023/8/7/art_1229319524_1836616.html

 

二、热点事件

 

1.三部门推动落实首套房贷款“认房不认贷”政策措施。

2023年8月25日,新华社发布新闻,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推动落实购买首套房贷款“认房不认贷”政策措施。明确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工具箱,供城市自主选用。

 

来源://www.news.cn/2023-08/25/c_1129823822.htm

 

2.陕西高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8月29日,陕西高院通过官方微信发布十宗家事审判典型案例,推广应用人格权侵害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制度以及离婚证明书等“四令一书”的举措。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父母怠行教育职责、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婚前财产约定、擅自处分婚内共有财产、老人居住利益保护、抚恤金分配等纠纷的处理和裁判。

 

来源://mp.weixin.qq.com/s/LhB3J_w4iyxF2JUQ1E3jGw

 

3.最高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2023年8月2日,最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五宗人民法院抓实公正与效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突出了综合性的特点,从类型上涵盖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包括健康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赡养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恢复原状纠纷,商业诋毁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在某居委会诉吴某等人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例中,法院认定居委会与老年人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居委会对老年人已尽到扶养义务,判决老年人的遗产归居委会所有。

 

来源://mp.weixin.qq.com/s/ArqVFKOANnIEirnjob1Oug

 

4.沪深交易所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相关主体“离婚式”减持行为。

2023年8月25日,沪深交易所均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明确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董监高因离婚分割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大股东分配股份过户前,上市公司应当督促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商定并披露减持额度分配方案;未能商定的,各方应当按照各自持股比例确定后续减持额度并披露。

 

 

来源://mp.weixin.qq.com/s/O-DkKbuPiFkHbJ2jkboyqg

 

三、案例分享

 

1.人民法院报2023年8月14日第三版:母亲给的购房款,是赠与还是借贷?

(一)基本案情

杨母是一名单身母亲,此前名下有一套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房子。小杨是杨母的独子,在外求学之前一直与杨母生活在这套房子里。

 

2017年,留学回国的小杨参加工作。想到儿子小杨已到适婚年龄,自己名下唯一的住房面积较小,杨母决定,卖掉名下的房子,用卖房的钱置换一套大点的房子,将来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

 

2018年5月,杨母名下的房子成功卖出,卖得370万元。之后,杨母分多笔将卖房的370万元打给小杨,用来购买通州区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子。当年9月,小杨取得房子的产权证,产权证上写明房子为小杨单独所有。

 

2019年6月,小杨结婚,杨母与小杨夫妇一起居住在新买的房子里。婚后没多久,小杨的妻子就与杨母因日常琐事发生矛盾。此后,随着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小杨与杨母的关系也不断恶化。之后,小杨和妻子从通州的房子里搬了出去。2019年10月,因妻子再次与杨母发生争吵,小杨一怒之下将杨母的微信拉黑,双方不再直接联系。

 

2022年,为解决子女上学的问题,小杨向外祖母发微信,微信中提出三个解决方案,并表示“如果三种方式我妈都不能同意,一个月后我将上法院起诉我妈,要是真的闹上法庭,我们母子情分就再也没有回头路了,我不会让上一代人的矛盾再延续下去,最后我也妻离子散。”

 

得知小杨的微信内容,杨母担心如果小杨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自己,会落得个无家可归,便向东城区法院起诉,要求小杨返还购房款370万元,以备将来养老之用。

 

庭审中,杨母和小杨对于钱款的性质各执一词。杨母认为自己从未表明370万元是赠与给小杨的,应认定为借款;小杨则认为,这370万元是母亲的赠与。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母转给小杨用以购房的370万元款项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杨母依据转账凭证及小杨向其外祖母发送的微信记录内容,主张370万元款项系借贷性质,而小杨辩称该笔款项为赠与性质,小杨应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于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高于一般待证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本案中,小杨并无证据证明杨母明确表达过案涉款项系赠与的意思表示,仅是通过二人的母子关系及款项用于给其购买婚房的事实推定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对此,法院认为,小杨在与其外祖母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把通州的房子卖了,让我妈拿着她原来卖房的钱再换一个房,我再攒钱买一个房”。这表明小杨同意将案涉370万元款项归还杨母,故小杨主张案涉款项系赠与性质的抗辩意见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赠与事实难以成立。

 

从伦理人情的层面来看,虽然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和现实国情,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作为赠与的情形较为普遍。但是,父母资助子女购房并非其法定义务,子女成年之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供养的责任。相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法定义务。如果父母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而子女却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法院仍将出资推定为赠与性质的话,显然对父母而言显失公平,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

 

本案中,杨母作为单身母亲,将原有住房出售后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而儿子小杨因妻子与母亲存在矛盾,长久未与母亲联系,未尽到作为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将案涉款项认定为赠与,则在母子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母亲不仅积蓄全无,还可能面临被儿子赶出家门的风险,因此,从利益衡平的角度,亦不应将案涉款项性质认定为赠与。

 

法院认定杨母向小杨支付的370万元应为借贷,判决小杨返还杨母借款本金370万元。

 

(三)法官释法

 对于父母请求返还出资类纠纷,不能理所应当认为父母的资助是赠与,法院审理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法律规定,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评判。具体而言,针对以下两种常见的纠纷类型,应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一种情形是父母为婚前子女出资购房,仅起诉子女一方返还出资。因子女成年后,父母不再负有供养义务,故在父母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或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父母出资直接推定为赠与,而应当从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出发,结合伦理人情和公序良俗进行综合分析,兼顾父母、子女之间的利益平衡,注重结果公平和敬老爱老的价值导向,但要注意排除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第二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夫妻双方出资购房,起诉子女夫妻双方返还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这种情形提供了裁判依据。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对于款项性质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认定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父母主张出资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应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一般应认定为借贷。如果仅有己方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而子女配偶不予认可,则应当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参考传统习俗和人情伦理进行裁判,兼顾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避免子女与配偶离婚时,父母与子女恶意串通损害子女配偶权益的情况发生。

 

来源://www.rmfyb.com/paper/html/2023-08/14/content_231423.htm?div=-1

 

2.广东高院官微2023年8月19日案例:“夫妻档”开公司,债务也共担吗?

(一)基本案情

 罗某与某电子公司于2021年3月签订《AI驻厂加工协议》,约定其为某电子公司提供相关加工服务;2021年6月,双方签订《终止解除合作协议》并进行清算。因某电子公司未按约支付尚欠的加工费,罗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某电子公司及其两个股东即被告二罗某军和被告三潘某红,请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尚欠的加工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经查,某电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罗某军、潘某红夫妻二人。

 

(二)法院判决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核算,某电子公司依约应支付罗某加工费44289元。关于罗某军、潘某红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某电子公司系由罗某军、潘某红夫妻出资成立,其二人于本案并未提交夫妻财产分割的相关证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据此,可认定某电子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罗某军、潘某红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其二人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项下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可认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本案三被告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某电子公司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故罗某军、潘某红应对某电子公司拖欠罗某的加工费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官释法

夫妻合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程度上会从形式上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法律规制,容易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对于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夫妻财产已分割、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妥善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mp.weixin.qq.com/s/KvNQNfKe4_7zq8wJLhUK7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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