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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全站官网登录 外商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资讯2022年度季报 第四期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6日 作者:外商投资团队

尊敬的各位客户、业界同仁:

欢迎参阅北京市Kok全站官网登录 律师事务所为您呈现的《Kok全站官网登录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2022年度季报》第四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及施行,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正式确立了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工作也在逐步推进,更开放、包容、也更具时代特征的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有鉴于此,我们拟对外商投资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进程持续关注。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我们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的立法动态进行了共计12期的月度推送;2022年,我们每季度对中国境内外商投资领域重要立法动态进行季度推送。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领域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文件、部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解读等。

 

本期季报为2022年《Kok全站官网登录 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资讯季报》的收官之作,感谢您一路以来的关注与指导。2023年,我们将持续为您带来本团队在外商投资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敬请期待!

 

本期季报主要内容包括:

1、新增、新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7)《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9)《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2、新增、新修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关于自贸区: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对《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作出修改;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2)关于促进投资及投资便利化:1)《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3)《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4)《北京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两区”建设国际收支便利化全环节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5)《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6)《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5号、内政发〔2019〕1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10)《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加快高质量发展的通知》;1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自治区外贸保稳提质外资保稳促优的若干措施》;12)关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一系列地方政府规章。

 

3)关于促进产业、行业发展:1)《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2)《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3、新增司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一、新增、新修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52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2022年版)》”)于2022年7月29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签,并经国务院同意后于2022年10月26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同时废止。

 

2、修订背景: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是我国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也是重要的外资产业和区域政策。2021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指出,中国将修订扩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更多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李克强总理在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支持外资加大中高端制造、研发、现代服务等领域和中西部、东北地区投资。同时,国务院出台的《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也要求,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根据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政策导向及我国经济发展实际,修订出台了《鼓励目录(2022年版)》。

 

3、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鼓励目录(2022年版)》总条目共1474条,与《鼓励目录(2020年版)》相比净增加239条、修改167条。其中,全国目录共519条,增加39条、修改85条;中西部目录共955条,增加200条、修改82条。主要变化包括:

1)持续鼓励外资投向先进制造业。全国目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终端产品领域,新增或修改航空地面设备、辉光放电质谱仪、透射电子显微镜、工业节水相关装备等条目。零部件领域,新增或修改盾构机轴承、自动驾驶相关关键零部件、高性能轻金属等条目。原材料领域,新增或修改高纯电子化学品、高性能涂料、有机高分子材料等条目。

 

2)持续引导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全国目录将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融合发展作为修订重点。技术服务领域,新增低碳环保绿色节能节水的先进系统集成技术及服务,环境友好型技术开发应用,海上风电装备和海洋新能源装备设计研发等条目。商务服务领域,新增或修改退役风电叶片及废弃光伏组件回收处理,传统能源清洁运营、工程施工与技术服务,语言服务等条目。

 

3)持续引导外资投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优势产业。结合各地劳动力、特色资源等比较优势扩大中西部目录鼓励范围。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在江西、安徽、河南、贵州、甘肃、宁夏、广西等省区新增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相关产业条目。发挥传统制造优势,在重庆、四川、湖北、湖南、陕西等省市新增装备制造等条目。立足农业资源优势,在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新增农畜产品加工等条目。提升沿边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在西藏、新疆、云南等省区新增商贸物流、旅游休闲等条目。推动资源型地区绿色转型,在山西、内蒙古等省区新增相关条目。

 

(二)《“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

1、公布日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5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针对制约扩大内需的主要因素,围绕“十四五”时期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明确重点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

 

其中,针对《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提出的“持续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要求: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全面深入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优化外商投资服务,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和保护。支持外资企业扩大中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传统制造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和中西部地区投资,鼓励外资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和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

1、印发日期: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2年10月15日印发。

 

2、出台背景和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2022年8月29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稳住宏观经济大盘,推动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

 

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分工方案》在“依靠改革开放释放经济增长潜力”方面提出要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确保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助企惠企、政府采购等政策,推动一批制造业领域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增强外资在华长期发展的信心。具体举措包括:

1)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政策文件,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高标准落实外资企业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2)更好发挥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作用,完善问题受理、协同办理、结果反馈等流程,有效解决外资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问题。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外资〔2022〕1586号)

1、印发日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于2022年10月13日联合印发。

 

2、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利用外资保持增长,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外资流入,稳定外商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更好发挥利用外资在促进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更深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发改委等部门联合提出了三方面共十五项具体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外商投资增量。深入实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尽快将开放政策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外资项目。高标准落实外资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支持政策。推动外资项目签约落地,加大项目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力度。强化土地要素保障,保障制造业外资项目合理需求。开展国际产业投资合作系列活动,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商会和国际组织的对话交流。提升国际投资公共服务平台效能,强化重点展会投资促进服务功能。

 

2)加强投资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用好用足中外人员往来“快捷通道”。加强货运物流保通保畅,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物资和产品运输通畅。强化外商投资企业金融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落实好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支持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为企业提供贸易通关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3)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外商投资质量。优化外商投资结构,实施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配套政策。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鼓励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深化科技开放合作。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引导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引导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梯度转移,推动跨国公司到产业发展基础较好的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13日公布,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分为七章,共六十二条,包括总则、机构设立及变更、业务范围、公司治理、监督管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附则等。就外商投资领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在强化风险管理、实施分级监管的基础上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的原则,明确了外资准入条件,并基本保持了中外一致。《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设立财务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设立的具体条件如下:

1)外资跨国集团直接设立财务公司的,除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净资产的要求外,其余要求与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中资企业集团一致,外资跨国集团在净资产方面应满足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相关财务指标要求以外资跨国集团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合并口径的收入、利润等指标为准)。

 

2)外资跨国集团通过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除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净资产的要求外,其余要求与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中资企业集团一致,外资投资性公司在净资产方面应满足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1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22〕160号)

1、公布日期: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于2022年11月21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工业是经济增长的主体和引擎,振作工业经济是稳住经济大盘的坚实支撑。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政策落地见效,巩固工业经济回升向好趋势,更好发挥稳住经济大盘“压舱石”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国资委作出了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提出要多措并举,夯实工业经济回稳基础;分业施策,强化重点产业稳定发展;分区施策,促进各地区工业经济协同发展;分企施策,持续提升企业活力。

 

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巩固回升向好趋势加力振作工业经济的通知》指出要强化对外资企业的服务保障。建立健全与外资企业的常态化交流机制,强化用工、用能、物流等生产要素保障,积极协调解决合理需求,确保企业稳定生产和正常经营。指导外资企业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进一步便利外资企业商务、技术人员及家属出入境。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加大在华高新技术、中高端制造、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投资,支持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和参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强化制造业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推动相关项目尽快落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数据治理水平。

 

(七)《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22〕260号)

1、印发日期: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1日联合印发。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要求,推进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科创金融改革,加大金融支持创新力度,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合肥市、嘉兴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提出了五个城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总体思路和保障措施,并提出了健全科创金融机构组织体系、推动科创金融产品创新、重复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科技赋能金融、夯实科创金融基础、扎实推进金融风险防控六个方面的具体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总体方案》提出要“鼓励跨境投融资创新”,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前提下,支持境外发起的私募基金试点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投资境内科创企业股权,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内机构试点通过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参与境外科创企业并购。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3号)

1、公布日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22年12月5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决策部署,积极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据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了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总体要求,并提出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强化服务发展作用、建强集聚发展平台、增强创新发展动能、提升开放发展水平、夯实行业发展基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七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在“提升开放发展水平”方面提出要“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落实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外商投资国民待遇,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依托我国超大规模人力资源市场优势,积极引进我国市场急需的海外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项目和技术。推动保障外资企业平等参与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人力资源领域国际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

 

(九)《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2〕104号)

1、公布日期:

国务院于2022年9月21日公布。

 

2、主要调整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国务院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1)《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而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调整后,允许在上海市、重庆市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该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调整后,在天津市、海南省、重庆市范围内,放宽外商捐资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准入。

 

二、新增、新修订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自贸区

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6号)对《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作出修改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并公布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会议决定,对《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作出修改。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依然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不再实行备案管理;对负面清单内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依然实行核准制,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外商投资以及国务院规定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的除外,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和集成办理。在此基础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桂政函〔2022103号)

1)公布日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28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设立以来,在政府职能转变、贸易转型升级、投资领域改革、通关改革创新、金融开放创新、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等领域形成了第三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为有效发挥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释放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红利,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就认真做好复制推广工作制定了《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三批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复制推广工作任务分工表》。

 

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专员两清单”全流程服务模式的改革试点经验被纳入复制推广范围,即通过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专员”工作机制,加强对重点外资企业跟踪服务,建立外资企业&ldquo;进资清单”和“问题清单”,协调解决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外商投资企业增资进资。

 

(二)关于促进投资及投资便利化

1、《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二十四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并公布了《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同时废止。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快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促进高质量发展,湖北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分为六章,共六十一条,包括总则、市场环境、开放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附则等内容。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条例》第三章“开放环境”作出如下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经贸、金融、生态环保、知识产权及人文领域的合作,实现内引外联、双向开放、互利共赢。

 

2)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歧视性条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在标准制定、资质许可、注册登记等方面保持内外资一致的政策措施,推进内外贸衔接联通、一体化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对外公布并组织实施。

 

2、《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33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了促进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保障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上海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以下简称“《发展条例》”)。

 

《发展条例》分为九章,共六十九条,包括总则、区域规划与布局、国际化商务服务、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综合交通枢纽、产城融合、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服务与保障及附则。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发展条例》第三章“国际化商务服务”第二十九条明确,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商务区设立投资性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投资性公司给予金融、人才、通关等方面便利。支持优质投资性机构进驻商务区。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为商务区内的投资性机构提供服务,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管控。

 

3、《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1)公布日期和施行日期:

《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于2022年12月6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2020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塔城试验区”)。塔城试验区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部,与哈萨克斯坦接壤,是我国对中亚合作、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为进一步促进和保障塔城试验区建设和发展,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了《新疆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试验区条例》”)。

 

《试验区条例》分为八章,共五十二条,重点从管理体制、规划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对外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对推进塔城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作出全面规定,进一步突出了保护和鼓励制度创新、大力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积极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等内容。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试验区条例》提出以下核心内容:

1)投资促进与投资支持:《试验区条例》第六条规定,鼓励境内外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试验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试验区内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依法平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试验区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试验区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鼓励和支持外国投资者参与试验区建设、投资兴办企业。外国投资者在试验区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3)鼓励创新合作方式:《试验区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鼓励创新合作方式,加强与中亚国家经贸、投资、产业、人文合作交流,开展安全、文化、旅游、医疗(康养)、教育、科技等多领域、多层次的合作。

 

4、《北京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两区”建设国际收支便利化全环节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商运指字〔20223号)

1)印发日期:

北京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2年11月21日联合印发。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推进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以下简称“两区”)建设中重点领域改革任务,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北京“两区”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提升北京地区国际收支便利化水平,服务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北京市商务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提出了《“两区”建设国际收支便利化全环节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了“两区”建设国际收支便利化全环节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及保障措施,并提出要提升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水平、推进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改革、推广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提升企业主体风险防控能力、提高国际收支管理和服务水平。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两区”建设国际收支便利化全环节改革工作方案》提出:

1)探索跨境投融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跟踪研究跨境投融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适时争取复制推广其他自贸试验区经验,提高资本项目便利化水平;

 

2)支持跨国公司开展资金池业务。扩大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范围,探索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支持更多跨国公司更好统筹境内外资金使用;

 

3)优化境外直接投资(ODI)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办理流程。推进境外直接投资(ODI)前置审批信息共享,利用电子证照强化跨部门协同,简化企业提交材料。对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采用“一站式受理”方式,&ldquo;即申报、即受理、即审核”。探索在北京自贸试验区设立专项业务窗口。

 

5、《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53号)

1)公布日期、施行日期及有效期限: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1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强省会战略,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将长沙市打造成内陆地区开放高地引领城市,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长沙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包含十二项具体政策措施。

 

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长沙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支持引进外向型项目鼓励外资企业以新设、增资、股权并购、利润转投等方式进行投资,按《长沙市人民政府版共同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35号)予以支持,鼓励生产型外贸企业来长投资项目,最高奖励500万元。

 

6、《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1)印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9月20日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和<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到期后,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有效。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稳外资各项工作,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在借鉴上海、北京、江苏、山东、广东等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结合重庆市产业发展和利用外资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高质量外资集聚地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包括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四个部分,共十八条具体举措,主要内容如下:

1)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落实外商投资市场准入政策,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做好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提高许可事项规范度、透明度、便利度;深化利用外资推动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医疗、职业教育、金融等重点领域开放;鼓励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试点外资通过PPP等模式参与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2)加速外资高端优质资源聚集。激发开放平台利用外资引擎作用;打造高能级外资总部经济,鼓励外资利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政策,在渝设立跨国公司全球或区域总部及各类功能性机构,支持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业务,加大外资总部企业落户支持力度,创新做好外资总部企业全流程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为外资总部企业提供融资便利;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建设。

 

3)加大外商投资促进力度。创新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外资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支持外资依法参与不良债权重组与处置,引导外资通过合资、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市内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外资以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等形式加大在渝产业投资,积极推动市内企业引进国际高端要素资源,深化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试点,鼓励外资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优化利用外资产业结构,鼓励外资积极投资高技术制造业,引导市内制造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向研发、设计、营销、维修等领域延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一体化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商转变,推动外商投资向高端化、智能化转型,支持外资加大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投资,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实施外资招商专项行动。

 

4)强化外资发展政策支持。包括加大财政奖励支持、金融服务支持、要素保障支持。

 

5)优化外商投资发展环境。落实外商投资国民待遇,推动《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增加重庆优势产业目录,深入清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外的限制性措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做好重点项目服务保障。

 

6)提高外商生活服务水平。包括优化国际教育服务、增强涉外医疗服务供给、提升外商社会融入获得感。

 

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落实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63号)

1)印发日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1月30日印发。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黑龙江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部署,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了有关分工方案。

 

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要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确保外资企业同等享受助企惠企、政府采购等政策,推动一批制造业领域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具体举措如下:

1)制定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政策文件落实措施,强化外资企业服务保障。按年度开展与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不符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营造内外资公平一致的市场环境。依法为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办理免税确认,支持外资企业开展项目投资。

 

2)建立省、市两级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机制,多渠道公布400服务外资企业电话,多方式摸清全省外资企业情况,精准对接外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服务诉求,积极协调解决外资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

 

8、《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政发〔201825号、内政发〔201913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22115号)

1)公布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6日印发,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内政发〔2018〕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内政发〔2019〕13号)的相关内容作出修改。

 

2)修改内容:

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资增长的意见》中“五、优化营商环境”部分“(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中“根据国家有关工作部署,探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的表述被删除;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部分“(四)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承接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在全区范围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企业登记‘一口办理’”的表述被删除。

 

9、《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2217号)

1)印发日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0月28日印发,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印发的《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和《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同时废止。

 

2)修订背景:

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直高度重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自2002年率先在全国出台支持政策以来,20年间对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四次修订,有力推动了上海成为中国内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为集聚的地区。截至2022年9月底,上海市累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877家,总部企业呈现出行业分布多元、能级持续提升、溢出效应持续显现等特点。为顺应全球跨国公司发展趋势,回应总部企业诉求,健全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总部政策支持体系,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进行了修订。

 

3)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包括政策修订的目的和依据、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的认定、鼓励和支持总部企业发展的措施、政策的参照适用等方面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新增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和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是指未达到地区总部标准,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实际履行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营销、结算、支持服务等总部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其或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负责事业部在一个国家及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事业部总部。

 

2)调整优化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放宽了母公司持股比例,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要求不低于50%;降低了母公司资产总额要求,母公司资产总额由“不低于4亿美元”调整为“不低于2亿美元”;扩大了功能性机构申报主体范围,允许外商投资行公司在上海市设立总部型机构或事业部总部,其中事业部总部申报企业须在上海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申报企业须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或者至申报之日起失信行为已修复。

 

3)完善总部企业支持举措:包括投资和跨境资金使用、通关便利、科技创新、商事登记、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例如:为总部企业设立跨境资金池提供适配服务,探索集团式、产业链供应链化的海关信用培育认证模式等。

 

4)完善动态评估机制:坚持“认定鼓励”和“动态评估”相结合,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年度信息报告制度等方式对总部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能履行总部职能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

 

10、《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加快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津商资综函〔202211号)

1)公布日期:

天津市商务局于2022年12月23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2021年版)》(商资发〔2021〕188号),推进天津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创新提升,加快高质量发展,天津市商务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加快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加快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国家级经开区高水平对外开放”,包括:

1)加大外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尽快开展出境招商活动,对团组申请、经费额度予以支持。

 

2)强化制造业外资项目支持,落实《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外资〔2022〕1586号)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等政策,保障制造业外资项目合理需求,做好绿电交易、绿证交易、碳排放交易服务,加强用地、环保、物流、人员出入境、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等方面服务保障。

 

3)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认证、品牌培育、应对贸易摩擦,加快培育新型贸易业态,扩大规模优化结构。

 

4)提升开放载体能级,推动国家级经开区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一个园区载体、一个头部产业”导向,创建国际产业合作园区。

 

11、《关于推动自治区外贸保稳提质外资保稳促优的若干措施》(新政办发〔202244号)

1)公布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7月25日公布。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部署要求,推动全区外贸保稳提质、外资保稳促优,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推动自治区外贸保稳提质外资保稳促优的若干措施》,提出了二十二项具体举措。

 

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关于推动自治区外贸保稳提质外资保稳促优的若干措施》提出的具体举措如下:

1)压实地州及园区外资招商责任。及时下达引进外资企业和实际利用外资目标,积极探索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对外招商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用好重大经贸平台,强化“一把手”招商、产业链招商等,着力引进一批延链补链强链项目。鼓励赴沿海地区开展招商引资,积极吸引港澳台地区及&ldquo;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围绕“投资新疆”开展投资,实施重点产业和项目精准招商。各地根据招商引资实际效果予以资金支持。

 

2)全面落实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解读。抓紧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透明度。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强化对全区外商投诉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3)积极推动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强化项目落地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将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特别是重点外资项目纳入重点服务保障范围,密切跟踪项目洽谈、签约和落地进展,加大在用地、能耗、资金等方面支持力度,有效推动项目落地和建设。

 

4)稳步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以RCEP实施为契机,促进产业升级。把握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新动向,发挥商务援疆机制作用。做好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确认工作,确保外资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着力增强制造业引资力度。贯彻落实新版全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各地出台制造业利用外资政策,对已落地的制造业外资项目要“一企一策&rdquo;给予配套支持。稳步提高全区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比重。积极引进外资研发中心,推进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6)加强对外资企业的服务与保障。落实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编制更新外商投资指引,增强外商投资环境透明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宣传推介专项贷款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申请各项优惠贷款。在严防境外疫情输入前提下,指导协助外资企业(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外籍员工来疆邀请及&ldquo;快捷通道”手续。

 

12、关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022年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指出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仍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据此,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决策部署,多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文件,具体如下:

 

 

(三)关于促进产业、行业发展

1、《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粤澳深合金融通〔202254号)

(1)印发日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于2022年10月25日印发,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2)出台背景及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发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作为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平台的积极作用,鼓励优质金融类企业在合作区集聚创新发展,深化琴澳金融合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其中涉及外商投资领域的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在合作区成立后新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PFM)、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及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QDLP),按其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0.5%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企业均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在合作区设立私募基金且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对符合该项规定的企业同时符合《扶持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的落户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适用。

 

2、《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1)公布日期: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7日公布。

 

(2)主要内容:

根据《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2020〕186号)有关规定,对于在海南省设立的、仅涉及在境外募集资金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海南省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不做强制性要求。银行可支持该类企业进行跨境资金结算等业务,并做好后续资金监管。其他要求按照现行制度保持不变。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10号)

1)印发日期和施行日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9月29日印发,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了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分为四方面共25项具体措施。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上海市推进高端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在优化产业综合生态方面提出要“稳定先进制造业外资外贸发展”,推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宣传和落地;市、区协同对于列入市级重点外资项目清单的制造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三、新增司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发〔2022〕4号)

1、公布日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7日公布。

 

2、外商投资领域的主要内容: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就外商投资领域,《指导意见》在“加强市场主体统一平等保护”方面提出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1)坚持中外当事人平等保护原则,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准确适用域外法律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依法处置涉外商事纠纷,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2)加强司法协助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协助平台作用,完善域外送达机制。

 

3)全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外商投资合同效力,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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