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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聘请外教当真易如反掌吗? ——学校用工关系法律问题研究(一)

发布日期:2017年02月09日 作者:余苏律师团队
全球文化与经济地球村的大趋势,让中国也成为全球重要的外语培训市场之一。不仅以英语培训为主的外语培训成为广大中小学生的需求,而使得鱼龙混杂的外语培训机构如雨后春笋,诸多早教中心、幼儿园、中小学甚至是各大高校也忙不迭地打着“资深外教”、“全英教学”、“外教小班制”的旗号,招徕那些青睐于外教教授英文课程的学生与家长。然而,观诸遍地开花的培训机构、“外教”的显著标签,笔者不禁生疑,学校聘请外教是否当真如此轻而易举?
 
一、什么样的单位可以聘请外教?
 
 
根据广州市外国专家局就“外国专家聘请单位(文教类)认可相关问题解答”中指出,[1]凡与外国文教专家签订半年及以上合同,向对方支付工作或劳动报酬的单位均需资格认证,其中,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在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包括外籍教师、外籍管理人员、外籍教练、外籍乐队成员等。依照国务院第412号令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是由国务院针对国内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单位资格认为确需保留,并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凡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的单位,均须符合资格条件并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聘请。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邀请函电、外国专家证及在华居留手续的基本证明,其行政许可则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为受理机构,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外国专家局)为委托受理机关。[2]
 
而就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所具备的条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等的通知(外专发[2004]139号)中有关《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理规定》的第四点已有明文列举:“(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注: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一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手续。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从前述要求来看,可为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门槛并不如想象中平易近人。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2015年3月6日(最新)发布的《2015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单位年检注册名册》中就广东省具备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单位的统计结果仅962家,其中广州的学校更是屈指可数。换句话说,在广州目前2000多家幼儿园、2000多所中小学,以及百余家高校与工商在册登记的外语培训机构中,大多数并不具备聘请外教的资格。
 
而外国人在不具备聘请外国专家资格的单位非法从事教师工作的,属违规或叫做“非法谋职”,公安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二、外籍教师需要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能任教?
 
 
根据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发布的《广东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3]在粤工作的外国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不良行为;(二)必须是聘用单位工作需要;(三)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文教类的语言教师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且教授的语言应是其母语。”外教入境前应由具有聘请资格的拟聘用单位为其申办“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及“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并获得Z(职业)签证,入境后及时办理外国专家证及外国人居留许可手续。
 
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最新发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外专发[2016]151号),为了“减少重复审批,避免监管漏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对外国人来我国工作的管理”,将原“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下简称“两证整合”工作),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参照执行。由此可知,“两证整合”工作的决定,意味着对来华工作外国人实行科学分类管理的同时,因其坚持的“鼓励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的原则,将进一步规范作为B类外国专业人才的各单位外教的质量与数量。
 
三、外籍教师如何“转聘”、“兼职”?
 
 
就外教的“转聘”问题,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规范在华任职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转聘”和“兼职”等问题的意见》(外专发[2007]108号)文件中指出,当原聘请单位对外教作出不予延聘的决定时,应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通知其本人。对符合聘请条件并愿意继续在华工作的,应为其出具推荐信。新聘请单位在正式签订聘用合同前,应当主动与原聘请单位提前取得联系,全面客观了解拟聘对象有关情况。对持有加盖原聘请单位外事部门公章推荐信的,新单位方可聘用。
 
对未履行完工作合同擅自到新单位谋职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专业人员,除赔付原聘请单位违约金外,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不得为其签发新的《外国专家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证》的变更、延期等手续。对擅自接收未履行完聘请合同或接收曾在华工作但无原聘请单位推荐信者的新聘请单位,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要在年检中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缓予注册和吊销资格处理;对擅自接收未履行完聘请合同者的无聘请资格的单位,外国专家主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及时进行查处。
 
此外,因聘请全职外教难度较大,虽不鼓励用人单位聘请兼职外教,如用人单位确需聘请兼职外教的,按上述文件精神,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各聘请单位应事先征得原聘请单位的同意,且兼职单位也应当具有聘请资格,原聘请单位与兼职单位应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报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备案。
 
综上所述,学校若透过正规手续聘请外教,须承担一笔可观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据笔者了解,近年来全国的外教市场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从而滋生了数量相当可观的滥竽充数的外语培训市场。“两证整合”工作的开展,除了肃清鱼龙混杂的外教市场,亦有利于使国内教育机构聘请外教的程序简化,有利于引进专业外教,进一步满足国内外教需求。
 
 
附:2012-2015广东省聘请外教资格单位数量统计图
 
 
[1]参见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外国专家局)网站:
//www.gzfeb.cn/ywbd/201108/t20110808_170980.html
最后浏览日期:2017年2月9日
 
[2]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办公室《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231号),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独立实施广东省内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等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许可事项。其余文教类外国专家聘请单位资格认可的许可事项仍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实施。
 
[3]参见广东省外国专家局网站:
//www.gdhrss.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dswzj/zcfg/201508/54288.html
最后浏览日期: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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