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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她权益新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修订解读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7日 作者:李雨华 魏婧

编者按

 

春风习习,万物复苏。2023年正逢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生效)最新修订版本生效实施首年度。通过律师执业中所处理的职场女性就业歧视问题、女职工用工待遇及劳动纠纷问题、企业如何为职场女性性骚扰预防提供制度保障等实务问题,就所遇、所思、所感,沉淀出对“她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及法律对策。

 

值此2023年国际三·八妇女节之际,我们以《妇女权益保障法》最新修订背景及修订亮点的全面解读作为视角,就我国现行法律所保护的“她权益”最新进展进行梳理,希望借此为“她权益”保护、企业涉她权益管理和维护以及“她力量”发挥,从业务层面开展基本研究,探讨可行性法律对策。

 

第一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背景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妇女工作,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2005年通过了修正案,2018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该法实施近30年来,有力促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深入人心。《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在实施了30年后,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22年全面修订是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的一个重要目标,并且与《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中保障妇女权益的举措相辅相成。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婚姻自由、夫妻财产、离婚过错的一系列规定,掀开了妇女权益保障的新篇章。相应地,有关的法律制度也需要及时进行修改,以做好衔接。2022年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聚焦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出现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进行了积极回应,在贯彻男女平等国策、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加强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保障、关注妇女身心健康和特殊需求等方面建立了与时俱进的约束新机制,进一步强化了制度刚性。此次新修订对于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彰显妇女主人翁地位,释放“半边天”力量,全面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新修订内容十大亮点

 

亮点①: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现实困境】生活中,一些医院在实施生育手术或其他与妇女相关的特殊医疗行为时,通常将丈夫或者妇女的其他亲属列为手术风险告知书的知情同意人。如该知情同意人不同意,即使妇女本人同意也无法进行手术。应该注意的是,如果妇女本人处于昏迷或无法自己抉择的特殊状态下,手术需要家属签字有其必要性;但在妇女本人清醒、可独立抉择的情况下,应该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进行决定。

 

【法条链接】

•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亮点②: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现实困境】实践中,一些强奸、猥亵、泄露妇女隐私、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场所可能位于宾馆、酒店,而住宿经营者最易发现此类行为,如果能够采取相应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制止此类犯罪。

 

【法条链接】

•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对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范,要求其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③: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现实困境】性骚扰是近年来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平时工作、学习或生活中,有不少女性曾遭到性骚扰,令受害者防不胜防又苦不堪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就相关预防和制止的举措予以详细列举指导。

 

【法条链接】

•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性骚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二十三条明确指出,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则详细列举了八条措施来指导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包括⑴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⑵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⑶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⑷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⑸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⑹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⑺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⑻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亮点④:媒体有义务客观适度报道涉妇女事件

【现实困境】网络暴力带来的伤害后果严重,《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对保护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作出规定。特别是对于女性这一弱势群体更是如此,入选2020年度全国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诽谤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小吴到楼下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通过不断转发,谣言在互联网发酵,而编造的聊天截图演绎出“少妇出轨快递小哥”的故事让小吴深受其害。

 

【法条链接】

•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民法典》规定,使用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超出事件正常评论范围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犯当事人名誉权的,需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亮点⑤: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现实困境】近年来多地发生因婚恋纠纷侵犯妇女人身权益的案件,如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结束婚恋关系后,持续纠缠、骚扰妇女,甚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当女性遭受这些侵害现实危险时,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早在2015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就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这不仅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护身符,同时也是对施暴者的一种震慑和警示,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家庭暴力行为。该法还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将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纳入法律约束。新法特别提到,要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此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法条链接】

• 新法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亮点⑥:女性就业保障及性别歧视的特殊保护

【现实困境】性别歧视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参加应聘时,有相当比例的女性在面试时遭遇过歧视。女研究生小林在报考某岗位时被用人单位告知,其符合报考岗位的其他条件,但是因为该工作强度大经常需要加班,所以限定为只招聘男性。尤其在我国现在实行三孩政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和一些地方也出台了鼓励生育的政策和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或者单位会认为妇女的怀孕、生育导致其成本增加,会找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不招录或者少招录女职工,妇女就业将面临较大的障碍。”

 

【法条链接】

•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 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 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 除了招聘环节,新修订法律还新增了第四十九条,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此举实现全过程劳动保障监察,增加了保障力度。

 

亮点⑦: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现实困境】针对女性怀孕产假,部分用人单位变相降薪、变相对女职工生育进行限制等行为,新法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了支持。

 

【法条链接】

•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亮点⑧: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现实困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也是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上的难点。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能结合财产来源、取得时间以及是否发生赠与等个案情形予以综合考量认定。而新增条款内容,则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也为离婚纠纷中共同财产范围的确定打下基础。

 

【法条链接】

在财产权利方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男女平等权作出进一步规定,增加了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

 

•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 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亮点⑨: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财产权益保护

【法条链接】

•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亮点⑩: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现实困境】在调研中,有关部门反映,我国家庭暴力状况总体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网络舆情,特别是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暴露出有关部门在落实反家暴职责上还有待加强,还需要从加强法律监督的角度,促进反家暴工作的深入开展。2015年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需要公权力的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切实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益,有必要通过建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反家暴职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了要进一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作为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开展反家暴公益诉讼上具有天然优势,可以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反家暴职责。

 

【法条链接】

​• 新修订第七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诉讼”的5种情况,分别是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权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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