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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娱资讯•双周报 | 2023年第20期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16日 作者:糜志彬团队

一、行业热点

 

1、李佳琦所属公司一名90后员工,因职务侵占及受贿被判刑!美腕公司深夜回应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官网,公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1994年出生的周某在任职美腕公司招商专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广州某公司与美腕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提供商品选送、直播排期等帮助,并多次收受某公司好处费共计109万元。法院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万元。11月4日,美腕公司通过微博发布声明称: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害单位所涉案件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前员工周某因构成“职务侵占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到法律制裁。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美one

 

2、“北大寒门贵子”刘媛媛,直播带货被举报虚假宣传

11月9日,媒体报道网红刘媛媛直播涉虚假宣传事件引发关注。据贵州广播电视台百姓关注栏目报道,杭州的肖先生于11月3日花费399元在刘媛媛直播间,购买精华液并且赠送了面膜和小样。肖先生称直播中宣传产品可以去除50.76%的法令纹,并且添加了国外进口的黑松露和白松露,可以直达真皮层。等产品到手后,肖先生自己查询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中没有一条能证明刘媛媛直播时所说的产品内容。肖先生称其拿着化妆品找到刘媛媛直播间所属公司杭州媛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他们只是销售方,厂家让他们怎么说他们就怎么说,当时说可以退款,但是自己要求的是退一赔三,没有达成共识。记者联系到杭州媛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称需向老板汇报此事,所有东西不可能是虚假宣传,产品都有检测报告。杭州市余杭区仓前市场监督管理所已介入调查。(来源:百姓关注官方微博)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百姓关注

 

3、中国影协科幻电影工作委员会成立,《流浪地球》导演郭帆任副会长

近期,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期间,中国影协科幻电影工作委员会宣布正式成立,中国电影家协会分党组副书记、秘书长闫少非,监制、编剧、策划王红卫任会长,导演郭帆任副会长。导演张吃鱼,导演苏伦,导演刘晓世,制片人、编剧龚格尔,导演杨超,影评人、编剧张小北、动画电影导演张勃任委员。(来源:新浪微博@新浪电影)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新浪电影

 

4、多平台发布自媒体账号前台实名公告

10月31日晚间,微信、微博、抖音、B站、小红书、百度、快手等七大平台相继发布公告,推进头部“自媒体”账号前台实名工作。其中,微博公告称:站方将于近期引导社会时事、军事、财经、法律、医疗等专业领域100万粉丝以上的“自媒体”账号填写实名信息,后续将逐步扩大到相关领域50万粉丝以上的“自媒体”账号,经用户同意后进行前台实名展示。普通用户及以个人日常生活分享为主的领域账号不受前台实名展示的影响。(来源:人民网)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微博管理员

 

5、2023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于11月8日开幕

11月8日,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在浙江嘉兴的乌镇开幕,今年大会的主题为“建设包容、普惠、有韧性的数字世界——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本次大会除了一场全体会议之外,还将围绕全球发展倡议、人工智能、算力网络、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议题举办20场分论坛,全球各界代表将就热点焦点问题展开讨论,反映产业各界对互联网发展的前瞻思考,引领数字技术创新趋势,展示推动互联网发展治理的中国方案、中国智慧和中国担当。2023年是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举办的第十年。今年乌镇峰会在往年特色基础上,还将颁发“十年纪念荣誉”,创设世界互联网大会“全球青年领军者计划”等全新亮点活动。作为大会的重要活动之一,“互联网之光”博览会昨天率先启幕,来自48个国家超过580家中外企业线下线上联动参展,将举办近100场新产品新技术发布活动,展示他们的前沿科技成果,人工智能、元宇宙、大数据、网络安全等领域新技术、新应用集中亮相,另外,还将有超过1200家企业在博览会云聘会平台发布超1万个招聘岗位。(来源:网络法实务圈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世界互联网大会官网

 

6、《武林外传》版权方诉横店影视城主题街场景侵权

11月5日,武林外传官微发布长文声称,浙江横店影视城于2016年打造的“明清民居博览城七侠镇影视主题街景区”并未取得过任何官方授权,侵犯《武林外传》著作权。武林外传方面称,已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相关侵权事宜正式提起了司法诉讼。截至目前,横店影视城方面还未作出官方回应。(来源:新浪微博@武林外传官微)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武林外传官微

 

7、2023年度第十三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院线电影)

11月6日,按照国家版权局《关于开展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传播作品版权监管工作的意见》及版权重点监管工作计划,根据相关权利人上报的作品授权情况,国家版权局公布2023年度第十三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包括《河边的错误》《二手杰作》《拯救嫌疑人》等在内14部院线电影被列入预警名单。(来源:国家版权局官网)

 

图片来源:国家版权局官网

 

二、新规速递

 

1、《“守门人”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测评指标报告2.0版》发布

10月31日,《“守门人”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测评指标报告2.0》在第九届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上重磅发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以4个款项200余字的篇幅创设性地提出了“守门人”条款,规定了大型平台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共同组成课题组研发“守门人”社会责任指标体系,为“守门人”平台履行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责任提供了一把度量尺。课题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8条规则为核心指标,吸收并参考其他相关法律规则、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等,研发“守门人”社会责任指标体系,从制度体系建设、组织架构、合规实践、平台治理与社会责任报告五个维度对微信、支付宝、淘宝、美团等20个大型平台企业的代表性App做出测评。(来源:中国互联网协会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中国互联网协会微信公众号

 

2、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决定》自11月1日起施行。《决定》修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原第二条作出修改,明确知产法庭审理上诉案件的范围和审理其他案件的情形;将原第三条修改为 “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图片来源:中国法院网官网

 

3、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 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精神文化需求,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服务推动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司法建议书》。针对当前涉电影知识产权纠纷特点和成因,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实现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倡导并践行鼓励创新创作的行业惯例。积极发挥行业组织的独特作用,共同倡议、并肩努力,引导会员强化法治精神,强化公平竞争,强化原创示范,强化行业自律,诚实守信,严守契约,崇德尚艺,做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者。二是强化版权意识,严格实施著作权法,加强电影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在全行业强化尊重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及表演者等主体的权利,规范署名范围、署名顺序,统一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称谓,正确、清晰表达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激励创作更多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优秀作品。三是善用技术措施,创新许可机制,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化科技创新这一变量为电影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增量,积极采用区块链、数字水印等新技术,有效做好电影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完善电影作品多渠道多业态的授权许可机制,促进电影作品的创作、利用和传播。四是在电影作品的传播中,积极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电影作品社会关注度高、传播范围广、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特点,通过论坛、反盗录盗版公益广告等各种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4、涉及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换脸…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司法建议

11月7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召开司法建议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十大典型司法建议,涉及“强化快递包裹个人信息保护”“推动完善平台算法治理机制”“对应用人脸替换技术产品应添加显著标识”“对互联网上销售食品的经销商强化资质审查”“强化平台内酒类商品经营者资质审查”“明示商品保修期限”“推动完善平台内用户纠纷调处机制”“平台内应当统一处罚标准”“规范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自营’业务标记”十个方面。(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三、司法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11月3日,为加强电影领域法治宣传,进一步激发电影产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涉及盗录传播院线电影、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合理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对于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电影强国具有积极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图片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把他人文章“读”成视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

11月8日,上海高院公开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结的一起将他人文章读成视频被认定侵权的案例。李某与戴某是某知名社交平台的博主,二人主营领域都是糖尿病防治。李某有十几万粉丝,戴某有数万粉丝。2022年4月,李某撰写了《不会吃,不敢吃?新确诊的糖友该怎么吃》一文并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5月,李某发现,戴某发布了视频作品《糖尿病可不是这也不能吃,那也不能吃,越不吃身体越不行,尤其刚成为糖友的人,不要走弯路》,该视频的文字表达内容与李某的文章完全一致。即戴某把李某的文章读了一遍,并拍摄剪辑成了一个视频作品。李某认为,戴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文章中,虽然有部分内容与其他文章相似,但多为事实的陈述或是观点上的借鉴。从整体上看,原告的文章仍是原告创作完成,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与判断,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属于对他人的抄袭。而戴某将李某的文章内容转化成视频,是作品机械形态的转换,该视频不能体现戴某的智力成果,不具有独创性。最终法院判决,戴某构成著作权侵权,向李某赔偿11000元及公开赔礼道歉。(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网络

 

3、多部门联合开展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并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局、反非法反违禁局、印刷发行局会同公安部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教育部教材局、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联合开展了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聚焦涉青少年版权保护重点领域,加大打击侵权盗版力度,查处了一批侵权盗版大要案件,保护了青少年身心健康。为深入宣传专项行动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国家版权局发布青少年版权保护季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包括涉嫌侵犯专业考试图书著作权案、涉嫌销售盗版教材教辅图书案等12个典型案例,涉案金额最高超5000万元。(来源:国家版权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国家版权局官网

 

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用户画像信息遭遇强制收集、手机号被泄露频繁接到推销电话、死者近亲属要求查阅复制死者个人信息……数字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保护面临着新风险、新挑战,如何加强网络空间个人信息保护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两周年之际,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个人信息保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了涉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建议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司法解释,呼吁社会各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凝聚个人信息保护的社会共识。(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

 

5、广东高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两周年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通过依法治理互联网平台违规收集处理信息、算法运行错误侵权、未经同意发送商业短信、非法采集人脸图像等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规范商业推广行为,彰显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维护良好网络空间生态,促进互联网行业和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司法实践。(来源: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6、浦东法院发布上海自贸区十周年知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11月1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十周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典型案例。发布50起涉上海自贸试验区典型案例,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合同纠纷,以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案件、诉前行为保全案件等7类。典型案例中包含多起全国“首例”,如首例针对未成年人提供“游戏代练”服务行为作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案、首例针对北京冬奥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做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案、首例涉APP唤醒策略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首例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进行整体保护案、首例涉网购助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首例判决的同人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相关涉诉客体既有《三体》《人民的名义》《赛车总动员》《守望先锋》等知名影视或游戏作品,也有“NEW BALANCE”“南翔”“百威”“喜茶”等知名商业标识。(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7、“曝光式”维权或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一则典型案例,2020年,李某在某网站发布一个视频,指某知名珠宝A公司旗下一款戒指抄袭自己的设计。李某的个人独资B公司微博账号也转发了该视频。该视频播放量超200万,网络出现了大量不利于A公司的相关评论。A公司认为,李某及B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李某和B公司系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和转载视频,该行为对象为不特定的公众,而非单独具体针对其认为的侵权人或相关合作方,其结果导致社会公众对某知名珠宝品牌展开不实的负面评价,二被告的维权行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不具有维权的善意和正当性。且根据另案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案涉戒指的设计特点,并非独有,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遂判决李某及B公司立即停止针对A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该判决已生效。(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8、抖音诉刷量公司侵权,获赔400万

近日,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大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编马(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微播公司诉称,被告大焱公司研发针对抖音的轻抖产品,组织用户完成刷量任务,并在其中抽取佣金。轻抖用户以赚钱为目的完成他人发布的任务,可导致发布任务的用户的抖音账号增加虚假粉丝、虚假播放量、虚假直播间人气等效果。被告爱编马公司系轻抖产品及服务中的收款方,构成共同侵权。被告大焱公司、爱编马公司共同辩称,原告的“DOU+”模式与二被告的诉争行为之间,并无明显的区分,诉争行为也应当理解为正常的网络推广方式。法院审理认为,通过DOU+服务获得的是真实的流量数据,并非数据的作弊行为,区别于轻抖软件通过发任务等形式人工虚构数据、刷量引流的行为。被告大焱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帮助轻抖用户虚增人气的行为,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大焱公司与爱编马公司股东结构同一,具有紧密联系,构成共同侵权。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400万元。(来源:知产前沿微信公众号)

 

图片来源:知产前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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