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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全站官网登录 《仲裁法》修订建议系列文章(三): 临时/专设仲裁对于仲裁人才的新要求

发布日期:2021年09月14日 作者:刘驰/赵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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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全站官网登录 《仲裁法》修订建议系列文章(一):最高人民法院“三个特定标准”助力 《仲裁法》引入和实施临时/专设仲裁

Kok全站官网登录 《仲裁法》修订建议系列文章(二):临时/专设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各方利益平衡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仲裁法修订稿》”)第一次引进临时/专设仲裁,但如果结合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LMAA)每年受理近千件临时仲裁海事案件这一事实来说,临时/专设仲裁相较于机构仲裁,在某些特定领域和特定当事人之间,不仅是最纯粹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方式,也是从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保守秘密,专业人办专业事角度来说最与时俱进的仲裁方式。

本文主要从临时/专设仲裁的特殊要求,对于中国当事人,中国仲裁员,律师,支持人员和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挑战,适应及学习这几个方面讨论,认为首先提升中国法的理论和实践水平才是关键和根本。

一、临时/专设仲裁进入中国的一些“特殊”挑战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在上百年的临时仲裁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因此本文讨论的是引进到中国后的国际惯例与中国实践相结合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在没有中国仲裁机构介入的情况下,中国当事人,仲裁员,律师和支持机构及个人如何自治管理临时/专设仲裁的能力。

1.    对于公司法务部的挑战
更大的权利和自治意味着更大的责任和压力。保障裁决被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是最首要但也最不确定的中国特色,即如何解决监管机构的“焦虑”,就是《仲裁法修订稿》第93条所提到的“裁决书要交法院备案”背后所反映的问题。 其次就是在有经验的全球法务部,中外律师和仲裁员的配合下,“本土化”仲裁规则,流程和结果管理。

2.    对于中国仲裁员的挑战
量身定制不同于量产。 在没有机构仲裁可以指导或者依赖的情况下,与熟悉国外临时/专设仲裁的公司当事人和外国仲裁员合作,找到临时/专设仲裁和机构仲裁的异同并且快速适应和学习是首要挑战。 在需要仲裁员主导仲裁规则制定和执行的案件中,中外法律和实践的统一及协调,特别是与外国仲裁员的协调,需要中国仲裁员的主动判断和全局把控。这样的判断尺度考验中国仲裁员的中国法及外国法功底。

3.    对于中国律师的挑战
面对专业和挑剔的当事人及仲裁员,特别是适应当事人之间确定的仲裁规则,中国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中国法律功底和快速学习能力,外语熟练以学习外国经验。

4.    对于中国支持人员的挑战
除了要应对前面提及的客户,仲裁员和律师所要面对的挑战之外,如何在承担“仲裁机构的角色”和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方面达到平衡也是挑战。

二、 现有法律从业人员知识储备的差距及解决方法建议


笔者用下图展示了中国高素质法律人才快速学习临时/专设仲裁的路径和方法。 下图首先拆解了临时/专设仲裁在主客场和各个环节对于不同人员的要求。比如说对于首裁和边裁一方面要求合理把握控制权和话语权,即引领审理,跟上节奏和起草裁决,同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反映价值观取向,这相当于左右书挡保障仲裁的质量和裁决可执行。

 

 

中间顶端的横线表示中国仲裁员和律师在与外国仲裁员和律师合作或者对庭时所面临的个人法律水平的挑战,即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大陆法系的一部分,只有四十年历史,虽然发展迅速,但是14亿中国人中仅有40万律师,其中可以用英文工作的涉外法律人才可能仅有4万人 (此处仅为讨论方便使用整数,具体讨论见脚注一系列文章第三篇)。 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其已具有至少四百年的发展历史,不算大陆法系国家,英美两国人口相加约4亿人口,其中更是有超过400万以英文为母语的律师。 虽然大陆法系根基与英美法系不相上下,但是因为现在国际上通用语言是英语,除非大陆法系的仲裁员英文足够好到可以主持庭审和撰写裁决,否则在很多案件中英美法系仲裁员的影响力仍然很大。

底部的曲线表示中国仲裁员和律师如何在40年法律发展的基础上使用两根拐杖快速缩短差距:1)快速使用中文学习大陆法系的历史积淀和原则;2)快速使用英文,逻辑和文书写作学习英美法系的历史积淀和案例。具体而言就是:

首先,成为优秀的中国法专家,掌握中国法院审理体系,然后才能成为优秀的国际仲裁专家

只有成为优秀的中国法专家,才能借助大陆法系的支持缩短与英美法系仲裁员和律师的差距,才具有可信度,之后才能成为优秀的国际仲裁专家,因此首先需要大量研读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法院在相关领域中的判决。

其次,提高逻辑和法律文书写作水平,跟上庭审节奏并最终引领审理

法律逻辑是根本,案例阅读是基础,法律文书写作是工具。在处理新类型案件时,法律逻辑是区分快速学习和凭经验判案的根本区别。没有扎实的法律逻辑基础,仲裁员就无法分析证据,参与讨论,掌控庭审和起草裁决! 同时,没有逻辑,也就更加无法用外语来高强度学习外语法律文件,并以外语做出分析和判断。

在临时/专设仲裁中,客户不会为仲裁员和律师的废话和失误付费,只有持续和高效的学习和培训才能实现达到和赶上外国仲裁员和外国律师的目标。 更多内容详见笔者在2020年4月17日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基础上撰写的四篇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系列专题文章[1](该文也全文刊载在《中国法学教育年刊(2019第七卷)》)

 

以此为基础,笔者撰写了《中国涉外律师中英文法律文书写作及职业规划指南》,从学习和工作可应用的工具、案例总结与写作、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英语学习及中英文翻译、笔试面试方法与技能、简历撰写、毕业论文选题及撰写、法学生求学规划、职业规划、强势法务部建设和公司法务个人自我提升共十章对涉外律师培养进行了阐述,敬请期待。

 

 

附:伦敦临时仲裁参考文章

1.    CIArb, The Advantages of London Ad Hoc Maritime Arbitrations, CIArb Features (12 March, 2019) , //www.ciarb.org/resources/features/the-advantages-of-london-ad-hoc-maritime-arbitrations/.

2.    Aceris Law LLC, How to Initiate an LMAA Arbitration, Aceris Law LLC Shipping Arbitration (5 Jan, 2021) , //www.acerislaw.com/how-to-initiate-an-lmaa-arbitration/.

3.    Craig Tevendale, Caitlin Eaton and Rebecca Warder, Ad Hoc Arbitration Alive and Well in London: The Latest Statistics,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Arbitration Notes (13 May, 2020) , //hsfnotes.com/arbitration/2020/05/13/ad-hoc-arbitration-alive-and-well-in-london-the-latest-statistics.

4.    James Clanchy, Ad Hoc versus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 James Clanchy Arbitration Knowhow Article, //www.jamesclanchy.com/knowhow/ad-hoc-v-institutional-arbitration.

5.    James Clanchy, Ad Hoc Arbitration: A Quiet Majority, LexisNexis Dispute Resolution (27 March, 2018), //www.lexisnexis.co.uk/blog/dispute-resolution/ad-hoc-arbitration-a-quiet-majority.
 

 


[1] 刘驰:《Kok全站官网登录 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系列专题 | 敬畏规律 熟悉规矩 遵守规则》

 

(1)《国际争议中应有全局观》,文章链接。

 

(2)《建设良好的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文章链接。

 

(3)《涉外法律人才市场现状与发展简要分析》,文章链接。

 

(4)《培养法学院学生“像律师/法律人那样思考”》,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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