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k全站官网登录

学术研究

Publications

跨境电商物流纠纷系列—如何解开海外仓滞销货物的“死循环”?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9日 作者:于欢 刘奕杉  刘美辰 庞慧敏

【本文引言】

 

本文章所指的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简称跨境电商。近年来受疫情影响,线上消费规模迅速扩张,我国跨境电商成为了为数不多的在疫情期间营收高速增长的行业。当前,我国跨境电商产业正在加速外贸创新发展进程,已经成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新引擎。

 

跨境电商与跨境物流成高度正相关,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需要高度依赖跨境物流,而海外仓运营模式就是跨境物流的产物,海外仓不仅为跨境卖家提供了强大的物流支持,也为境外买家提供了快捷的收货便利,因此,在目前的跨境物流行业中,海外仓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同时也伴随着法律问题的产生。

 

本文章将结合本团队律师承办的百余宗跨境电商物流纠纷案件,解析跨境物流公司在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海外仓储服务过程中所可能面临的货物处理问题,并从司法途径处理困境、司法观点、货物处置风险把控方面入手,旨在实现跨境电商企业与跨境物流公司共赢,为跨境电商企业与跨境物流公司提供初步法律解决方案的参考。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海外仓货物滞销问题的解析

 

海外仓的运营模式分为三种,根据海外仓储服务的提供主体划分,分别为第三方海外仓、亚马逊FBA仓以及自营海外仓,本文章仅针探讨第三方海外仓运营模式。第三方海外仓运营模式是指由第三方企业(多数为跨境物流公司)建立并运营的海外仓,并且可以提供多家跨境电商企业的清关、入库质检、清点上架、仓储、接受订单、商品分拣、配送等一站式服务,帮助跨境卖家打通国际贸易的物流壁垒。

 

在跨境物流公司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海外仓服务的过程中,如果遇到跨境电商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为海外仓服务进行充值,那么大多数的跨境物流公司会选择停止服务并且采用限制货物出库的方式敦促跨境电商企业尽快付款。在限制货物出库期间,跨境物流公司会持续计算货物产生的仓租费用。根据行业惯例,仓租费用的计算标准与货物的体积和库龄有关,即库龄时间越长,仓租费用的单价越高,一般情况下库龄超过360天的仓租费单价是库龄60天以内的仓租费单价的近十倍。

 

以跨境电商企业的视角来看,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大多数跨境电商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都会希望尽快盘活货物,使货物尽快卖出实现回款,进而再偿还拖欠跨境物流公司的仓储服务费用。

 

跨境物流公司“先付款才能出货”的商业模式与跨境电商企业“先出货才能回款”的现实情况导致双方利益均受到损害的“死循环”局面;且在双方谈判对峙的过程中,滞销货物依然占用海外仓库容,产生的仓租费依然在持续计算,跨境物流公司与跨境电商企业为解决滞销货物付出的商业成本也在持续增加。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二、司法途径处理困境及司法观点

 

(一)司法途径处理困境

本团队承办的其中一宗案件,自立案至出具生效的民事一审判决书共计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在此期间,本团队承办律师多次在庭审时向承办法官表达目前的司法途径处理困境,并希望通过本案可以为客户找到最优的滞销货物处理方案。具体司法途径处理困境包括:

 1.滞销货物存放于境外仓库中,运回国内的运费成本大多高于仓租费或者滞销货物本身的价值,故无法运回国内通过司法拍卖途径处理;

 

2.跨境物流公司没有自营的销售渠道,无法寻找合适的变卖渠道,大多以远低于市场成本的价格按照废品卖出;而变卖的商业成本较高。大多数的跨境物流公司目前没有货物销售的跨境电商的运营能力和基因;

 

3.滞销货物大多数为全新的货物,自身货值或高或低。若随意处置货物,跨境电商企业有可能追究跨境物流公司的货物损失的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滞销货物处理的困境之外,关于在限制出库期间内持续计算产生的高额仓租费问题,也是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跨境电商企业的角度,争议期间内产生的仓租费用远远高于预期,甚至已经高于滞销货物本身的价值,大多选择放弃货物所有权并不愿再负担高额的仓租费用;从跨境物流公司的角度,其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海外仓服务费过程中,均依据双方约定履行相关服务义务,有权利按照约定主张仓租费用。

 

 

(二)司法观点

本团队律师根据已决裁判,整理司法观点如下:

1.关于跨境电商企业应支付的仓储服务费用及保管费用的确定问题

a.费用性质。因跨境物流企业行使留置权期间产生的货物保管费用,不再按照仓储费用报价表或合同的约定,而是保存留置物所需支付的必要保管费用。

 

b.保管费计算标准。行使留置权期间,保管费的计算依据是根据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酌情予以调整,因此并非按照库龄越长,单价越高的标准计算。

 

c. 保管费计算期限。在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约定留置期限的情况下,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人民法院认为对于留置货物的保管费按照法定最低期限计算六十日较为合理。若无确切证据证明双方就保管事实达成新的合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难以支持留置期限届满后产生的仓租费用以及保管费用。

 

d.留置权期限届满后货物处置。留置权期限届满,跨境电商未进行清仓处理的,人民法院认为跨境物流公司不再承担保管义务,有权依法、依约进行拍卖、变卖涉案货物,以及有权通过下架、转仓等方式处理货物。

 

2.关于跨境物流公司是否可以自行销毁滞销货物的问题

a.若合同仅约定跨境电商公司在货物滞销时享有自行销毁的权利,那么人民法院偏向于认为前述约定的自行销毁权应适用于因跨境电商企业原因导致的货物积压,不应适用于因跨境物流公司行使留置权导致货物不能移仓的情形。

 

b.留置权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的物权,其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或以留置物的变卖价值优先受偿,其目的并不包括消灭留置物,人民法院偏向于认为跨境物流公司的自行销毁货物权利不符合节约资源的民事活动原则,较难支持跨境物流公司销毁货物的诉请。

 

提示:上述司法观点仅针对本律师团队承办的个别案件,不代表司法通说观点。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三、法律建议—货物处置风险把控

 

结合上述司法观点,虽然人民法院为平衡各方利益,未对货物处理的方式进行明确回复,但本团队律师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就滞销货物的处理方式,探讨出初步的法律解决方案:

(一)若跨境物流公司采用留置的方式。

1.完善催告机制。出现滞销风险时,跨境物流公司应积极跟进货物情况,发送函件及时催告跨境电商企业付款并限期处理货物,及时履行催告义务;并随时关注货物进入留置状态的时间。

 

2.完善报价表内容。货物进入留置状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跨境电商企业仅需支付因保管货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因此跨境物流公司应在报价单中单独约定留置期间的保管费用计算标准,通知跨境电商企业应注意查阅。

 

3.后续保管义务的考量。留置期经过后,按照上述人民法院观点,跨境物流公司不再负有保管义务,之后产生的保管费用人民法院很难再支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跨境物流公司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转嫁至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出于对双方利益实现共赢的考量,跨境物流公司与跨境电商企业可以通过商业手段谨慎考虑处置货物。

 

(二)若跨境物流公司不采用留置的方式。

1.完善合同约定。结合上述司法观点,在跨境物流公司不采用留置的方式处置货物时,可以约定在货物库龄超过一定期限且跨境电商企业存在逾期情况时,跨境物流公司可以视情况自行处置货物,并在合同中以“加粗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对此条款进行明示。

 

2.完善催告机制。在货物库龄超过一定期限且跨境电商企业存在逾期情况时,跨境物流公司应及时通知跨境电商企业,发送函件及时催告跨境电商企业付款并限期处理货物,及时履行催告义务。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四、商业建议—跨境电商与物流公司实现共赢

 

本团队律师认为,法律手段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面对双方利益均受到损害的“死循环”局面,企业更应该从商业角度处理此问题。

 

1.建议跨境物流公司谨慎考虑是否采取留置方式处置货物。由于跨境物流公司在境外行使留置权受到客观环境限制,且难以按照惩罚性仓租报价标准主张留置期限内及之后仓租费用,因此建议跨境物流公司结合滞销货物的流动性价值、滞销货物的留置成本、跨境电商企业的偿债能力等角度充分考虑是否采取留置方式处置货物;跨境电商企业也可以结合前述条件与跨境物流公司进行商业谈判。

 

2.建议共同寻找变卖渠道,并设置指定收款账户。若采用留置方式,跨境物流公司与跨境电商企业均应尽力寻找留置货物的变卖渠道,若跨境物流公司找到变卖渠道,应当向跨境电商企业发送关于限期变卖的通知;若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自营渠道寻找变卖价格更高的买家,建议跨境物流公司、跨境电商企业及买家签署三方协议,并在三方协议中约定指定收款账户,跨境物流公司收到款项后,再安排滞销货物出库变卖。

 

3.建议跨境物流公司进行动态成本核算。若采用留置方式,且双方均不能寻找留置货物的变卖渠道,则建议跨境物流公司将处理货物的成本与滞销货物本身的价值进行比对。若经核算,滞销货物下架转仓或继续保管产生的成本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通常以跨境电商企业申报货值为准),建议跨境物流公司谨慎考虑弃货处理,并保存好相应催告记录、原始凭证。

 

提示:跨境电商企业应妥善、积极配合跨境物流公司处理滞销货物,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货物损失。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五、结语

 

海外仓作为跨境物流的新兴产物,其产生的法律问题在中国司法实践层面的认定和海外仓所处的境外当地的货物处理法律解决方案有待进一步探索。随着跨境电商行业发展日渐成熟,除了本文章中提及的滞销货物处理之外,亦会伴随出现各类其他跨境运营的法律问题。本团队律师致力于将法律在跨境电商行业以及跨境电商物流行业的跨境运用开展系列研究,供与同行深入交流。

 

本文章中任何对相关法律的分析和介绍仅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本所的任何法律意见。

分享 :

投诉电话:

  • +86-10-6652 3366

咨询电话:

  • 北京:+86-10-6652 3388
  • 上海:+86-21-6106 0889
  • 深圳:+86-755-3398 8188
  • 广州:+86-20-8551 1672
© 1995-2023

Kok全站官网登录 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Kok全站官网登录 香港分所与尼克松·郑林胡律师行联营